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县本级实施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 |||||||
| 序号 | 单位名称 | 行政事项名称 | 行政事项类别 | 证明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出具证明的单位 | 备注 |
| 1 | 县公安局 | 机动车登记、检验合格标志及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申请灭失注销登记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九条 | 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导致机动车灭失,并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 |
| 户籍地以外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注册登记的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条、第八十九条 | 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 | 免予提交居住证明,由本人如实申告 | ||||
| 2 | 户口登记 | 结婚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 民政部门 | |||
| 婚姻状况证明 | 民政部门或法院 | ||||||
| 3 | 县民政局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行政许可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十一条 | 房管部门或房屋产权所有者 | |
| 4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行政许可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六条、第十二条 | 房管部门或房屋产权所有者 | ||
| 5 |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二)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 | 行政许可 | 立项文件 | 《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七条 | 发展改革部门 | ||
| 土(林)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自然资源部门(林业部门) | ||||||
| 6 | 收养登记(二)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收养登记和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 行政确认 | 办理继子女收养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提交结婚证 | 《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证明材料的规定》,《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 | 民政部门 | ||
| 生父母送养的,提交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 | 卫生健康部门 | ||||||
| 被收养人是残疾未成年人的,提交残疾证明(生父母一方为非中国内地居民送养内地子女除外) | 医疗机构、残联组织 | ||||||
| 解除收养登记时提交收养登记证,收养登记证遗失的,提交查档证明 | 民政部门、档案管理部门 | ||||||
| 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时,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的,出具离婚证件 | 民政部门 | ||||||
| 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时,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一方不能亲自到场的,提交书面委托书 | 村(居)民委员会、公证机关 | ||||||
| 7 | 收养登记(四)撤销中国公民收养登记 | 行政确认 | 收养登记证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 | 民政部门 | ||
| 8 | 县司法局 |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查 | 行政给付 | 经济困难证明 | 《江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 9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行政许可 | 资产证明 | 关于印发《江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人社规〔2022〕6号 | 资产所有权登记认定部门 | |
|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 | 教育部门、财政部门 | ||||||
| 10 | 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 | 行政确认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新余县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第六条 | 经营场所所有权登记认定部门 | ||
| 11 | 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 | 行政确认 | 营业执照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 县场监管部门 | 营业执照、就业创业证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核验的,无需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书 | |
| 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 人社部门 | ||||||
| 12 | 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申报 | 行政确认 | 营业执照 | 《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2年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余人社字〔2022〕227号 | 市场监管部门 | 营业执照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核验的,无需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书 | |
|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机构编制部门 | ||||||
| 13 | 技工学校教师上岗资格认定 | 行政确认 |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2年技工院校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22〕322号 | 人社部门 |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核验的,无需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书 | |
| 职业资格证书 | 人社部门 | ||||||
| 14 | 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 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保障 | 行政给付 | 住房证明 | 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 自然资源部门 | 联网核查 |
| 15 | 县交通运输局 |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 | 行政许可 | 营业执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2.《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 | 市场监管部门 | |
| 16 |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 行政许可 | 营业执照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 市场监管部门 | 根据管理需要设置 | |
| 17 | 涉路施工活动许可 | 行政许可 | 营业执照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 市场监管部门 | ||
| 18 |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 行政许可 | 营业执照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 市场监管部门 | 根据管理需要设置 | |
| 19 | 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的批准 | 行政许可 | 营业执照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 市场监管部门 | 根据管理需要设置 | |
| 20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行政许可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 交通运输部门 | ||
| 车辆行驶证或临时行驶车号牌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 公安部门 | |||||
| 21 |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车辆行驶证 | 《新余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 公安部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经营许可替换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 |
| 22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一)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许可 | 行政许可 | 机动车驾驶证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 公安部门 | ||
|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材料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 公安部门 | |||||
| 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材料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 公安部门 | |||||
| 23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许可 | 行政许可 | 机动车驾驶证 | 《新余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 公安部门 | ||
|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材料 | 《新余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 公安部门 | |||||
| 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材料 | 《新余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 公安部门 | |||||
| 24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许可 | 行政许可 | 机动车驾驶证 | 《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 公安部门 | 限驾驶员 | |
|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 公安部门 | 限旅客运输、危货运输驾驶员 | ||||
| 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学籍证明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 教育部门 | 限危货运输驾驶员 | ||||
| 相关培训证明 | 教学日志 | 培训机构 | 限危货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 ||||
| 25 | 客运站站级核定 | 行政确认 | 营业执照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十六条 | 市场监管部门 | ||
| 验收合格意见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十五条 | 交通运输部门 | |||||
| 26 | 确认特定时段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资质 | 行政确认 | 不低于二级的车辆技术等级认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三十六条 | 检测机构 | ||
| 27 | 县水利局 |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 | 行政许可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五条第四款。 《江西省投资项目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事项清单》第23项。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
| 28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项目建设依据(项目建议书等批复文件、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文件或相关产业政策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发布)第五条。 | 立项审批部门 | ||
| 29 | 取水许可 | 行政许可 | 项目单位身份材料(包括项目单位统一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 《取水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 30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第671号修正)附件第170项。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水政资〔1995〕457号)第六条。 | 立项审批部门 | ||
| 31 |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 《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第二十六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发布)第五条。 | 立项审批部门 | ||
| 32 |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第十七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发布)第五条。 | 立项审批部门 | ||
| 33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发布)第五条。 | 立项审批部门 | ||
| 34 | 开发利用河道、湖泊、水库从事旅游项目建设核准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十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发布)第五条。 | 立项审批部门 | ||
| 35 | 洪泛区、蓄滞洪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017〕359号)。 | 立项审批部门 | ||
| 36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采砂)审批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二十五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发布)第五条。 | 立项审批部门 | ||
| 37 | 在河道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或者开展影响河道工程保护的活动许可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 《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发布)第五条。 | 立项审批部门 | ||
| 38 | 在河道堤防背水面保护区500米内进行地下采矿及山区河道两侧采石修路等活动许可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 《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发布)第五条。 | 立项审批部门 | ||
| 39 | 县农业农村粮食局 | 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二)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 行政许可 | 场所所有或租赁等证明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农村部令1999年第15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正) | 住建部门或自然资源部门 | |
| 40 | 水域滩涂养殖(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证核发(核报本级人民政府) | 行政许可 | 水域无纠纷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0 年 第 9 号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 | 市、县、乡镇政府有关部门 | ||
| 41 | 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认定 | 行政确认 | 主要从事种植业的合作社其农产品通过绿色、有机认证及商标注册等证明材料 | 《江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意见》(赣办发〔2013〕17号) |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等部门 | ||
| 从事粮油作物种植的合作社其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达90%的证明材料 | 农机管理部门 | ||||||
| 主要从事畜牧水产业的合作社其自动饲喂、环境控制、疫病防治、废弃物处理等关键环节全面使用机械化作业的证明材料 | 畜牧水产管理部门 | ||||||
| 42 | 示范家庭农场认定 | 行政确认 | 农场参与或直接进行的绿色、有机认证及商标注册等证明材料 | 《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意见》(赣办发〔2013〕17号)、《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若干意见》(赣农字〔2020〕1号) |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等部门 | ||
| 属于市、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证明材料 |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 | ||||||
| 43 |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许可 | 行政许可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戒毒条例》(国务院令第597号)第二十九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设立戒毒医疗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配备设施设备及必要的管理人员,依法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供科学规范的戒毒治疗、心理治疗、身体康复训练和卫生、道德、法制教育,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 市场监管部门 | |
| 44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行政许可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八条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 46 号)第四条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 市场监管部门 | ||
| 新、改、扩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需要提交具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 卫生健康部门 | ||||||
| 已列入医学影像科及其诊疗科目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 卫生健康部门 | ||||||
| 45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及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 市场监管部门 | ||
| 46 | 尸检机构认定 | 行政确认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卫生部规章2002年8月1日发布)第七条、第八条。 | 市场监管部门 | ||
| 47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武警部队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居民死亡证明(推断)书 | 《江西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规程》第二章23、25、26。 | 病故时所在医院或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 | |
| 火化证明 | 殡葬管理部门 | ||||||
| 革命军人病故(牺牲)证明书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 48 | 部分优抚补助对象认定(三)烈士子女 | 行政确认 | 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 | 《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 一、适用对象的界定。 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
| 49 | 县林业局 | 猎捕、人工繁育、出售、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许可(一)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人工繁育固定使用场所证明材料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六条。 | 自然资源部门或者村委会 | |
| 50 | 猎捕、人工繁育、出售、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许可(二)出售、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行政许可 | 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自然资源部门或者村委会 | ||
| 51 | 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金融机构 | ||
| 52 | 对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等而减少经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经济补偿 | 行政给付 | 批准建设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四条。 | 林业主管部门 | ||
| 53 | 县文广旅局 |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二)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除县辖区及中央驻赣、省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外的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 行政许可 | 人员资质相关材料(如职称证书)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公布,第676号修订)第十五条 | 人社部门 | 除职称证书采用告知承诺外,其他材料仍需申请人提交 |
| 场地来源相关材料(如房产证、不动产权登记证)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公布,第676号修订)第十五条 | 房产管理部门、自然资源部门 | 房产证、不动产权登记证采用告知承诺,如场地是租赁的,还需提供租赁合同 | ||||
| 54 | 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二)设区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有线、无线业务审批2.无线业务审批 | 行政许可 | 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开展业务的文件 |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45号)第十三条 | 本级人民政府 | ||
| 55 | 小功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 | 行政许可 | 相关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45号)第二十六条 | 申办机构所在地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