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宜县城市管理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
| 一级目录 | 二级目录 | |||||
| 1 | 一、机构概况 | 机构简介 | 机关名称、主要职责、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机关主要负责人姓名等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0〕17号)》:第一条第(一)款 以权责清单为依托,加强权力配置信息公开。要对照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梳理本机关依法行使的行政权力和依法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责,更新完善权责清单并按要求公开。地方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按权限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公开工作职能、机构设置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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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机构设置 | 分宜县城市管理局内设机构、机构职能、派出机构、下属单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0〕17号)》:第一条第(一)款 以权责清单为依托,加强权力配置信息公开。要对照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梳理本机关依法行使的行政权力和依法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责,更新完善权责清单并按要求公开。地方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按权限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公开工作职能、机构设置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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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领导信息 | 分宜县城市管理局领导个人姓名、职务、照片、分工及简介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第四条 第(一)款第3项 负责人信息。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本机构的负责人信息,可包括姓名、照片、简历、主管或分管工作等,以及重要讲话文稿。 | |||
| 4 | 二、法规政策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分宜县城市管理局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0〕17号):第一条 第(三)款各级政府部门要系统梳理本机关制发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及时立改废,集中统一对外公开并动态更新; 3.《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具体工作由行政机关的办公机构承担。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通过政府公报、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 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第三十六条 制定机关应当在每年1月中旬向备案审查部门提交上一年度本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备案审查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准予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三十六条 制定机关应当在每年1月中旬向备案审查部门提交上一年度本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备案审查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准予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及时作出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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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其他部门文件 | 除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外,涉及公众切身利益、需要广泛知晓的其他政策性文件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第四条 第(一)款 第4项 文件资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出台的法规、规章、应主动公开的政府文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应提供准确的分类和搜索功能。如相关文件资料发生修改、废止、失效等情况,应及时公开,并在已发布的原文件上作出明确标注。 | |||
| 6 | 政策解读 | 对行政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性文件政策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创新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的解读材料(包括文字解读、新闻发布会解读、简明问答、图表图解、视频动漫、专家访谈等解读方式,并提供政策咨询方式)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政府网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发布由文件制发部门、牵头或起草部门提供的解读材料。通过发布各种形式的解读、评论、专访,详细介绍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国务院文件公开发布时,应在中国政府网同步发布文件新闻通稿和配套政策解读材料。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主动做好政策解读。出台重要政策,牵头起草部门应将文件和解读方案一并报批,相关解读材料应于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和媒体发布。 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十一)加强政策解读。将政策解读与政策制定工作同步考虑,同步安排。各地区各部门要发挥政策参与制定者,掌握相关政策、熟悉有关领域业务的专家学者和新闻媒体的作用,注重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实施难度大、专业性强的政策法规,要通过新闻发布、政策吹风、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做好解读,深入浅出地讲解政策背景、目标和要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发布会和政策吹风会进行政策解读,领导干部要带头宣讲政策,特别是遇有重大突发事件、重要社会关切等,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接受媒体采访,表明立场态度,发出权威声音,当好“第一新闻发言人”。新闻媒体、新闻网站、研究机构要做好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政策解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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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三、规划信息 | 专项规划 | 城市管理领域专项规划及解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1〕12号):第一条第(一)款 做好各类规划主动公开。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主动公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等,做好历史规划(计划)的归集整理和主动公开工作,充分展示“一张蓝图绘到底”的接续奋斗历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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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四、行政管理与服务 | 权责清单 | 分宜县城市管理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包括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及对应的责任主体等。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六)推进管理公开。全面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清单动态调整公开机制。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各级政府要根据各自的事权和职能,按照突出重点、依法有序、准确便民的原则,推动执法部门公开职责权限、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执法流程、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等,规范行政裁量,促进执法公平公正。推进监管情况公开,重点公开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卫生防疫、食品药品、保障性住房、质量价格、国土资源、社会信用、交通运输、旅游市场、国有企业运营、公共资源交易等监管信息。公开民生资金等分配使用情况,重点围绕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加大扶贫对象、扶贫资金分配、扶贫资金使用等信息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行政权责清单管理办法》《新余市行政权责清单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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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收费清单 | 分宜县城市管理局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五条 设立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目录清单之外的前述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 (七)以政务公开推动简政放权。加快编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家职业资格、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等各方面清单,并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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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意见征集 | 公开征集公告或听证公告,包括决策草案、起草说明或政策解读材料。 | 1.《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令第713号) 2.《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三条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二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对于公众提出的意见采纳情况,应当在决策事项草案说明中予以说明,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反馈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对未采纳的公众意见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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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意见反馈 | 社会公众意见征集和采纳情况公示 | ||||
| 12 | 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规范(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程序、收费等)、办事指南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项: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七)科学制定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对清单内的行政许可事项要逐项制定实施规范,结合实施情况确定子项、办理项,明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许可证件、数量限制、年检年报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原则上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规范。对各地区实施规范存在差异、影响跨区域通办的事项,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制定衔接办法。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由省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实施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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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除外) | |||||
| 14 | 行政执法 | 分宜县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的依据、条件、程序、裁量基准和救济渠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项: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9〕22号)3.强化事前公开。重点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职能调整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1)公开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执法主体(承办执法工作的有关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的职责分工、执法区域、执法人员清单);执法依据(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法权限(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职权范围);执法程序(行政执法的方式、步骤、时限,行政执法流程图);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比例、频次);救济方式(行政相对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监督方式(监督部门的办公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2)公开服务指南。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职权职责,编制本机关服务指南,公开行政执法事项的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 5.加强事后公开。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按时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检查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1)公布执法决定。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自撤销、确认违法和要求重新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2)公布检查结果。“双随机”抽查结果正常的,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依法作出处理后,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示抽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其他行政执法检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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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包括文号、案件名称、处罚结果等) | |||||
| 16 | 行政执法主体 | 分宜县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基本信息清单 |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9〕22号)3.强化事前公开。重点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职能调整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1)公开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执法主体(承办执法工作的有关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的职责分工、执法区域、执法人员清单);执法依据(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法权限(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职权范围);执法程序(行政执法的方式、步骤、时限,行政执法流程图);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比例、频次);救济方式(行政相对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监督方式(监督部门的办公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2)公开服务指南。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职权职责,编制本机关服务指南,公开行政执法事项的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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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 分宜县城市管理局xxxx年度行政执法数据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第二条第(六)款 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地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 |||
| 18 | 政务服务 | 纳入政务服务平台管理的所有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 |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45号)。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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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结果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项 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2.《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推动逐步实现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受理条件、服务对象、办理流程、申请材料、法定办结时限、办理结果等要素在全国范围内统一。 提升网上办事深度。深化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加大办事环节精简和流程再造力度,提升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深度,提供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结果送达等全流程、全环节网上服务,推动更多适合网上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由网上可办向全程网办、好办易办转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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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五、财政资金 | 部门预算 | 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本年度预算报告、报表及说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七款: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3.《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第十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公开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四本预算。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一条 地方一般公共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6张报表,包括: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③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表。④一般公共预算本级基本支出表。⑤一般公共预算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表。⑥政府一般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地方本级汇总的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包括预算总额,以及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区分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项)、公务接待费分项数额,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公开,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 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4张报表,包括:①政府性基金收入表。②政府性基金支出表。③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表。④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第十三条 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2张报表,包括: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对下安排转移支付的应当公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表。 第十四条 地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2张报表,包括:①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表。②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表。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第十五条 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报表中涉及本级支出的,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公开。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公开政府预决算时,应当对财政转移支付安排、举借政府债务、预算绩效工作开展情况等重要事项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七条 地方部门预决算公开的内容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决算及报表,包括部门收支总体情况和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其中: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支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八条 部门收支总体情况原则上至少公开3张报表,包括:①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②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③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原则上至少公开5张报表,包括:①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④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⑤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第十九条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 第二十条 地方各部门公开预决算的同时,应当一并公开本部门的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部门预决算) 各地区应结合工作进展情况,推动各部门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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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部门决算 | 本部门及所属单位上年度决算报告、报表及说明。 | ||||
| 22 | 部门 “三公”经费 |
1.本年度“三公”经费预算表及说明; 2.上年度“三公”经费决算表及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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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政府采购 | 1.分宜县城市管理局招标公示; 2.分宜县城市管理局中标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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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市政建设 |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 |||
| 25 | 六、重点领域信息 | 城市排水基础设施应急维修(检修)施工公告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的,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相关排水户;可能对排水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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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xxxx年度城市排水设施维护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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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分宜县执行的生活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随《xxxx年分宜县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公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 ||||
| 28 | 城市道路、桥梁基础设施的建设信息(随重点民生项目信息公开);城市道路、桥梁基础设施的管理信息;城市道路、桥梁基础设施的应急维修(检修)施工公告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
| 29 | 1.xxxx年第x期市容环境卫生日常检查情况通报; 2.xxxx年第x期园林绿化管护检查情况通报; |
《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 ||||
| 30 | 批准的城市绿线、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和其它联系方式。 |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2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九条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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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垃圾处理服务的价格、收费标准、定价依据等信息。 | 《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 ||||
| 分宜县生活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排放 口水质检测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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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生活垃圾具体分类目录 |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区)政府要按照国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具体分类目录和投放规范,提供多种形式的查询服务,指导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标准开展垃圾分类。 | ||||
| 33 | 分宜县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名单(xxxx年度) | 《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丢弃的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投放至指定的场所或者可以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进行回收,实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大件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名单和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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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生活垃圾管理监督举报和投诉渠道 | 《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方式,依法处理有关生活垃圾管理方面的举报和投诉。 | ||||
| 35 | 城市综合执法 |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性住房等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 建办厅〔2019〕71号:《城市综合执法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
| 36 | 七、人事信息 | 人事任免 | 分宜县城市管理局人事任免文件文号及全文 |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七章第四十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 ||
| 37 | 招聘及聘用 | xxxx年招考职位表、拟录用人员公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7号):第二条第(五)款 规范招聘信息发布工作。招聘公告、补充公告等信息按程序备案后须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招聘平台公开发布,可同时在事业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网站显著位置发布,不得仅通过内部网站、社交媒体或者张贴布告等方式在特定人员范围内发布。招聘公告一经发布,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按原程序发布补充公告,相应延长报名时间。招聘公告发布至报名结束的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其中报名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报名期间应保持报名渠道畅通。拟聘用人员公示在招聘公告相同范围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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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八、建议提案办理 |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 1.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全文 2.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答复全文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从2017年开始,各地区、各部门在总结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全文公开。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原则上都应全文公开。 | ||
| 39 |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分宜县城市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 ||
| 40 |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 《分宜县城市管理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 《2025年江西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对照法律法规、权责清单和“三定”规定,遵循统一规范,全面梳理本单位主动公开事项,逐项明确公开内容、公开依据、公开范围等要素,编制主动公开事项目录,并通过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对外发布。 | |||
| 41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分宜县城市管理局xxxxx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第五十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 |||
| 42 | 十、其他法定公开信息 |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 《分宜县城市管理局xxxx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通知; 《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第二十四条 每年4月1日之前,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应当通过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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