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府办字[2009]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场,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分宜县2009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分宜县2009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根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城镇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县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当事人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本县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当事人实际可支配收入高于前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实际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农村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县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当事人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本县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当事人实际纯收入高于前述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实际纯收入为计征基数。当事人实际可支配收入、实际纯收入,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核实;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实。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全县2009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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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2008年人均收入 |
2009年征收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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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 镇 |
可支配收入:12658 |
88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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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 村 |
纯收入:5707.55 |
39953 |
该征收标准从2009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