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看政务>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县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号:

3605210001-2026-00123

信息分类: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内容分类:

发文日期:

2025-12-25

发布机构:

县自然资源局

生成日期:

生效日期:

废止时间:

号:

词:

称:

分宜县自然资源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分宜县自然资源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 2025-12-25 14:25
打印 字号:

分宜县自然资源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序号 事项名称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一级目录 二级目录
1 一、机构概况 机构简介 机关名称、主要职责、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机关主要负责人姓名等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0〕17号)》:第一条第(一)款以权责清单为依托,加强权力配置信息公开。要对照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梳理本机关依法行使的行政权力和依法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责,更新完善权责清单并按要求公开。地方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按权限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公开工作职能、机构设置等信息。
2 机构设置 内设机构、机构职能、派出机构、下属单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0〕17号)》:第一条第(一)款以权责清单为依托,加强权力配置信息公开。要对照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梳理本机关依法行使的行政权力和依法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责,更新完善权责清单并按要求公开。地方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按权限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公开工作职能、机构设置等信息。
3 领导信息 本部门领导个人姓名、职务、照片、分工及简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第四条 第(一)款第3项负责人信息。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本机构的负责人信息,可包括姓名、照片、简历、主管或分管工作等,以及重要讲话文稿。
4 二、法规政策 行政规范性文件 本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0〕17号):第一条 第(三)款各级政府部门要系统梳理本机关制发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及时立改废,集中统一对外公开并动态更新;
3.《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具体工作由行政机关的办公机构承担。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通过政府公报、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
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第三十六条 制定机关应当在每年1月中旬向备案审查部门提交上一年度本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备案审查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准予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三十六条 制定机关应当在每年1月中旬向备案审查部门提交上一年度本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备案审查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准予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及时作出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5 其他文件 本部门印发的除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外的其他可以全文公开的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第四条 第(一)款 第4项 文件资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出台的法规、规章、应主动公开的政府文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应提供准确的分类和搜索功能。如相关文件资料发生修改、废止、失效等情况,应及时公开,并在已发布的原文件上作出明确标注。
6 政策解读 对行政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性文件进行多形式、多角度解读,包括文字解读、新闻发布会解读、简明问答、图表图解、视频动漫、专家访谈等解读方式。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政府网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发布由文件制发部门、牵头或起草部门提供的解读材料。通过发布各种形式的解读、评论、专访,详细介绍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国务院文件公开发布时,应在中国政府网同步发布文件新闻通稿和配套政策解读材料。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主动做好政策解读。出台重要政策,牵头起草部门应将文件和解读方案一并报批,相关解读材料应于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和媒体发布。
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十一)加强政策解读。将政策解读与政策制定工作同步考虑,同步安排。各地区各部门要发挥政策参与制定者,掌握相关政策、熟悉有关领域业务的专家学者和新闻媒体的作用,注重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实施难度大、专业性强的政策法规,要通过新闻发布、政策吹风、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做好解读,深入浅出地讲解政策背景、目标和要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发布会和政策吹风会进行政策解读,领导干部要带头宣讲政策,特别是遇有重大突发事件、重要社会关切等,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接受媒体采访,表明立场态度,发出权威声音,当好“第一新闻发言人”。新闻媒体、新闻网站、研究机构要做好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政策解读工作。
7 三、规划信息 专项规划 本部门、本领域专项规划及解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1〕12号):第一条第(一)款做好各类规划主动公开。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主动公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等,做好历史规划(计划)的归集整理和主动公开工作,充分展示“一张蓝图绘到底”的接续奋斗历程。
8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批前公示:规划草案(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1.《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其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2.《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城乡规划批准后三十日内将其向社会公布。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9 批后公布: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及图件(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可同时采用公众易懂的多样化形式进行规划编制成果内容的公布公示。
10 详细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内) 批前公示:规划草案(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1.《江西省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第十八条“(二)公示:规划论证通过后应及时公开展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2.《江西省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第十九条“(一)(单元修改审批)规划应由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导,组织编制机关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参与论证,后续公示、审查、审议、审批程序按照本章第十八条执行。(二)(局部调整审批)调整方案由组织编制机关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参与论证,论证通过后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规划论证通过后应及时公开展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三)(技术修正审批)各设区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详细规划技术修正的受理、审查、入库等工作,定期向详细规划原审批机关书面报告。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征询意见并公示,公示的时间不少于七日。”
3.《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城乡规划批准后三十日内将其向社会公布。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11 批后公布: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及图件(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可同时采用公众易懂的多样化形式进行规划编制成果内容的公布公示。
12 四、行政管理与服务 权责清单 经清理确定的本级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包括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及对应的责任主体等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六)推进管理公开。全面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清单动态调整公开机制。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各级政府要根据各自的事权和职能,按照突出重点、依法有序、准确便民的原则,推动执法部门公开职责权限、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执法流程、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等,规范行政裁量,促进执法公平公正。推进监管情况公开,重点公开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卫生防疫、食品药品、保障性住房、质量价格、国土资源、社会信用、交通运输、旅游市场、国有企业运营、公共资源交易等监管信息。公开民生资金等分配使用情况,重点围绕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加大扶贫对象、扶贫资金分配、扶贫资金使用等信息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新余市行政权责清单管理办法》
13 公共服务清单 直接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 (七)以政务公开推动简政放权。加快编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家职业资格、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等各方面清单,并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
14 中介服务清单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十五)持续规范中介服务。清理规范没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依据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建立中央和省级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鼓励各地区依托现有政务服务系统提供由省级统筹的网上中介超市服务,吸引更多中介机构入驻,坚决整治行政机关指定中介机构垄断服务、干预市场主体选取中介机构等行为,依法查处中介机构强制服务收费等行为。全面实施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管理,清理规范环境检测、招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产权交易、融资担保评估等涉及的中介服务违规收费和不合理收费。
15 意见征集 公开征集公告或听证公告,包括决策草案、起草说明或政策解读材料。
16 意见反馈 公布意见采纳情况及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原因。
17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规范(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程序、收费等)、办事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项: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七)科学制定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对清单内的行政许可事项要逐项制定实施规范,结合实施情况确定子项、办理项,明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许可证件、数量限制、年检年报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原则上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规范。对各地区实施规范存在差异、影响跨区域通办的事项,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制定衔接办法。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由省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实施规范。
18 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除外)
19 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的依据、条件、程序、裁量基准和救济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项: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9〕22号)3.强化事前公开。重点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职能调整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1)公开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执法主体(承办执法工作的有关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的职责分工、执法区域、执法人员清单);执法依据(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法权限(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职权范围);执法程序(行政执法的方式、步骤、时限,行政执法流程图);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比例、频次);救济方式(行政相对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监督方式(监督部门的办公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2)公开服务指南。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职权职责,编制本机关服务指南,公开行政执法事项的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
5.加强事后公开。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按时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检查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1)公布执法决定。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自撤销、确认违法和要求重新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2)公布检查结果。“双随机”抽查结果正常的,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依法作出处理后,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示抽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其他行政执法检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
20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包括文号、案件名称、处罚结果等)
21 “双随机、一公开” 本单位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坚持公开透明。实施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阳光执法”,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各有关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建立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市场监管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联合抽查事项清单、标准和实施办法。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统筹建立本辖区统一的市场监管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工作实际情况等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通过相关网站和平台向社会公开。
22 本单位的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23 本单位的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信息。
24 五、财政资金 部门预算 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本年度预算报告、报表及说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七款: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3.《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第十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公开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四本预算。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一条 地方一般公共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6张报表,包括: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③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表。④一般公共预算本级基本支出表。⑤一般公共预算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表。⑥政府一般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地方本级汇总的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包括预算总额,以及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区分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项)、公务接待费分项数额,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公开,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 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4张报表,包括:①政府性基金收入表。②政府性基金支出表。③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表。④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第十三条 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2张报表,包括: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对下安排转移支付的应当公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表。
第十四条 地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2张报表,包括:①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表。②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表。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第十五条 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报表中涉及本级支出的,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公开。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公开政府预决算时,应当对财政转移支付安排、举借政府债务、预算绩效工作开展情况等重要事项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七条 地方部门预决算公开的内容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决算及报表,包括部门收支总体情况和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其中: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支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八条 部门收支总体情况原则上至少公开3张报表,包括:①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②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③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原则上至少公开5张报表,包括:①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④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⑤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第十九条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
第二十条 地方各部门公开预决算的同时,应当一并公开本部门的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部门预决算)
各地区应结合工作进展情况,推动各部门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
25 部门决算 本部门及所属单位上年度决算报告、报表及说明。
26 部门
“三公”经费
1.本年度“三公”经费预算表及说明;
2.上年度“三公”经费决算表及说明。
27 政府采购 1.本单位招标公示;
2.本单位中标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28 六、重点领域信息 自然资源登簿前公告 自然资源登簿自然资源拟登簿事项(涉及国家秘密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的不动产登记的相关内容除外)。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自然资发〔2019〕116号):第二十六条自然资源登簿前应当由自然资源所在地市县配合具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构在政府门户网站及指定场所进行公告,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期内,相关当事人对登记事项提出异议的,登记机构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第三十一条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的不动产登记的相关内容除外。
29 国土调查基本信息 国土利用现状主要数据(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2.《土地调查条例》(国令第518号)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土地调查成果公布制度。土地调查成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接受公开查询,但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第二十五条 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地方土地调查成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公布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逐级依次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成果。
30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结果 拟通过审查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公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结果公告。 1.《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第六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自然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2.《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6〕63号):全面实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同步编制、同步审查、同步实施的三同时制度和社会公示制度。
31 生态修复项目批准服务信息 项目材料清单、批准流程、办理时限、受理机构联系方式、监督举报方式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重点公开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招标投标信息、征收土地信息、重大设计变更信息、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等8类信息。
32 生态修复重大工程实施招标投标信息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招标投标违法处罚信息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重点公开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招标投标信息、征收土地信息、重大设计变更信息、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等8类信息。
33 生态修复重大工程实施重大设计变更信息 项目设计变更原因、主要变更内容、变更依据、批准单位、变更结果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重点公开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招标投标信息、征收土地信息、重大设计变更信息、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等8类信息。
34 生态修复重大工程实施施工有关信息 项目法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信息,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信息、资质情况,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工作职责、主要管理制度,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重点公开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招标投标信息、征收土地信息、重大设计变更信息、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等8类信息。
35 生态修复重大工程实施质量安全监督信息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联系方式、质量安全行政处罚情况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重点公开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招标投标信息、征收土地信息、重大设计变更信息、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等8类信息。
36 生态修复重大工程实施工程竣工信息 竣工验收时间、工程质量验收结果,竣工验收备案时间、备案编号、备案部门、交付使用时间,竣工决算审计单位、审计结论、财务决算金额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重点公开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招标投标信息、征收土地信息、重大设计变更信息、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等8类信息。
37 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 1.地质灾害类预报信息。  
2.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令第394号)第十五条: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向社会公布。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二十九条:地质灾害险情预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等。                                                                3.《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中,应急响应的规定在第5部分“应急响应”,从5.1到5.4分别对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响应进行了规定 。 信息发布的规定在第6部分“善后处置”中的6.5,原文为“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38 征地报批材料 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规定,组织用地报批过程中的相关报批材料予以公开
1.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
2.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设用地审查意见;
3.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1105号)
39 征地法定公告 本部门实施土地征收发布的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公告、征收土地公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二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2.《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第十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征收用途、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工作的安排、征收土地工作机构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以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张贴等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并在当地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以在公共场所张贴等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当地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第十九条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以在公共场所张贴等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并在当地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40 征地工作程序 征收土地程序、补偿标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或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二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41 征地申报批准相关材料 征地批准文件,包括国务院批准征地批复文件、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地批复文件、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征地批复、其他征地批准文件等。(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用地审核、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二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42 永久基本农田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标准和范围、占用和补划监管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二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43 设施农业用地监管 项目名称、位置、用途、类型、生产期限、用地情况等。
44 农用地转用审批信息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通过的申报材料,包括建设用地请示、农用地转用方案等。
45 农用地转用审批临时用地监管 项目名称、位置、用途、面积、使用期限等。
46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公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结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2.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印发《改进和优化用地报批推进重大项目服务保障工作方案》(赣自然资办发〔2024】20号):第三大点第(二)小点中第5点 不再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进行批前公示,各级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做好主动公开。
47 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公开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办理结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2.《江西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赣自然资规〔2025]2号):第九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决定七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或政务服务中心等信息公开平台,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48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公开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结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2.《江西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赣自然资规〔2025]2号):第二十一条 依规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政务服务中心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等内容进行批前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49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公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办理结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2.《江西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 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经授权的乡、镇人民政府作出许可决定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在项目现场或政府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50 建设工程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 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主要信息。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建设工程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自然资规[2024]2号)第三条 :核实结果应及时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51 土地供应计划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落实计划供应的宗地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10〕117号)
52 土地出让公告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项目概况、澄清或者修改事项、联系方式。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第五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53 土地出让结果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结果信息(成交单位、土地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土地级别、容积率、出让年限、供地方式、受让人、成交价格、成交时间)。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第八条
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 20日,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54 划拨用地批前公示 公示用地的申请人、项目名称、项目类型、申请用地面积等情况。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号)     进一步加强划拨土地供应管理,建立健全划拨用地公示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划拨用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划拨用地条件并纳入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的,除有保密要求的用地外,其他划拨土地要及时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和相关媒体,将申请人、项目名称、项目类型、申请用地面积等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
55 划拨用地结果公示 公示用地项目名称、土地使用权人、地块的位置、用途、面积、空间范围、土地使用条件、开竣工时间等。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号)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用地者发放划拨用地决定书,将划拨用地决定书确定的项目名称、土地使用权人、地块的位置、用途、面积、空间范围、土地使用条件、开竣工时间等结果予以公示。
56 住宅用地信息公开 存量住宅用地项目具体位置、土地面积、开发企业等信息。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存量住宅用地信息公开工作的函》(自然资办函〔2021〕1432号)
57 地价信息 县(市、区)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及调整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
58 采矿权审批 采矿权登记信息,包括许可证号、矿山名称、矿区面积、有效期限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第二十条: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59 采矿权注销 采矿权注销批复文件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出让登记工作的通知》赣自然资规〔2024〕10 号:(二十一)系统梳理本行政区域内过期和停产矿山,应定期清理过期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对有效期届满前因矿业权人自身原因未按规定申请延续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公告注销。公告注销前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个工作日,许可证注销后原矿业权人应依法依规继续履行相关义务。
60 矿业权出让公告 出让人和矿业权交易平台的名称、场所;出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投标人或竞买人的资质条件;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获取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登记的起止时间及方式等。 《矿业权交易规则》(国土资规〔2017〕7号)第九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交易平台依据出让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发布出让公告,编制招标、拍卖、挂牌相关文件。第十条:矿业权交易平台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下列平台同时发布公告:(一)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二)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三)矿业权交易平台交易大厅;(四)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61 矿业权出让结果 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名称、场所;成交时间、地点;中标或者竞得的勘查区块、面积、开采范围的简要情况;矿业权成交价格及缴纳时间、方式。
62 矿业权转让公示 转让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场所;项目名称或矿山名称;受让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场所;转让矿业权许可证号、发证机关、有效期限;转让矿业权的矿区(勘查区)地理位置、勘查成果情况、资源储量情况等;转让价格、方式等。
63 矿业权项目信息 出让人信息、项目名称、出让公告文号、矿业权类型、项目位置及面积、出让方式及出让收益缴纳等。
64 七、人事信息 人事任免 本单位人事任免信息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七章第四十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65 招聘及聘用 招考职位表、拟录用人员公示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7号):第二条第(五)款   规范招聘信息发布工作。招聘公告、补充公告等信息按程序备案后须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招聘平台公开发布,可同时在事业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网站显著位置发布,不得仅通过内部网站、社交媒体或者张贴布告等方式在特定人员范围内发布。招聘公告一经发布,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按原程序发布补充公告,相应延长报名时间。招聘公告发布至报名结束的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其中报名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报名期间应保持报名渠道畅通。拟聘用人员公示在招聘公告相同范围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66 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新余市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互联网联系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67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新余市自然资源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2025年江西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对照法律法规、权责清单和“三定”规定,遵循统一规范,全面梳理本单位主动公开事项,逐项明确公开内容、公开依据、公开范围等要素,编制主动公开事项目录,并通过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对外发布。
68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新余市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第五十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69 九、其他法定公开信息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新余市自然资源局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
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通知;
《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
督察工作规定》第二十四条 每年4月1日之前,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应当通过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下载页面,目前不支持IE,或360兼容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