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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5210001-2026-02602

信息分类:

应急预案

内容分类:

发文日期:

2026-03-13

发布机构:

分宜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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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03-13 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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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江西省地震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依据

1.2适用范围

2组织体系

2.1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2.2市县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3监测报告

3.1监测预报

3.2震情速报

3.3灾情报告

4应急响应

4.1地震灾害响应条件

4.2先期处置

4.3响应行动

4.4处置措施

4.5响应调整

4.6响应结束

5恢复重建

5.1调查评估

5.2重建规划

5.3重建实施

6保障措施

6.1队伍保障

6.2指挥平台保障

6.3物资与资金保障

6.4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5基础设施保障

6.6宣传、培训与演练

7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

7.1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7.2应对外省强震波及

7.3支援外省抗震救灾

8附则

8.1责任与奖惩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3以上、以下的含义

8.4预案解释

8.5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抗震救灾工作要求,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地震灾害,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军地联合,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立即自动按照职责任务分工和有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及时解决灾区断路、断网、断电等问题,统一调配力量装备、统一组织应急处置、统一管控现场秩序,确保快速应急响应、快速调派力量、快速调拨款物、快速发布信息。

1.1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江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编制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发生的地震灾害及其他地震事件的应对工作。

2组织体系

2.1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当地震灾害达到应急响应启动条件时,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的指导下,在省委和省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和协调全省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2市县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各设区市、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联合应对或共同的上一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应对工作。超出本行政区域应对能力的,由上一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提供响应支援或指挥协调应对工作。

3监测报告

3.1监测预报

省地震局加强地震信息的监测、传递、分析、处理、存储和报送,组织开展地震趋势会商,加强震情监测、跟踪和预测预报工作,提出预测意见。省政府根据预测意见决策发布,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及时对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有情况及时向省地震局报告。

3.2震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省地震局快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的测定,上报省委、省政府,同时抄送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等有关单位,并加强震情趋势研判,及时续报有关情况,按照规定向社会发布地震监测、预警、烈度等信息。

3.3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上级人民政府,灾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单位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单位,并同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有关单位迅速了解道路桥梁、水利设施、电力、通信、燃气、供水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受损情况报送省应急管理厅,并做好开展抗震救灾准备。省应急管理厅会同有关单位开展现场灾情收集、会商研判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委、省政府和应急管理部。

4应急响应

4.1地震灾害响应条件

根据我省地质构造和地震背景,综合地震级别、死亡人数和经济损失等情况,设定省级抗震救灾一、二、三、四级应急响应条件,一级应急响应级别最高。

4.1.1一级应急响应条件

我省发生6.5级以上地震或初判造成1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特别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4.1.2二级应急响应条件

我省发生5.5级以上、6.5级以下地震或初判造成30人以上、1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4.1.3三级应急响应条件

我省发生5.0级以上、5.5级以下地震或初判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较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4.1.4四级应急响应条件

我省发生4.5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或初判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启动四级应急响应。

4.2先期处置

灾区所在设区市和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本着先期处置的原则,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加强交通管制,维护社会治安;启动应急通讯,抢修电力、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向省应急管理厅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

4.3响应行动

根据地震震级、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等灾情,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地震局提出应急响应建议,经批准后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市、县两级要结合本地实际,科学设置本级应急响应级别和启动条件,原则上应满足逐级提升响应、分级承担任务的总体要求。

4.3.1一、二级应急响应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组建指挥协调组、抢险救援组、群众安置组、医疗救治组、设施恢复组、秩序维护组、监测评估组、安全评估组、宣传报道组等工作组,各工作组按职责分工,由牵头单位组织开展工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派有关负责同志带领上述工作组赶赴灾区,会同设区市、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各成员单位根据要求派员参加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联合值守。需要国家层面支援的事项,由省政府向国务院提出。

4.3.2三级应急响应

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灾区所在设区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抽调省应急管理厅、省地震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有关单位同志组建工作指导组赶赴灾区,了解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指导协调人员搜救、震情监测、群众转移安置及次生灾害防范等工作,必要时协调有关单位和非灾区设区市人民政府在救援队伍、物资、装备等方面对灾区进行支援。省应急管理厅、省地震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单位派员参加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联合值守。

4.3.3四级应急响应

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设区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支持下,灾区所在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抽调省应急管理厅、省地震局等有关单位同志组建工作指导组赶赴灾区,了解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指导协调震情监测、群众转移安置及次生灾害防范等工作,必要时协调有关单位在技术力量、物资装备等方面对灾区进行支援。省应急管理厅、省地震局等单位派员参加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联合值守。

4.4处置措施

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启动响应的等级,实行省、市、县扁平化联合指挥,统筹协调应急救援行动,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抗震救灾工作。

4.4.1人员排查搜救

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职消防队、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机械设备、破拆顶撑工具、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埋压人员,组织营救受灾被困人员。在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下,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4.4.2医疗救治

迅速协调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赶赴灾区抢救受伤群众,实施现场救治;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组织心理咨询专家开展灾后心理援助;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加大对重灾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

4.4.3群众转移安置

及时组织受灾和受威胁群众转移,鼓励群众投亲靠友,及时开放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安全的集中安置点;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及时设立救灾物资集中接收点(库),筹调运送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折叠床、移动厕所等各类生活物资设备,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4.4.4基础设施抢修

及时组织各行业抢险保供队伍,指导开展抢修供电、通信、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组织调集应急通信设备、供电设备、供水设备等,搭建应急通信网络,提供应急供电、供水等要素保障,优先确保重要部门、应急指挥、人员搜救、医疗救治和群众安置需要;尽快恢复灾区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功能,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4.4.5卫生消杀防疫

组织开展灾区卫生消杀和疫情防控工作,严防各类传染病等疫情的发生和蔓延;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排污排泄物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对灾区饮用水水源、食品和药品开展监测、巡查和监督,实行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报告”、“零报告”制度,根据需要及时开展疫苗接种工作。

4.4.6社会治安保卫

加强灾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依法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加强对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维护社会稳定。

4.4.7次生灾害防范

加强余震、气象监测,做好余震及恶劣天气防范;加强空气、水源、土壤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加强因地震形成的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范;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等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组织开展房屋、校舍等建(构)筑物安全性鉴定和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大型水库、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

4.4.8社会动员

组织动员全省各界群团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有序参加抢险救援工作,统一规范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和志愿者队伍的申报、派遣和管理服务工作,视情组织社会力量有序参加群众安置、物资保障等抗震救灾工作。

4.4.9信息发布

按照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工作原则,及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有序做好震情、灾情信息发布以及后续新闻报道工作。

4.4.10损失评估

省地震局组织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等调查。灾情稳定后,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地震等有关涉灾部门和单位,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社会影响程度、环境影响程度以及地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灾害防治能力等情况,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4.5响应调整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变化,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当地震可能造成小概率、高风险、超常规灾害时,要果断提级响应,确保快速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4.6响应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恢复重建

5.1调查评估

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级组织开展。

5.2重建规划

根据地震破坏程度、影响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由省、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5.3重建实施

灾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恢复重建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本行政区域恢复重建。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指导。

6保障措施

6.1队伍保障

省有关部门和单位、驻赣部队、各设区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职消防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自然灾害工程抢险救援队伍、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红十字救援队伍等综合及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石油管线、综合管廊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地、各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作用,依托城乡社区组织、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风险及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调查评定、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各有关研究机构加强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地震区划、风险监测、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建(构)筑物抗震技术等方面的研究,提供技术支撑。

6.2指挥平台保障

各级应急管理和消防救援、地震部门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人工智能、大数据、数字孪生、遥感等技术,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一体应对、统一高效的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科学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应急资源统筹调度、地震趋势判断快速反馈,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6.3物资与资金保障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保障地震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医疗器械和药品的生产供应。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做好装备器材、食品、燃料等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省财政对达到省级地震应急响应、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较困难地区地震应急工作按照及时快速原则给予适当支持。

6.4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符合相关标准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疏散演练。

学校、医院、养老机构、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6.5基础设施保障

省有关部门和单位立足解决灾区断路、断网、断电问题,建立健全极端场景应急通信托底保障机制,提升基础设施快速抢修抢通能力。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保障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

省广播电视局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设施网与机动保障相结合的应急广播体系,确保人民群众及时准确获取人民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省发展改革委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和灾区电力供应。

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南昌铁路局等建立健全公路、铁路、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依法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6.6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级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广播电视、地震、共青团、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应急管理、教育、地震等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在本区域、本单位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学校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7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

7.1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强有感地震事件的主体。地震发生后,迅速获取地震影响和社会反映情况,报告省委、省政府,抄送省应急管理厅,并做好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必要时,省地震局派出地震应急现场工作队给予指导。

7.2应对外省强震波及

在邻省发生地震事件时,视其对我省的影响程度,原则上由我省受影响地区的市、县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指挥、部署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地震局迅速分析邻省地震对我省的影响,研判我省境内的地震烈度,评估地震可能造成的伤亡损失,及时报省委、省政府。达到省级应急响应条件的提请启动省级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7.3支援外省抗震救灾

当外省发生未对我省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以上地震灾害,根据灾区省级抗震救灾机构支援请求或应急管理部统一部署,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牵头组织、指挥和实施对外支援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各类技术专家、专业救援队伍、医疗救护队伍、工程抢险队伍、救灾物资等对外省灾区进行支援。各类参与支援的省内救援力量,要服从统一救援调度和管理。其他部门根据行业调度或自发支援事项及时将情况抄告省应急管理厅。

8附则

8.1责任与奖惩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存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虚报、瞒报灾情等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地震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预案原则上每3年评估一次,根据评估结果适时组织修订完善。如有重大情况变化,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自身职能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交通、水利、电力、通信、市政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等危险物品生产储运经营单位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8.3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指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应急管理厅、省地震局负责解释。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9年12月23日经省政府批准,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西省地震应急预案》(赣府厅字〔2019〕1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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