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根据《分宜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意见》(分府发[2007]04号)文件要求,为积极稳妥开展2008年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工作,确保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序进行,特制定分宜县2008年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方案。
一、销售房源
2008年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共260套,位于县城天工大道南侧沁湖丽园小区内,套型为二室二厅,面积80㎡/套。
二、销售时间
居民申请时间为2009年2月10日至2009年3月10日止。
三、销售价格
每平方米售价不超过800元。
四、销售对象
以夫妻双方及其未婚子女为一户申报;男年龄满25周岁,女年龄满23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以随父母一同申报,也可单独申报。年龄计算时间截止到2007年8月31日。离异家庭子女按离婚协议及法院调解、判决书,子女随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申报,非共同生活的不能将子女作为家庭成员申报。
申报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具有本县范围内城镇户口;
2、家庭人均年收入在7000元以下;
3、无房或现拥有产权的住房面积低于15㎡/人。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购买2008年经济适用住房:
1、已参加集资建房的;
2、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
3、已参加过房改购房的(含在外地已参加房改购房的);
4、享受政府或单位奖励赠送住房的;
5、已参加2007年庄岗岭经济适用住房公开销售摇号,并中签获得购买资格,又放弃购买的。
五、申购与审批程序
(一)申购:
1、申请人(申购家庭)到居住地社区或乡镇民政所领取《分宜县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中内容,并提供申请表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审批:
1、初审。社区(乡、镇民政所)对申请人提供的收入、住房等情况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审核证实并认真组织评议,对申请人提供的书面资料原件进行查验。对经审核评议符合购买条件的,由社区(乡、镇民政所)张榜公示7天。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社区(乡、镇民政所)将公示结果报县房管局审核,汇总后报县人民政府核准,将结果在县政府网站和当地媒体上公示。
3、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由县房管局向申请人核发《分宜县经济适用住房摇号通知单》。
4、县房管局组织现场公开摇号,确定取得购买资格家庭名单。并向摇号中签的家庭核发《分宜县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5、取得准购证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购房期限内到县房管局指定地点办理购房手续。逾期未办理购房手续的视为自动弃权,2年后才能重新申购,其放弃的房源按摇号顺序替补。
二00九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