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宜县人民政府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
| 一级目录 | 二级目录 | ||||||||||||||||||||||||||||||||
| 1 | 一、机构概况 | 机构设置与职能 | 政府组成部门、政府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职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0〕17号)》:第一条第(一)款 以权责清单为依托,加强权力配置信息公开。要对照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梳理本机关依法行使的行政权力和依法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责,更新完善权责清单并按要求公开。地方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按权限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公开工作职能、机构设置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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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局(委、办)内设机构及工作职责(含下属单位和派出工作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2.机构职能。发布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在同一网站发布多个机构职能信息时,要集中规范发布,统一展现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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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局(委、办)领导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2.机构职能。发布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在同一网站发布多个机构职能信息时,要集中规范发布,统一展现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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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政府领导 | 县政府领导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第四条 第(一)款第3项 负责人信息。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本机构的负责人信息,可包括姓名、照片、简历、主管或分管工作等,以及讲话文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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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二、法规政策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分宜县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制定并公开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号及全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第六条 下列行政机关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各级人民政府;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 (四)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得以本机构的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变化,对制定主体进行核实增减,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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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县政府各部门制定并公开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号及全文 | ||||||||||||||||||||||||||||||||
| 7 | 行政规范性文件立改废 | 分宜县人民政府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文件的文号及全文(包括分宜县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失效、继续有效等清理结果)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十)强化备案监督。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制度,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制定机关要及时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报送备案,主动接受监督。省级以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地方人民政府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报送备案。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下级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文件制定机关所在地的本级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备案审查的部门要加大备案监督力度,及时处理违法文件,对审查发现的问题可以采取适当方式予以通报。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和上级文件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充分利用社会监督力量,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制度。加强党委、人大、政府等系统备案工作机构的协作配合,建立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探索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建立工作衔接机制,推动行政监督与司法监督形成合力,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文件。 2.《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及时作出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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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县政府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失效、继续有效等清理结果 | ||||||||||||||||||||||||||||||||
| 9 | 分宜县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室现行有效类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 《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及时作出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 |||||||||||||||||||||||||||||||
| 10 | 其他文件 | 分宜县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除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外的其他主动公开的文件文号及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
| 11 | 政策解读 | 对行政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性文件政策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创新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的解读材料(包括文字解读、新闻发布会解读、简明问答、图表图解、视频动漫、专家访谈等解读方式,并提供政策咨询方式)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政府网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发布由文件制发部门、牵头或起草部门提供的解读材料。通过发布各种形式的解读、评论、专访,详细介绍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国务院文件公开发布时,应在中国政府网同步发布文件新闻通稿和配套政策解读材料。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主动做好政策解读。出台重要政策,牵头起草部门应将文件和解读方案一并报批,相关解读材料应于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和媒体发布。 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十一)加强政策解读。将政策解读与政策制定工作同步考虑,同步安排。各地区各部门要发挥政策参与制定者,掌握相关政策、熟悉有关领域业务的专家学者和新闻媒体的作用,注重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实施难度大、专业性强的政策法规,要通过新闻发布、政策吹风、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做好解读,深入浅出地讲解政策背景、目标和要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发布会和政策吹风会进行政策解读,领导干部要带头宣讲政策,特别是遇有重大突发事件、重要社会关切等,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接受媒体采访,表明立场态度,发出权威声音,当好“第一新闻发言人”。新闻媒体、新闻网站、研究机构要做好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政策解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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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三、规划信息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及解读材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1〕12号):第一条第(一)款 做好各类规划主动公开。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主动公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等,做好历史规划(计划)的归集整理和主动公开工作,充分展示“一张蓝图绘到底”的接续奋斗历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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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专项规划 | 各类重点领域专项规划批准文件文号、全文及解读材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1〕12号):第一条第(一)款 做好各类规划主动公开。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主动公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等,做好历史规划(计划)的归集整理和主动公开工作,充分展示“一张蓝图绘到底”的接续奋斗历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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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区域规划 | 区域发展规划批准文件文号、全文及解读材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1〕12号):第一条第(一)款 做好各类规划主动公开。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主动公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等,做好历史规划(计划)的归集整理和主动公开工作,充分展示“一张蓝图绘到底”的接续奋斗历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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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国土空间规划 |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年-××××年)规划草案公示 | 1.《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其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2.《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城乡规划批准后三十日内将其向社会公布。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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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年-××××年)批准文件文号、发布稿全文及解读材料(含乡镇) | ||||||||||||||||||||||||||||||||
| 17 | ××××片区(地块、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公示 | 1.《江西省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第十八条“(二)公示:规划论证通过后应及时公开展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2.《江西省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第十九条“(一)(单元修改审批)规划应由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导,组织编制机关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参与论证,后续公示、审查、审议、审批程序按照本章第十八条执行。(二)(局部调整审批)调整方案由组织编制机关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参与论证,论证通过后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规划论证通过后应及时公开展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三)(技术修正审批)各设区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详细规划技术修正的受理、审查、入库等工作,定期向详细规划原审批机关书面报告。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征询意见并公示,公示的时间不少于七日。” 3.《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城乡规划批准后三十日内将其向社会公布。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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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片区(地块、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准文件文号、发布稿全文,可发布规划编制成果解读材料 | ||||||||||||||||||||||||||||||||
| 19 | ××××特定区域(流域)保护、开发、利用、修复方面国土空间专项规划草案公示 | ||||||||||||||||||||||||||||||||
| 20 | ××××特定区域(流域)保护、开发、利用、修复方面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批准文件文号、发布稿全文,可发布规划编制成果解读材料 | ||||||||||||||||||||||||||||||||
| 21 | 四、行政管理与服务 | 权责清单 | ×××局(委、办)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包括行政权力事项目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及其他行政权力等)及对应的责任主体等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六)推进管理公开。全面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清单动态调整公开机制。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各级政府要根据各自的事权和职能,按照突出重点、依法有序、准确便民的原则,推动执法部门公开职责权限、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执法流程、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等,规范行政裁量,促进执法公平公正。推进监管情况公开,重点公开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卫生防疫、食品药品、保障性住房、质量价格、国土资源、社会信用、交通运输、旅游市场、国有企业运营、公共资源交易等监管信息。公开民生资金等分配使用情况,重点围绕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加大扶贫对象、扶贫资金分配、扶贫资金使用等信息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行政权责清单管理办法》《新余市行政权责清单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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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收费清单 | ××××年分宜县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包括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 |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五条 设立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目录清单之外的前述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 (七)以政务公开推动简政放权。加快编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家职业资格、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等各方面清单,并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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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年分宜县执行的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 ||||||||||||||||||||||||||||||||
| 24 | 中介服务清单 | ×××局(委、办)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十五)持续规范中介服务。清理规范没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依据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建立中央和省级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鼓励各地区依托现有政务服务系统提供由省级统筹的网上中介超市服务,吸引更多中介机构入驻,坚决整治行政机关指定中介机构垄断服务、干预市场主体选取中介机构等行为,依法查处中介机构强制服务收费等行为。全面实施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管理,清理规范环境检测、招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产权交易、融资担保评估等涉及的中介服务违规收费和不合理收费。 | ||||||||||||||||||||||||||||||
| 25 | 证明事项清单 | ×××局(委、办)实施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四条 证明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设定证明事项,应当坚持确有必要、从严控制的原则。对通过法定证照、法定文书、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能够办理,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以及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不得设定证明事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 | ||||||||||||||||||||||||||||||
| 26 |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 ××××年度分宜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 1.《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令第713号):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条例。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2.《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三条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二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对于公众提出的意见采纳情况,应当在决策事项草案说明中予以说明,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反馈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对未采纳的公众意见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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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意见征集 | 决策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公告(含决策草案及草案说明) | |||||||||||||||||||||||||||||||
| 28 | 召开听证会的公告 | ||||||||||||||||||||||||||||||||
| 29 | 其他公示、公告信息(如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形式征求意见的公告)) | ||||||||||||||||||||||||||||||||
| 30 | 意见反馈 | 社会公众意见征集和采纳情况公示 | |||||||||||||||||||||||||||||||
| 31 | 行政许可 | 各领域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规范 (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水利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项: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二、依法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三)明确清单编制责任。国务院审改办负责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报国务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机构(以下称审改牵头机构)负责组织梳理上级设定、本地区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本地区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编制本地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抄送上一级审改牵头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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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各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 (各部门《目录》须在“公开内容”中逐个列出所有本部门负责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如,“包括:建设用地许可、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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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各部门行政许可结果信息公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对行政许可事项结果信息公示有特别规定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 | ||||||||||||||||||||||||||||||||
| 34 | 行政执法 | ×××局(委、办)行政执法主体信息(包括执法机构、人员、依据、程序、救济渠道) |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9〕22号)3.强化事前公开。重点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职能调整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1)公开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执法主体(承办执法工作的有关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的职责分工、执法区域、执法人员清单);执法依据(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法权限(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职权范围);执法程序(行政执法的方式、步骤、时限,行政执法流程图);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比例、频次);救济方式(行政相对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监督方式(监督部门的办公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2)公开服务指南。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职权职责,编制本机关服务指南,公开行政执法事项的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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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局(委、办)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
| 36 | 各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如《江西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江西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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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包括文号、案件名称、处罚结果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第二十条(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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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局(委、办)××××年度行政执法数据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第二条第(六)款 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地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 |||||||||||||||||||||||||||||||
| 39 | “双随机、一公开” | ××××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坚持公开透明。实施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阳光执法”,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 ||||||||||||||||||||||||||||||
| 40 | ××××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涵盖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明确工作任务和参与部门) | ||||||||||||||||||||||||||||||||
| 41 | ××××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结果。 | ||||||||||||||||||||||||||||||||
| 42 | 政务服务 | 纳入政务服务平台管理的所有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 |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五)全面公开服务信息。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实体政务大厅,集中全面公开与政务服务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通知公告、办事指南、审查细则、常见问题、监督举报方式和网上可办理程度,以及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机构名录等信息,并实行动态调整,确保线上线下信息内容准确一致。规范和完善办事指南,列明依据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注意事项等;明确需提交材料的名称、依据、格式、份数、签名签章等要求,并提供规范表格、填写说明和示范文本。除办事指南明确的条件外,不得自行增加办事要求。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一)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 明确政务服务事项范围。政务服务事项包括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所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备案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服务、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等领域依申请办理的公共服务事项全部纳入政务服务事项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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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 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结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除外)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项 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2.《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推动逐步实现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受理条件、服务对象、办理流程、申请材料、法定办结时限、办理结果等要素在全国范围内统一。 提升网上办事深度。深化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加大办事环节精简和流程再造力度,提升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深度,提供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结果送达等全流程、全环节网上服务,推动更多适合网上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由网上可办向全程网办、好办易办转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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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 五、财政资金 | 政府预决算 | 本级政府预决算报告、报表及说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七款: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3.《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第十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公开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四本预算。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一条 地方一般公共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6张报表,包括: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③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表。④一般公共预算本级基本支出表。⑤一般公共预算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表。⑥政府一般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地方本级汇总的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包括预算总额,以及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区分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项)、公务接待费分项数额,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公开,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 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4张报表,包括:①政府性基金收入表。②政府性基金支出表。③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表。④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第十三条 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2张报表,包括: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对下安排转移支付的应当公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表。 第十四条 地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2张报表,包括:①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表。②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表。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第十五条 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报表中涉及本级支出的,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公开。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公开政府预决算时,应当对财政转移支付安排、举借政府债务、预算绩效工作开展情况等重要事项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七条 地方部门预决算公开的内容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决算及报表,包括部门收支总体情况和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其中: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支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八条 部门收支总体情况原则上至少公开3张报表,包括:①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②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③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原则上至少公开5张报表,包括:①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④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⑤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第十九条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 第二十条 地方各部门公开预决算的同时,应当一并公开本部门的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部门预决算) 各地区应结合工作进展情况,推动各部门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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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 部门预决算 | 部门及所属单位本年度预算报告、报表及说明; 部门及所属单位上年度决算报告、报表及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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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 政府债务 | 随同预算公开政府债务情况,政府一般债务、专项债务限额余额情况表; 随同决算公开上年末本地区、本级及所属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决算数,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还本付息决算数,以及债券资金使用安排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一般性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和项目。 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财政专户资金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部门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部门预算、决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款。各部门所属单位的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部门批复后20日内由单位向社会公开。单位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单位预算、决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款。 3.《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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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 专项资金 | ××××财政专项资金的制度文件文号及全文 | 《江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逐步推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申报情况、绩效目标等信息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五十条 按照“谁分配、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公开由财政部门直接安排到人(户)到项目的财政专项支出资金;各主管部门负责公开由其分配到人(户)到项目的财政专项支出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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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 ××××财政专项资金下达文件及资金分配表(包括: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等) | ||||||||||||||||||||||||||||||||
| 49 | ××××财政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结果的公示(包括:扶持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等) | ||||||||||||||||||||||||||||||||
| 50 | 预算执行情况 | ××××年第×季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该条例规定,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月向本级政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具体报告内容、方式和期限由本级政府规定。 | ||||||||||||||||||||||||||||||
| 51 | 六、重点领域信息 | 重点民生项目 | 《××××办事指南》 (包括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文件审批、项目核准、节能审查、招标审批核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施工许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9〕6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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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 1.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文号及全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9〕6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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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 2.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文号及全文; | ||||||||||||||||||||||||||||||||
| 54 | 3.初步设计文件批复文件文号及全文; | ||||||||||||||||||||||||||||||||
| 55 | 4.项目核准批复文件文号及全文 | ||||||||||||||||||||||||||||||||
| 56 | 1.节能审查意见批复文件文号及全文; | ||||||||||||||||||||||||||||||||
| 57 | 2.招投标审批核准批复文件文号及全文 | ||||||||||||||||||||||||||||||||
| 58 |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2.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印发《改进和优化用地报批推进重大项目服务保障工作方案》(赣自然资办发〔2024〕20号):第三大点第(二)小点中第5点 不再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进行批前公示,各级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做好主动公开。 | |||||||||||||||||||||||||||||||
| 59 | 2.××××项目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公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2.《江西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赣自然资规〔2025〕2号):第九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规划许可行政决定七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或政府服务中心等信息公开平台,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 |||||||||||||||||||||||||||||||
| 60 | 3.××××项目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2.《江西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赣自然资规〔2025〕2号):第二十一条 依规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政府服务中心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等内容进行批前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 |||||||||||||||||||||||||||||||
| 61 | 4.××××项目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主要信息 |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建设工程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自然资规〔2024〕2号) 第三条 :核实结果应及时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 |||||||||||||||||||||||||||||||
| 62 | ××××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2014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 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第十条 发证机关应当将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示。 发证机关作出的施工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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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 1.×××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拟批准公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
| 64 | 2.××××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 65 |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9〕6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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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 2.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批复。 | ||||||||||||||||||||||||||||||||
| 67 | 1.××××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2.《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第十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征收用途、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工作的安排、征收土地工作机构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以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张贴等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并在当地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以在公共场所张贴等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当地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第十九条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以在公共场所张贴等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并在当地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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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 2.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公告 | ||||||||||||||||||||||||||||||||
| 69 | 3.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 | ||||||||||||||||||||||||||||||||
| 70 | 4.农用地转用方案 | ||||||||||||||||||||||||||||||||
| 71 | 5.补充耕地方案 | ||||||||||||||||||||||||||||||||
| 72 | 6.征收土地方案 | ||||||||||||||||||||||||||||||||
| 73 | 7.供地方案 | ||||||||||||||||||||||||||||||||
| 74 | 8.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征地批文文号及全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用地审核、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核) | ||||||||||||||||||||||||||||||||
| 75 | 9.××××项目征收土地公告 | ||||||||||||||||||||||||||||||||
| 76 | 10.征地补偿安置程序 | ||||||||||||||||||||||||||||||||
| 77 | 11.分区片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实施方案文件文号及全文 | ||||||||||||||||||||||||||||||||
| 78 | 12.分区片征地综合地价 | ||||||||||||||||||||||||||||||||
| 79 | 13.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文件文号及全文 | ||||||||||||||||||||||||||||||||
| 80 | 14.×××人民政府关于××××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2012〕84号)三、明确信息公开内容和范围。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明确信息公开内容,公布下列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 (一)房屋征收补偿法规政策; (二)房屋征收决定; (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四)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 (五)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调查结果; (六)被征收房屋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 (七)被征收房屋分户补偿情况。 上述第(一)项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二)至(四)项事项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布。第(五)至(七)项事项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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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 15.××××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 ||||||||||||||||||||||||||||||||
| 82 | 重大设计变更批复文件全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9〕6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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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 | ××××项目五方责任主体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9〕621号)。 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8〕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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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 | 1.××××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9〕621号)。 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8〕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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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 | 2.质量安全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86 | 1.××××年×季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结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9〕621号)。 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8〕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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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 | 2.××××年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结果; | ||||||||||||||||||||||||||||||||
| 88 | 3.××××年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结果; | ||||||||||||||||||||||||||||||||
| 89 | 公共资源配置 | 现行有效的城镇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文件文号及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关系到公民的基本住房权益,属于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重要政府信息,依据该条例,行政机关必须主动公开此类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 号):保障性住房作为重要的公共资源,其分配环节直接关联公共资源的公平配置。该意见明确要求推进住房保障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其中就包含分配政策、分配流程、分配结果等关键内容,为分配政策公开提供了专项指引。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作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顶层设计文件,其要求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政策全面公开。保障性住房分配涉及大量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等群体的切身利益,按照该意见精神,分配政策必须主动公开以接受社会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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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 | 《保障性住房申请办事指南》(包括住房申请、租金减免、自愿退出等事项)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综合评分办法、摇号方式及评分、摇号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配租对象按照配租排序选择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 第二十七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县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 第二十四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为公开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提供了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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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 ××××年×季度保障性住房房源信息表 | ||||||||||||||||||||||||||||||||
| 92 | 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资格对象公示 | ||||||||||||||||||||||||||||||||
| 93 | 摇号分配结果公示 | ||||||||||||||||||||||||||||||||
| 94 | ××××年第×批公租房租赁补贴和租金减免补贴发放结果公示 | ||||||||||||||||||||||||||||||||
| 95 | 1.××××年×季度收回保障房名单; 2.××××年×季度公租房退出情况一览表; 3.取消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资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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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 | ××××年政府公租房及租金收支情况统计表 | 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18〕106号)第三十五条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定期公开本级政府公租房资产存量、变动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 |||||||||||||||||||||||||||||||
| 97 | ××××年农村危房改造申请条件及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加强和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若干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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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 | 1.××××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公示; 2.××××年×季度农村危房改造进度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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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 | ××××年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公示名单(认定结果); | ||||||||||||||||||||||||||||||||
| 100 | 乡村建设工匠名录 | 《江西省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2023年9月28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公布 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乡村建设工匠免费提供专业技能、安全知识等培训,发放培训合格证书,建立乡村建设工匠名录并向社会公布,为村民建房提供技术支撑。 | |||||||||||||||||||||||||||||||
| 101 |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公告(涉及国家秘密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的不动产登记相关内容除外) |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自然资发〔2019〕116号):第二十六条 自然资源登簿前应当由自然资源所在地市县配合具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构在政府门户网站及指定场所进行公告,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期内,相关当事人对登记事项提出异议的,登记机构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第三十一条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的不动产登记的相关内容除外。 | |||||||||||||||||||||||||||||||
| 102 | ××××登记单元《自然资源登记簿》(涉及国家秘密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的不动产登记相关内容除外)。 |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自然资发〔2019〕116号):第二十六条 自然资源登簿前应当由自然资源所在地市县配合具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构在政府门户网站及指定场所进行公告,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期内,相关当事人对登记事项提出异议的,登记机构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第三十一条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的不动产登记的相关内容除外。 | |||||||||||||||||||||||||||||||
| 103 | ××××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数据基本信息(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2.《土地调查条例》(国令第518号)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土地调查成果公布制度。土地调查成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接受公开查询,但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第二十五条 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地方土地调查成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公布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逐级依次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成果。 | |||||||||||||||||||||||||||||||
| 104 | ×××项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结果公示 | 1.《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第六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自然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2.《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6〕63号):全面实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同步编制、同步审查、同步实施的三同时制度和社会公示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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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 | ×××项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的公告 | ||||||||||||||||||||||||||||||||
| 106 |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标准和范围、占用和补划监管信息。 |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第17号) | |||||||||||||||||||||||||||||||
| 107 | ××××年×半年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审批结果公示 |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自然资规〔2024〕1号)第二十三条 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每半年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主动公开一次辖区范围内设施农业用地台账信息,主动公开设施农业用地监督举报方式,接受公众监督。 | |||||||||||||||||||||||||||||||
| 108 |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通过的申报材料,包括建设用地请示、农用地转用方案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二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 |||||||||||||||||||||||||||||||
| 109 | 项目名称、位置、用途、面积、使用期限等。 | ||||||||||||||||||||||||||||||||
| 110 | 公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办理结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2.《江西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 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经授权的乡、镇人民政府作出许可决定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在项目现场或政府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 |||||||||||||||||||||||||||||||
| 111 | ××××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包括《供应计划汇总表》和《国有建设用地供地计划明细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10〕1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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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公告 |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第五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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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成交公示 |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第八条 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 20日,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 |||||||||||||||||||||||||||||||
| 114 |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用地批前公示 |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号) 进一步加强划拨土地供应管理,建立健全划拨用地公示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划拨用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划拨用地条件并纳入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的,除有保密要求的用地外,其他划拨土地要及时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和相关媒体,将申请人、项目名称、项目类型、申请用地面积等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 | |||||||||||||||||||||||||||||||
| 115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批结果公示 |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号)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用地者发放划拨用地决定书,将划拨用地决定书确定的项目名称、土地使用权人、地块的位置、用途、面积、空间范围、土地使用条件、开竣工时间等结果予以公示。 | |||||||||||||||||||||||||||||||
| 116 | 闲置土地信息公示 |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十一条 《闲置土地认定书》下达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名称、闲置时间等信息;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应当同时公开闲置原因,并书面告知有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 | |||||||||||||||||||||||||||||||
| 117 | ××××年×季度存量住宅用地信息公示 |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存量住宅用地信息公开工作的函》(自然资办函〔2021〕1432号) | |||||||||||||||||||||||||||||||
| 118 | 公布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更新成果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 | |||||||||||||||||||||||||||||||
| 119 | ××××年×季度采矿权登记与采矿许可审批结果公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第二十条: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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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 | ××××年第×批矿业权、采矿许可到期提醒的公告 |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出让登记工作的通知》赣自然资规〔2024〕10 号:(二十一)系统梳理本行政区域内过期和停产矿山,应定期清理过期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对有效期届满前因矿业权人自身原因未按规定申请延续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公告注销。公告注销前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个工作日,许可证注销后原矿业权人应依法依规继续履行相关义务。 | |||||||||||||||||||||||||||||||
| 121 | ××××年第×批采矿权、采矿许可拟公告注销的公示 | ||||||||||||||||||||||||||||||||
| 122 | 采矿权(探矿权)网上出让公告 | 《矿业权交易规则》(国土资规〔2017〕7号)第九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交易平台依据出让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发布出让公告,编制招标、拍卖、挂牌相关文件。第十条:矿业权交易平台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下列平台同时发布公告:(一)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二)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三)矿业权交易平台交易大厅;(四)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 |||||||||||||||||||||||||||||||
| 123 | 采矿权(探矿权)出让成交结果公示 | ||||||||||||||||||||||||||||||||
| 124 | ××××项目采矿权(探矿权)挂牌转让结果公示 | ||||||||||||||||||||||||||||||||
| 125 | 现行有效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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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6 | ××××年×季度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简报 | ||||||||||||||||||||||||||||||||
| 127 | ××××项目采购招标公示 | ||||||||||||||||||||||||||||||||
| 128 | ××××项目中标公告 | ||||||||||||||||||||||||||||||||
| 129 | ××××项目中标结果公示 | ||||||||||||||||||||||||||||||||
| 130 | 1.招标公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9〕621号)。 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8〕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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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 | 2.中标候选人公示。 | ||||||||||||||||||||||||||||||||
| 132 | 3.中标结果公示。 | ||||||||||||||||||||||||||||||||
| 133 | 4.合同订立及备案情况。 | ||||||||||||||||||||||||||||||||
| 134 | 5.招标投标违法处罚信息。 | ||||||||||||||||||||||||||||||||
| 135 | 国有企业产权(股权)公开转让披露(预披露)公告 | 《国务院市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 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转让方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工作进度安排,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其中正式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转让方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二)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四)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五)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六)交易条件、转让底价;(七)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八)竞价方式,受让方选择的相关评判标准;(九)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其中信息预披露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上(一)、(二)(三)(四)(五)款内容。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规〔2025〕17号) 第八十条 产权交易机构发布资产转让信息披露公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二)转让底价、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交易保证金设定等交易条件;(三)竞价方式;(四)资产展示安排;(五)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除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另有要求的外,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余府办发〔2019〕16号)《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直国有企业经营性商铺出租管理的通知》(余府办字〔2013〕9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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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6 | 国有企业产权(股权)公开转让成交公告 | ||||||||||||||||||||||||||||||||
| 137 | 国有企业资产公开转让披露(预披露)公告 | ||||||||||||||||||||||||||||||||
| 138 | 国有企业资产公开转让成交公告 | ||||||||||||||||||||||||||||||||
| 139 | 社会公益事业 | 乡村振兴政策清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十一)款 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明确要求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涵盖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五大振兴领域,并强调信息公开的重要性。该法规定需建立政务公开机制,确保政策透明度,例如通过政府网站公开补贴政策、项目资金等关键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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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0 | ××××年乡村振兴工作推进情况及成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十一)款 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明确要求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涵盖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五大振兴领域,并强调信息公开的重要性。该法规定需建立政务公开机制,确保政策透明度,例如通过政府网站公开补贴政策、项目资金等关键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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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 | ××××年度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政策“工具箱” |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共新余市委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余办发〔2021〕14号) | |||||||||||||||||||||||||||||||
| 142 | ××××年防止返贫监测帮扶情况 | ||||||||||||||||||||||||||||||||
| 143 | ××××年××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计划 | 《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 | |||||||||||||||||||||||||||||||
| 144 | ××××年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年度完成情况公示 | 1. 《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 2.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指导意见》 3.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管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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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5 | ××××年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事指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六号)、《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补贴政策宣传力度,综合运用各类媒体和多种宣传方式,通过补贴政策信息上门、指导服务上门等,全方位开展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度和实施透明度。 要及时主动回应购机者关注的重点事项,正确引导舆论,稳定购机者预期,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和农机企业的知情权、监督权。 要健全完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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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6 | ××××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 ||||||||||||||||||||||||||||||||
| 147 | ××××年第×批农机购置补贴用户信息公示表 | ||||||||||||||||||||||||||||||||
| 148 | ××××年×月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的公告 | ||||||||||||||||||||||||||||||||
| 149 |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报废咨询及投诉电话 | ||||||||||||||||||||||||||||||||
| 150 | 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 | ||||||||||||||||||||||||||||||||
| 151 | ××××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申请办事指南 |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 各市、县(区)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资金使用相关规定,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及时分解下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分配到企业的资金,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在资金拨付前,将有关信息通过其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 7 日,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各县(市、区)申报的补贴面积,核算分配补贴资金,并将补贴资金切块下拨至各县(市、区)。县(市、区)将补贴资金通过社会保障“一卡通”拨付到农户,并进行张榜公布,同时,还需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在县政府或县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政务网站上进行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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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2 | ××××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申请公告 | ||||||||||||||||||||||||||||||||
| 153 | ××××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分配情况公示 | ||||||||||||||||||||||||||||||||
| 154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监督渠道(投诉方式) | ||||||||||||||||||||||||||||||||
| 155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申请指南、通知公告、补贴资金发放情况、监督渠道(投诉方式)等信息 |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 各市、县(区)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资金使用相关规定,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及时分解下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分配到企业的资金,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在资金拨付前,将有关信息通过其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 7 日,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各县(市、区)申报的补贴面积,核算分配补贴资金,并将补贴资金切块下拨至各县(市、区)。县(市、区)将补贴资金通过社会保障“一卡通”拨付到农户,并进行张榜公布,同时,还需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在县政府或县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政务网站上进行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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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6 | ××××年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补贴申请办事指南 |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 各市、县(区)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资金使用相关规定,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及时分解下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分配到企业的资金,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在资金拨付前,将有关信息通过其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 7 日,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 |||||||||||||||||||||||||||||||
| 157 | ××××年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补贴申请公告 | ||||||||||||||||||||||||||||||||
| 158 | ××××年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补贴资金分配情况公示 | ||||||||||||||||||||||||||||||||
| 159 |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监督渠道(投诉方式) | ||||||||||||||||||||||||||||||||
| 160 | ××××年强制扑杀、强制免疫和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补贴申请办事指南 |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 各市、县(区)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资金使用相关规定,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及时分解下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分配到企业的资金,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在资金拨付前,将有关信息通过其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 7 日,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 |||||||||||||||||||||||||||||||
| 161 | ××××年强制扑杀、强制免疫和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补贴申请公告 | ||||||||||||||||||||||||||||||||
| 162 | ××××年强制扑杀、强制免疫和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补贴资金分配情况公示 | ||||||||||||||||||||||||||||||||
| 163 | 强制扑杀、强制免疫和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监督渠道(投诉方式) | ||||||||||||||||||||||||||||||||
| 164 | ××××年×季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统计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规定了流转的基本原则和保障措施。 | |||||||||||||||||||||||||||||||
| 165 | ××××年×季度农产品“三品一标”绿色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第6号【2012年】《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 |||||||||||||||||||||||||||||||
| 166 | ××××年×季度农产品“三品一标” | ||||||||||||||||||||||||||||||||
| 167 | ××××年×季度农产品“三品一标”地理标志农产品 | ||||||||||||||||||||||||||||||||
| 168 | ××××年教育事业发展主要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十一)款 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2.《教育统计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4号):第三十条 教育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便于查询利用。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通过门户网站、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统计信息平台等途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统计资料;依法公开数据生产的过程和结果,提升数据共享和公开水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教育统计资料,供社会公众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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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9 | ××××年教育统计数据 | ||||||||||||||||||||||||||||||||
| 170 | 义务教育学校名录(××××年度) | ||||||||||||||||||||||||||||||||
| 171 | 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等教育法律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
| 172 | ××××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方案 (包含随迁子女入学办法、部分适龄儿童或少年延缓入学、休学等特殊需求的政策解读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十一)款 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2.《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厅〔2017〕3号): (九)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推进财政预决算公开,进一步细化预决算公开内容,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全部公开到专业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推进教育督导信息公开,加大国家教育督导评估监测报告发布力度,有效使用督导评估监测结果。有序公开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等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推进义务教育招生入学信息公开,重点要求各区县公布划片工作程序、内容、结果和随迁子女入学等事项。深化高校信息公开,落实《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清单制度,进一步推动高校招生和财务信息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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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3 | ××××年高中招生计划 | ||||||||||||||||||||||||||||||||
| 174 | 城区中小学××××年秋季招生地段划分及范围 | ||||||||||||||||||||||||||||||||
| 175 | ××××年秋季×年级新生录取结果的公示 | ||||||||||||||||||||||||||||||||
| 176 | ××××年县直学校均衡编班结果公示 | ||||||||||||||||||||||||||||||||
| 177 | ××××年分宜县××中学统招和均衡生录取情况一览表 | ||||||||||||||||||||||||||||||||
| 178 | ××××年分宜县管民办学校办学资质、招生范围和收费情况一览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3.《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十一)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因地制宜,调整优化教育支出结构,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资金要纳入预算,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十)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民办学校应当明确产权关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民办学校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存续期间,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会计核算,建立健全第三方审计制度。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登记的法人属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民办学校要明晰财务管理,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民办学校应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进一步清理涉及民办教育的行政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布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严禁法外设权。改进许可方式,简化许可流程,明确工作时限,规范行政许可工作。建立民办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推广电子政务和网上办事,逐步实现日常管理事项网上并联办理,及时主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提高服务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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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9 | ××××学校设立事项行政审批、备案信息 | ||||||||||||||||||||||||||||||||
| 180 | ××××学校变更事项行政审批、备案信息 | ||||||||||||||||||||||||||||||||
| 181 | ××××学校终止事项行政审批、备案信息 | ||||||||||||||||||||||||||||||||
| 182 | ××××年分宜县民办义务教育(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 | ||||||||||||||||||||||||||||||||
| 183 | ××××年分宜县民办义务教育(普通高中)学校招生结果 | ||||||||||||||||||||||||||||||||
| 184 | 分宜县民办学校年检指标、年检程序 | ||||||||||||||||||||||||||||||||
| 185 | 关于公布××××年分宜县县属民办学校年检结果的公示 | ||||||||||||||||||||||||||||||||
| 186 | 分宜县××××学校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 ||||||||||||||||||||||||||||||||
| 187 | 分宜县××××年春(秋)季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十一)款 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2.2.《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第十一条 “义务教育学校应加强对收费工作的管理,对政府批准的收费,要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3.《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各地要通过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将按规定权限批准的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等列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主动向社会公开。学校要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有关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及批准收费的文号,并通过学校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投诉电话等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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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8 | 分宜县××××年春(秋)季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 | ||||||||||||||||||||||||||||||||
| 189 | ××××年春(秋)季学期分宜县××××学校收费公示牌(民办学校) | ||||||||||||||||||||||||||||||||
| 190 |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等信息 | ||||||||||||||||||||||||||||||||
| 191 | 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复学、转学相关政策及所需材料和办理流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十一)款 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国办发〔2017〕72号): 3.建立控辍保学动态监测机制。各地各校要利用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做好辍学学生标注登记工作,并确保学籍系统信息与实际一致。 4.《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 完善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省级教育部门要尽快建立与国家基础教育信息化平台对接的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和学校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以居住地学龄人口为基准的义务教育管理和公共服务机制。县级教育部门要认真做好数据的采集和日常管理工作,为及时掌握学生流动状况提供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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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2 | 适龄儿童延缓入学所需材料及办理流程 | ||||||||||||||||||||||||||||||||
| 193 | 学籍证明、毕(结)业证书遗失办理学历证明确认 | ||||||||||||||||||||||||||||||||
| 194 | 义务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 | ||||||||||||||||||||||||||||||||
| 195 | 分宜县××××年“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标准、评比方法、表彰名单等 | ||||||||||||||||||||||||||||||||
| 196 | 优待政策:包括军人子女参加中考优待确认办理的材料、流程和政策要求,少数民族考生中考加分确认办理的材料、流程和政策要求,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港澳台籍考生中考加分确认,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细则,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细则 | ||||||||||||||||||||||||||||||||
| 197 |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办事指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及实施办法《教育部关于印发〈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的通知》 | |||||||||||||||||||||||||||||||
| 198 | 分宜县××××年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 ||||||||||||||||||||||||||||||||
| 199 | 分宜县××××年县属学校公开招聘教师计划和公告,以及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条件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 |||||||||||||||||||||||||||||||
| 200 | 教师行为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 | |||||||||||||||||||||||||||||||
| 201 | 分宜县××××年优秀教师的表彰、奖励等行政奖励信息公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做好乡村学校从教30年教师荣誉证书颁发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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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 | 关于开展分宜县××××年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
| 203 | ××××年分宜县中小学教师中级职称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公示 | ||||||||||||||||||||||||||||||||
| 204 | 分宜县××××年开展普通话测试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6号) | |||||||||||||||||||||||||||||||
| 205 | 分宜县××××年春季/秋季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 (三)教育领域。立足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进一步加大教育信息公开力度,重点做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方面的信息公开。紧扣利益关系直接、现实矛盾突出的事项,重点公开相关政策、发展规划、经费投入和使用、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情况等信息。做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工作进展情况的公开。推动民办学校办学资质、办学质量、招生范围和收费等信息公开。 | |||||||||||||||||||||||||||||||
| 206 | 分宜县××××年春季/秋季××××补助(资助)资金发放情况 | ||||||||||||||||||||||||||||||||
| 207 | 分宜县××××年度义务教育控辍保学督导检查结果公告 | ||||||||||||||||||||||||||||||||
| 208 | 分宜县××××年义务教育优质均衡督导评估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八条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 |||||||||||||||||||||||||||||||
| 209 | 校园安全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年度)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八条: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 |||||||||||||||||||||||||||||||
| 210 | 分宜县××××年中小学生体质健康监测报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一)款: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三类教育的指导性文件及解读属于教育领域核心政策范畴,需主动公开。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体质健康监测信息关系学生成长和公众关切,符合公开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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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1 | 分宜县××××年中小学生普及性体育及艺术特色项目推进信息 | ||||||||||||||||||||||||||||||||
| 212 | ××××医疗机构开业、迁移、更名、改变诊疗科目以及停业、歇业和校验结果的审批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开业、迁移、更名、改变诊疗科目以及停业、歇业和校验结果由登记机关予以公告。 | |||||||||||||||||||||||||||||||
| 213 | 分宜县医疗机构数量、布局以及床位、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情况 |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医疗机构设置备案管理规范(2024版)》的通知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要高度重视医疗机构设置备案管理工作,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要求依法备案的同时,指定专人负责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备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属地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备案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医疗机构准入政策措施宣传解读,定期公开公布辖区内医疗机构数量、布局以及床位、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情况,引导举办单位或举办人科学合理设置医疗机构。 | |||||||||||||||||||||||||||||||
| 214 | ××医师注册、注销公告信息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医师注册内容公开制度和查询制度。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并对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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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5 | ××医院服务价格信息、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国令第276号公布,2017年5月4日修订) 《关于印发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理(试行)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8〕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令第208号2016年2月6日) 《血站管理办法》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医保字〔2025〕36号)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落实医疗服务价格调价、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公示、医疗服务价格自查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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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6 | 分宜县卫生健康委关于全县医院××××年×季度医疗服务信息公示的通报 | ||||||||||||||||||||||||||||||||
| 217 | 分宜县承担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机构名录(××××年度) | 《关于做好2025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25〕7号) 《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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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8 | ××××项目服务指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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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9 | ××××年×月县卫健委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 【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2016年2月6日修订)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江西省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管理规定》 《江西省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规程》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江西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不良信用信息公布后,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或公示期满的,应当及时变更或撤销该不良信用信息。第十四条 卫生信用等级 C 级的企业公示期满三个月,等级 D 或 E 级企业公示期满六个月,公示期内无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可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卫生信用修复书面申请,经核查确认整改情况符合要求的,按相应规定办理信用修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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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0 | ××××年×月份分宜县城区供水检测结果公示 | ||||||||||||||||||||||||||||||||
| 221 | 分宜县××疫苗预防接种门诊信息公开一览表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实施) | |||||||||||||||||||||||||||||||
| 222 | ××××疫苗接种指南 | ||||||||||||||||||||||||||||||||
| 223 | ××××年×季度分宜县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情况统计表 | ||||||||||||||||||||||||||||||||
| 224 | 分宜县托育机构一览表,包括机构名称、机构地址、机构联系方式 | 《关于印发江西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第十二条 卫生健康、编制、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将托 育服务有关政策规定、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要求、已登记或备案的 托育机构有关信息,及时在官方网站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 | |||||||||||||||||||||||||||||||
| 225 | 健康分宜行动政策文件及相关解读 |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康江西行动的实施意见》 | |||||||||||||||||||||||||||||||
| 226 | 医共体建设情况 | ||||||||||||||||||||||||||||||||
| 227 | 分宜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信息,包括机构名称、机构地址、所属区、联系方式 | ||||||||||||||||||||||||||||||||
| 228 | 分宜县××××年“××××”大型义诊活动 | ||||||||||||||||||||||||||||||||
| 229 | 养老机构备案办事指南(××××版)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民政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备案事项及流程、材料清单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实施许可权限,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江西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定期对养老机构的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定,评定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养老机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享受相关政策扶持和奖励的依据。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开展等级评定。 《江西省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积极与养老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机关沟通,推动信息共享,及时获取所在地已登记养老服务机构详细信息,制作属地登记养老服务机构清单。 第二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养老服务质量信息公开栏等途径,定期公布本地依法登记、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基本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对存在违法失信行为的养老服务机构,依法进行查处,并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其名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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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0 | ××××年度分宜县养老服务机构清单 | ||||||||||||||||||||||||||||||||
| 231 | ××××年度分宜县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结果的公示 | ||||||||||||||||||||||||||||||||
| 232 | 分宜县养老服务机构监督举报电话 | ||||||||||||||||||||||||||||||||
| 233 | ××××年×半年分宜县养老服务机构监督检查结果 | ||||||||||||||||||||||||||||||||
| 234 | 养老机构××××补贴申请指南 (包括一次性建设补助、床位运营补贴) |
《江西省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 资金补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民政部门每年应定期通过官方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公布养老机构补助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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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5 | ××××年第×批分宜县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营补贴项目的公示 | ||||||||||||||||||||||||||||||||
| 236 | ××××年×季度分宜县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营补贴资金发放情况的公示 | ||||||||||||||||||||||||||||||||
| 237 | 分宜县A级旅游景区名录(××××年度)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四条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 第四十二条 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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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8 | A级旅游景区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基本信息,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名称、等级及评定年份。 | ||||||||||||||||||||||||||||||||
| 239 | A级旅游景区临时停止开放的公告 | ||||||||||||||||||||||||||||||||
| 240 | 分宜县旅行社名录(××××年度)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九条 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2.《旅行社条例》;第七条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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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1 | 旅游市场举报投诉渠道 | ||||||||||||||||||||||||||||||||
| 242 | 公共文化服务相关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第二十一条: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文化馆服务标准》《博物馆条例》 | |||||||||||||||||||||||||||||||
| 243 | 公共文化设施名录(××××年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设施目录及有关信息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关于做好城市社区(街道)文化中心免费开放工作的通知》 《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着眼于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着眼于发挥公共文化机构的基本职能作用,着眼于增强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以健全和增强服务项目、服务能力为重点,与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经费保障机制相结合,努力实现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设施免费开放,与其职能相应的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健全,免费向群众提供。 | |||||||||||||||||||||||||||||||
| 244 | ××××暂停开放(临时闭馆)的公告 | ||||||||||||||||||||||||||||||||
| 245 | 社区幸福书屋名录(××××年度) | ||||||||||||||||||||||||||||||||
| 246 | ××××年×月公益性文化培训、展演等活动预告(活动安排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第二十一条: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本法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收集、整理、保存文献信息并提供查询、借阅及相关服务,开展社会教育的公共文化设施。 《文化馆服务标准》《博物馆条例》。 | |||||||||||||||||||||||||||||||
| 247 | ××××年×月下基层辅导、演出、展览和指导基层群众文化活动预告(活动安排表) | ||||||||||||||||||||||||||||||||
| 248 | 举办××××活动公告 | ||||||||||||||||||||||||||||||||
| 249 | 分宜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名录(××××年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第二十一条: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十五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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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0 | 分宜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分宜县第××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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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1 | 分宜县文物保护单位责任清单(××××年度)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完善责任落实机制。地方各级政府间、政府与部门间、文物部门与文物和博物馆单位间要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目标,逐级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实行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文物部门要经常性对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进行培训,提高文物安全管理水平和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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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2 | 分宜县××××年×季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播活动预告(活动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要通过制定评审标准并经过科学认定,建立国家级和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国务院批准公布。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同级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深度融合发展的通知》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对本地区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梳理,遴选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核心思想理念、传统美德、人文精神,为当地民众广泛认可、特色鲜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融合发展推荐目录并向社会公布,为旅游发展提供优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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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3 | 分宜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品名录(××××年度) | ||||||||||||||||||||||||||||||||
| 254 | 分宜县××××年××赛事活动信息,包括竞赛规程,公开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主办方、承办方、参赛条件及奖惩办法等基本信息 |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体育部门主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在举办前通过网络或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 鼓励和支持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在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前,通过包括政府网站在内的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布竞赛规程,公开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主办方、承办方、参赛条件及奖惩办法等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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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5 | 1.全县体育系统举办、参加的有关青少年体育比赛、活动等信息,如:关于印发××××年度分宜县青少年体育比赛竞赛规程的通知; 2.全县体育系统举办、参加的有关竞技体育比赛、活动等信息,如:分宜县第×届运动会游泳比赛开赛的通知。 |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提前通过网络或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其主办的体育赛事活动。鼓励和支持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在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前,通过包括政府网站在内的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布竞赛规程,公开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参赛条件及奖惩办法等基本信息。 | |||||||||||||||||||||||||||||||
| 256 | 群众体育比赛、活动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十八条:国家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制定和实施体育锻炼标准,定期开展公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开展科学健身指导工作。其相关赛事活动信息因关联公众健身权益,需公开公示。 《江西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二十八条 公共体育设施因维修保养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停止开放原因、停止开放时间等。因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需要停止开放的,应当及时公告。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公众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实行收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等人群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提升全民健身智慧化服务能力,通过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公开赛事活动、场地设施、健身站(点)、健身指导人员等相关信息,发布科学健身指南,为公众提供赛事报名、场地预约、运动分析和科学健身指导等综合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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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7 | 分宜县本级公共体育设施名录(××××年度) | ||||||||||||||||||||||||||||||||
| 258 | ××××临时闭馆的公告 | ||||||||||||||||||||||||||||||||
| 259 | 分宜县县属体育社团名单(××××年度) | ||||||||||||||||||||||||||||||||
| 260 | 彩票公益金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 | 1.《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宣传公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每年6月30日前,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本部门体育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包括总体与具体项目的资金规模、支出内容、执行情况,以及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及完成情况等。 2.《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告上年度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和执行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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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1 | ××××年“全民健身周”公共体育场馆向公众免费开放公告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文化体育设施。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项目和功能,不得缩小其建设规模和降低其用地指标。 《关于优化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促进体育消费扩容升级的行动方案》建立全民健身运动项目库,每年定期发布全民健身赛事活动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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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2 | ××××年××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方案公示 | ||||||||||||||||||||||||||||||||
| 263 | ××××年全民健身赛事活动目录 | ||||||||||||||||||||||||||||||||
| 264 | ××××年度分宜县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名单。 《江西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经办机构应向社会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级别、性质等,供参保人选择;《江西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经办机构应向社会公布签订医保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等,供参保人选择。(赣医保字〔2023〕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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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5 | ××××年×月分宜县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 |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令第765号)第五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情况。 | |||||||||||||||||||||||||||||||
| 266 | 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典型案例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检查结果,加大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 |||||||||||||||||||||||||||||||
| 267 | ××××年×月分宜县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度收支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二十条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政务公开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92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就业和社会保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人社厅函〔2019〕1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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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8 | ××××年×月失业保险参保情况及待遇拨付情况 | ||||||||||||||||||||||||||||||||
| 269 | ××××年×季度工伤保险参保情况及基金收支情况 | ||||||||||||||||||||||||||||||||
| 270 | 社会保险登记服务办事指南 (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工程建设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参保单位注销、职工参保登记、用人单位办理工伤登记、变更工伤登记业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3.《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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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1 | 社会保险参保信息维护服务办事指南 (包括基本信息变更、个人基本信息变更、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3.《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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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2 | 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查询服务办事指南 (单位参保证明查询打印、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业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3.《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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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3 | 养老保险服务业务办理指南 (包括职工正常退休申请、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恢复养老保险待遇申请、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申领、遗属待遇申领、病残津贴申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军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多重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退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3.《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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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4 | ××××年残疾人两项补贴申领办事指南和补贴标准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灵活运用多种媒介、采取多样化形式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宣传,特别是加强对已办理残疾人证残疾人的政策宣传,使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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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5 | ××××年×季度分宜县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公示表 | ||||||||||||||||||||||||||||||||
| 276 | ××××年××××办事指南和补贴标准 (包括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基本生活保障服务、助学服务和残疾童孤儿、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照料护理服务)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0〕54号):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按时发放,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孤儿。 | |||||||||||||||||||||||||||||||
| 277 | ××××年×季度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资金发放情况公示 | ||||||||||||||||||||||||||||||||
| 278 | 分宜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版) | 《江西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制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基本养老服务的项目、具体内容和保障对象等内容,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养老服务需求变化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定期发布购买服务清单,确定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内容和标准,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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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9 | ××××年××××基本养老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或活动通知 (包括《分宜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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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0 | 分宜县政府购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项目清单 | ||||||||||||||||||||||||||||||||
| 281 | 高龄津贴发放指南(××××版) | 《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民规字〔2024〕5号):(四)加大政策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公共媒体、网络平台、公告栏等方式,广泛开展高龄津贴政策宣传,公示本地区高龄津贴标准、申请流程等,提高群众知晓度,并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监督。 | |||||||||||||||||||||||||||||||
| 282 | ××××年×季度分宜县城乡老人高龄津贴资金发放情况公示 | 《江西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六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高龄津贴制度和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 | |||||||||||||||||||||||||||||||
| 283 | ××××年×季度分宜县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发放情况公示 | ||||||||||||||||||||||||||||||||
| 284 | ××××年×季度分宜县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发放情况的公示 | ||||||||||||||||||||||||||||||||
| 285 | 通过备案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慈善组织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十日前将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募捐方案报送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材料齐备的,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十日内对予以备案的向社会公开;对募捐方案内容不齐备的,应当及时告知慈善组织,慈善组织应当在五日内补齐或者撤回备案材料。第二十一条: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对公开募捐活动募集和使用慈善财产情况、委托第三方执行慈善项目情况等进行公开。涉及合作募捐的,还应当公开合作方信息。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详细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详细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民政部关于印发《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指引(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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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6 | ××××年×季度慈善募捐活动实施情况 | ||||||||||||||||||||||||||||||||
| 287 | ××××年县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的公示 |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社〔2020〕19号) 第十九条 每年6月底前,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上一年度项目资金分配使用、项目执行和成效成果等情况。 | |||||||||||||||||||||||||||||||
| 288 | ××××年×季度县本级公益项目进展和公益活动开展情况 | ||||||||||||||||||||||||||||||||
| 289 | ××××年度分宜县彩票公益金的使用情况公告 | ||||||||||||||||||||||||||||||||
| 290 | 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办事指南,包括政策、标准、申请条件等。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宣传社会救助法律法规和政策。 | |||||||||||||||||||||||||||||||
| 291 | 社会救助信访通讯地址、投诉举报电话 | ||||||||||||||||||||||||||||||||
| 292 | ××××年×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情况公示 | 《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社〔2017〕58号)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定期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并对资金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的通知》(赣民发〔2020〕7号)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主动公开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数量、资金支出情况,建立面向公众的信息查询机制。 《新余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工作秩序的通知》(余民字〔2024〕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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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3 | ××××年×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发放情况公示 |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修订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赣民规字〔2022〕6号)中:“对确认给予特困供养的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村(居)务公开栏或者当地的网络平台等场所向社会长期公布。公布内容主要包括特困供养人员姓名、困难原因、救助标准、自理能力等级、所在村或者社区等信息。信息公布应当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特困供养无关的信息。确认给予特困供养的人员信息公布期限为审核确认之日起,至终止救助供养之日止。” 《新余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工作秩序的通知》(余民字〔2024〕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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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4 | ××××年×月特困护理资金公示 | ||||||||||||||||||||||||||||||||
| 295 | ××××年×月临时救助资金发放公示 | 《江西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赣民发〔2022〕1号):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每年向社会主动公开临时救助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 《新余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工作秩序的通知》(余民字〔2024〕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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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6 | ××××年×月医疗救助资金情况使用情况公示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 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2〕31号)(十一)加强基金监管。做好费用监控、稽查审核,保持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对开展医疗救助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重点监控,确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定点医药机构应当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对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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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7 | ××××年受灾人员救助相关政策、救助标准、申请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安全生产和救灾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指引的通知》(应急厅函〔2019〕390号)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二十三条 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宣传社会救助法律法规和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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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8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受理的政策依据、受理内容、受理条件、所需材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十一)款 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六条,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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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9 |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录,以及培训项目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关于就业政策实施及监督检查情况公开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鼓励开展培训并方便劳动者获取信息的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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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0 | ××××年××季度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分析简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二十条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政务公开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92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就业和社会保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人社厅函〔2019〕1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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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1 | 就业政策服务清单(××××年度) | ||||||||||||||||||||||||||||||||
| 302 | 就业信息服务指南 (就业政策法规咨询、岗位信息发布、求职信息登记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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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3 | ××××年××季度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政府购买服务信息 | ||||||||||||||||||||||||||||||||
| 304 | ××××年×季度就业见习补贴发放情况公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二十条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政务公开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92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就业和社会保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人社厅函〔2019〕1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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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5 | ××××年“××××”专场招聘会活动预告 | ||||||||||||||||||||||||||||||||
| 306 | ××××年职业技能培训班公示 | ||||||||||||||||||||||||||||||||
| 307 | ××××年就业工作计划 | ||||||||||||||||||||||||||||||||
| 308 | 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高等学校等毕业生接受手续办理、就业见习补贴申领、求职创业补贴申领、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包括文件依据、政策对象、补贴标准、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机构及地点、办理结果告知方式、咨询查询途径 | ||||||||||||||||||||||||||||||||
| 309 | ××××年×季度稳岗扩岗落实情况 | ||||||||||||||||||||||||||||||||
| 310 | ××××年第×批职业技能培训情况 | ||||||||||||||||||||||||||||||||
| 311 | 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开业指导办事指南信息,包括文件依据、政策对象、补贴标准、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机构及地点、办理结果告知方式、咨询查询途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二十条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政务公开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92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就业和社会保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人社厅函〔2019〕113号 | |||||||||||||||||||||||||||||||
| 312 | 创业培训机构、创业孵化基地名录(××××年度) | ||||||||||||||||||||||||||||||||
| 313 | ××××年×—×月分宜县本级创业培训机构开班计划表; | ||||||||||||||||||||||||||||||||
| 314 | 关于××××年第×批创业培训补贴资金发放名单的公示 | ||||||||||||||||||||||||||||||||
| 315 | ××××年×月全县创业担保贷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一览表 | ||||||||||||||||||||||||||||||||
| 316 | 关于分宜县××××年第×批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名单的公示 | ||||||||||||||||||||||||||||||||
| 317 | 就业失业登记、就业创业证申领办事指南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二十条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政务公开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92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就业和社会保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人社厅函〔2019〕113号 | |||||||||||||||||||||||||||||||
| 318 | 关于对××××年第×批享受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人员的公示 | ||||||||||||||||||||||||||||||||
| 319 | 分宜县县本级××××年第×批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拟拨付补贴情况公示 | ||||||||||||||||||||||||||||||||
| 320 | 分宜县县本级××××年第×批失业保险一次性扩岗补助拟拨付资金情况 | ||||||||||||||||||||||||||||||||
| 321 | ××××年××季度分宜县《就业创业证》发放及就业失业登记情况 | ||||||||||||||||||||||||||||||||
| 322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办事指南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二十条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政务公开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92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就业和社会保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人社厅函〔2019〕1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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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3 | ××××年××季度分宜县就业救助情况 (包括公益性岗位补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单位社会保险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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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4 | 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执法事项、执法程序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十一)款 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十七条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网站等渠道;用人单位有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3.《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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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5 | 分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分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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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6 | 分宜县××××年灾情的统计、核查和损失评估报告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 第十七条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每日逐级上报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等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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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7 | 分宜县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第二十六条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主动向社会公开所接受的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来源、数量及其使用情况。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江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 第二十一条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应当专款(物)专用、无偿使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使用范围包括: (一)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 (二)受灾人员口粮、饮水、衣被、临时住所等基本生活救助; (三)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受灾人员住房恢复重建; (四)受灾人员医疗救助; (五)因灾遇难人员亲属抚慰; (六)采购、储存、装卸、运输及回收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用途。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主动向社会公开所接受的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来源、数量及其使用情况。 《新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自然灾害发生后,市、县级政府按照突发事件应对等法律法规规定,视情采取下列(但不限于)应急措施:(2)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并落实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和每日通报等有关制度。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灾区需求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做好救灾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管控工作 。(5)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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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8 | 分宜县××××年救灾资金分配明细表 | ||||||||||||||||||||||||||||||||
| 329 | ××××灾害救灾资金及物资分配情况公示 | ||||||||||||||||||||||||||||||||
| 330 | 分宜县应急避难场所的具体地址和到达路径(××××年度)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启动自然灾害预警响应或者应急响应,需要告知居民前往应急避难场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互联网等方式,及时公告应急避难场所的具体地址和到达路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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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1 | 分宜县××××年应急处置措施与应对结果等信息 | 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 |||||||||||||||||||||||||||||||
| 332 | 分宜县××××年×批实物救助和现金救助明细表 | 江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 第二十三条 各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应当通过“一卡(折)通”形式发放到受灾人员手中。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阶段,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救助工作实际需要,进行实物救助和现金救助。 受灾地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救助对象及其接受救助款物数额和使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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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3 | 分宜县救灾投诉举报电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
| 334 | ××××年分宜县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公告 | 《新余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应急演练原则上由应急预案编制的责任单位牵头组织,对可能影响公众生活、易于引起公众误解和恐慌的应急演练,应提前向社会发布公告,告示应急演练的时间、地点、 内容和组织单位,并做好应对方案,避免造成负面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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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5 | 分宜县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年度)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江西省公共法律服务办法》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完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首问负责、服务承诺、投诉处理和反馈、信息公开等制度和机制,依法向社会公布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服务内容、服务时间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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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6 | 三大平台提供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及服务指南(××××年度) | ||||||||||||||||||||||||||||||||
| 337 | 分宜县县级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信息(××××年度) | ||||||||||||||||||||||||||||||||
| 338 | ××××年×季度分宜县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情况 | ||||||||||||||||||||||||||||||||
| 339 | 市政建设 |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规划信息(随《分宜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年—2035年)》公开)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七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九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城市供水条例》第九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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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0 |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公示信息(随重点民生项目信息公开) | / | |||||||||||||||||||||||||||||||
| 341 |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供电、供水、供气、排水等基础设施应急维修(检修)施工公告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的,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相关排水户;可能对排水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 |||||||||||||||||||||||||||||||
| 342 | ××××事项办事指南 (包括城市供水、城镇排水、污水处理、城镇燃气管理、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市容环卫管理、户外广告管理、市政设施建设管理等方面的行政许可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项: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 |||||||||||||||||||||||||||||||
| 343 | 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 |||||||||||||||||||||||||||||||
| 344 | 批准的城市绿线、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 |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九条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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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5 |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 |||||||||||||||||||||||||||||||
| 346 | ××××年第×期市容环境卫生日常检查情况通报 | 《城市市容市貌干净整洁有序安全标准》 | |||||||||||||||||||||||||||||||
| 347 | ××××年第×期园林绿化管护检查情况通报 | 《关于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 |||||||||||||||||||||||||||||||
| 348 | ××××年度公共排水管道设施维护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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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9 | 垃圾处理服务的价格、收费标准、定价依据等信息 | 《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 |||||||||||||||||||||||||||||||
| 350 | 生活垃圾具体分类目录 |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区)政府要按照国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具体分类目录和投放规范,提供多种形式的查询服务,指导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标准开展垃圾分类。 | |||||||||||||||||||||||||||||||
| 351 | 分宜县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名单(××××年度) | 《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丢弃的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投放至指定的场所或者可以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进行回收,实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大件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名单和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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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2 | ××××年×月分宜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地下水水质检测报告 | ||||||||||||||||||||||||||||||||
| 353 | 生活垃圾管理监督举报和投诉渠道 | 《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方式,依法处理有关生活垃圾管理方面的举报和投诉。 | |||||||||||||||||||||||||||||||
| 354 | ××××年第×批城市管理领域××××典型案例的通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第二十条(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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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5 | 分宜县城乡供水价格信息公示(××××年度) |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 第二十九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定价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制定价格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单位和个人可以对制定价格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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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6 | 分宜县供电价格信息公示(××××年度) | ||||||||||||||||||||||||||||||||
| 357 | 分宜县城镇供气价格信息公示(××××年度) | ||||||||||||||||||||||||||||||||
| 358 | 分宜县城市公交票价信息公示(××××年度) | ||||||||||||||||||||||||||||||||
| 359 | 分宜县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随《××××年分宜县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公开) | ||||||||||||||||||||||||||||||||
| 360 | 分宜县执行的生活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随《××××年分宜县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公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 |||||||||||||||||||||||||||||||
| 361 | 公共监管 | 涉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业污染源排放、机动车环境管理、噪声、光、恶臭最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解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四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第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的监测和评价规范,组织建设与管理全国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统一发布全国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与管理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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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2 | 分宜县××××年×月空气质量状况月报 | ||||||||||||||||||||||||||||||||
| 363 | 水污染防治法规、政策、技术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八十七号,第七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监测、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 |||||||||||||||||||||||||||||||
| 364 | 分宜县××××年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落实情况 | ||||||||||||||||||||||||||||||||
| 365 | 分宜县××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 | ||||||||||||||||||||||||||||||||
| 366 | ××××年×月地表水水质监测月报 | ||||||||||||||||||||||||||||||||
| 367 | ××××年×月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月报 | ||||||||||||||||||||||||||||||||
| 368 | 涉及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环境管理法规、政策、技术规范及解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主席令13届第8号,第五十八条:国家实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由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制定,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并根据风险管控、修复情况适时更新第七十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土壤污染问题突出、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约谈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约谈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第八十一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土壤污染状况和防治信息。 | |||||||||||||||||||||||||||||||
| 369 | ××××年农村黑臭水体排查和治理情况的公示 | ||||||||||||||||||||||||||||||||
| 370 | 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化学品、进口废物管理、重金属污染防治政策及规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主席令13届第8号,第八十一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土壤污染状况和防治信息。 | |||||||||||||||||||||||||||||||
| 371 | ××××年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公示信息,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发生经过及应对处置情况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第二十条:(十二)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 |||||||||||||||||||||||||||||||
| 372 | ××××年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企业名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 受理备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 | |||||||||||||||||||||||||||||||
| 373 | ××××年分宜县生态环境状况公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十二)落实社会主体责任。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严格规范自身环境行为,落实物资保障和资金投入,确保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重点排污单位要如实向社会公开其污染物排放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制定财政、税收和环境监管等激励政策,鼓励企业建立良好的环境信用。 | |||||||||||||||||||||||||||||||
| 374 | 分宜县城市空气质量日报,包括实时空气质量指数(AQI)和 PM2.5 浓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与管理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 |||||||||||||||||||||||||||||||
| 375 | ××××年声环境功能区监测结果(包括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监测点位、执行标准监测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设置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 |||||||||||||||||||||||||||||||
| 376 | ××××年×月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每年印发的全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 | |||||||||||||||||||||||||||||||
| 377 | ××××年重点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总量控制、污染防治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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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8 | ××生态环境项目批复文件文号及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国办发〔2017〕42号) | |||||||||||||||||||||||||||||||
| 379 | ××××年××项目落实生态环境要求情况公示 | ||||||||||||||||||||||||||||||||
| 380 | ××项目生态环境检查结果信息 | ||||||||||||||||||||||||||||||||
| 381 | 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创建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 | |||||||||||||||||||||||||||||||
| 382 | ××××年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情况公示 | ||||||||||||||||||||||||||||||||
| 383 | ××××年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执法信息 | ||||||||||||||||||||||||||||||||
| 384 | ××××年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 |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生态环境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托政府网站等设立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集中公布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内容,供社会公众免费查询,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 |||||||||||||||||||||||||||||||
| 385 | ××××年生态环境统计年度报告 | 《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9号,第三十四条:生态环境统计资料应当纳入生态环境统计年报或者以其他形式统一公布。 | |||||||||||||||||||||||||||||||
| 386 | ××××年××生态环境主题活动通知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
| 387 | ××××年××生态环境主题活动宣传信息 | ||||||||||||||||||||||||||||||||
| 388 | 分宜县××××年对省督察整改方案主要内容的公示; 督察整改方案、整改情况、销号公示信息 |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 督察的具体工作安排、边督边改情况、有关突出问题典型案例、督察报告主要内容、督察整改方案主要内容、督察整改情况主要内容、督察问责相关情况等,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对外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 |||||||||||||||||||||||||||||||
| 389 | 分宜县××××年对中央、省督察整改情况的公示 | ||||||||||||||||||||||||||||||||
| 390 | 分宜县××××年对省级销号的中央督察问题、疑难信访件整改销号情况的公示 | ||||||||||||||||||||||||||||||||
| 391 | 林长制名单(××××年度) | 《江西省林长制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林长制办事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同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名单及其责任区,接受社会监督。通过政府网站公开林长制相关信息,是贯彻落实该条例的具体举措。林长制涉及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生态环境建设等重要领域,与公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通过政府网站公开专栏,能够让公众及时了解林长制的工作动态、政策措施、责任落实等情况,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公开林长制工作信息,有助于形成社会监督压力,促使各级林长和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推动林长制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同时,也便于公众对林长制工作进行评价和建议,促进工作不断改进和完善。 | |||||||||||||||||||||||||||||||
| 392 | ××××年林长制工作情况 | ||||||||||||||||||||||||||||||||
| 393 | 生态环境举报、咨询方式(电话、地址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环境信访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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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4 | 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年度) | 《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十四)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对已设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完善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公布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 | |||||||||||||||||||||||||||||||
| 395 | 违法违规取用地下水问题的举报投诉方式的公示 |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从事地下水节约、保护、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诚信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 |||||||||||||||||||||||||||||||
| 396 | ××××年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公示 | ||||||||||||||||||||||||||||||||
| 397 | ××××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四、工作安排(三)组织实施划界确权……其他河湖和水工程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已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河湖和水利工程,要明确管理界线、管理单位和管理要求,会同国土等有关部门设立界桩。划界成果应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布。 | |||||||||||||||||||||||||||||||
| 398 | 分宜县县级河湖长名录(××××年度) | 《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十四)加强社会监督。建立河湖管理保护信息发布平台,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河长名单,在河湖岸边显著位置竖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职责、河湖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河湖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进一步做好宣传舆论引导,提高全社会对河湖保护工作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 《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五、切实强化保障措施 (五)严格考核问责……要通过湖长公告、湖长公示牌、湖长APP、微信公众号、社会监督员等多种方式加强社会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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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9 | ××××年分宜河湖管理范围划界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五条: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公告,实行严格的河湖保护,禁止非法侵占河湖水域。 《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 (十四)加强社会监督。建立河湖管理保护信息发布平台,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河长名单,在河湖岸边显著位置竖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职责、河湖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河湖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进一步做好宣传舆论引导,提高全社会对河湖保护工作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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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0 | ××××年河道采砂可采区、禁采区和禁采期的公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七条 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和禁采期予以公告。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长江的水情、工情、汛情、航道变迁和管理等需要,在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禁采期外增加禁采范围、延长禁采期限,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后公告。 《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河道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和禁采期予以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采区、禁采期内进行河道采砂活动。采区内因防洪、河势改变、水工程建设等情形不宜采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临时划定禁采区或者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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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1 | 农村供水工程千人以上供水单位责任人及供水服务电话公示(××××年度) | 《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一、全面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三个责任”……1000人以上供水单位要明确责任人、供水服务电话和标志牌。所有责任人、服务电话均要求在当地媒体或网站上进行公布。 | |||||||||||||||||||||||||||||||
| 402 |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水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典型案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 第七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的及时归集、共享、应用和公开,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在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系统予以公开曝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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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3 | 洪水预警信息、干旱预警信息、山洪灾害预警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十六条 规划保留区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应当公告。 《水利部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响应工作规程》4.1.1.2洪水防御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6.洪水预警发布机制……相关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职责分工和本地预警信息发布要求,将洪水预警信息通过通知、工作短信、“点对点”电话等方式直达洪水防御工作一线,通过电视、广播、网站、微信公众号、山洪灾害预警系统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 4.2.1.2干旱防御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6.预警发布机制……相关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职责分工和本地预警信息发布要求,将干旱预警信息通过通知、工作短信、“点对点”电话等方式直达干旱防御工作一线,通过电视、广播、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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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4 | 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年第××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 |||||||||||||||||||||||||||||||
| 405 | 食品生产经营、特殊食品生产经营检查制度、检查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 |||||||||||||||||||||||||||||||
| 406 | ××××年×月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 |||||||||||||||||||||||||||||||
| 407 |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警示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 |||||||||||||||||||||||||||||||
| 408 | 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年食品产品召回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 |||||||||||||||||||||||||||||||
| 409 | ××××年产品质量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
| 410 | ××××产品检测报告公示 | ||||||||||||||||||||||||||||||||
| 411 | 产品质量安全领域典型案例 | ||||||||||||||||||||||||||||||||
| 412 | 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制度、检查标准、检查结果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 |||||||||||||||||||||||||||||||
| 413 | 药品监管、医疗器械监管、化妆品监管、典型案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 |||||||||||||||||||||||||||||||
| 414 | 医疗机构使用药品质量安全检查制度、检查标准、检查结果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 |||||||||||||||||||||||||||||||
| 415 |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作出、受理投诉举报的途径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 |||||||||||||||||||||||||||||||
| 416 |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安全提示、典型案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
| 417 | 商标专利、知识产权监督动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
| 418 | ××××年××月安全生产许可证发布汇总表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 |||||||||||||||||||||||||||||||
| 419 | ××××年××季度安全隐患排查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和救灾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指引的通知》(应急厅函〔2019〕390号) 《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2018年10月1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发布,2021年6月9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第一次修正)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与江西省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对接,实现数据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托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对生产经营单位报送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进行汇总、分析、研判,定期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发布预警信息,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本行业、领域已排查确定的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任单位、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等内容,通过门户网站或者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有保密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不力或者不报送重大事故隐患信息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录入信用信息公共平台,并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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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0 | ××××年××季度对发现安全问题隐患整改情况 | ||||||||||||||||||||||||||||||||
| 421 | 安全生产隐患典型案例公示 | ||||||||||||||||||||||||||||||||
| 422 | 安全生产预警提示信息 | ||||||||||||||||||||||||||||||||
| 423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值班电话,安全生产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信息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有关部门和地方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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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4 | ××××年检查和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
| 425 | ××××年××季度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工作推进情况 |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5年新余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 |||||||||||||||||||||||||||||||
| 426 | ××××年×月全县社会治安状况通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第二十一条: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公通字〔2018〕26号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开辖区治安状况、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安全防范预警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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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7 | 辖区治安、交通、电诈类警情通报或典型案例(涉及国家秘密和敏感警务信息除外) | ||||||||||||||||||||||||||||||||
| 428 | ××××年×××安全预警提示(包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安全防范预警、恶劣天气交通管制等定期或即时发布的预警信息) | ||||||||||||||||||||||||||||||||
| 429 | ××××便民服务通告 (包括办理地点变更、辖区调整、政务服务事项、涉企行政检查计划、便民服务措施、政务诚信承诺等方面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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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0 | ××××管制通告 (包括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现场管制、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道路施工临时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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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1 | ××××办事指南 (包括户政、出入境、交通管理、治安管理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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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2 | 城市公共交通和道路客运相关服务信息 |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二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运营服务质量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运营线路、停靠站点、运营时间或者中断运营服务;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变更运营线路、停靠站点、运营时间或者暂时中断运营服务的,除发生突发事件或者为保障运营安全等采取紧急措施外,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并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七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站点的设置,由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等部门,根据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需要,按照安全通畅、换乘方便、布局合理和普遍服务的原则,征求公众意见和调研论证后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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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3 | ××××年度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质量考核评价结果公示 | ||||||||||||||||||||||||||||||||
| 434 | 停运公告 | ||||||||||||||||||||||||||||||||
| 435 | ××××年第×季度道路运输监督检查结果信息 | 《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采取随机抽查、定期巡查、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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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6 | 道路运输投诉举报渠道 | ||||||||||||||||||||||||||||||||
| 437 | 统计信息 | 国民经济发展统计数据信息,包括地区生产总值、产业发展、人口、就业、居民收入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四)款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新修订)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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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8 |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四)款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新修订)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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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9 | 第×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 | ||||||||||||||||||||||||||||||||
| 440 | 第×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 | ||||||||||||||||||||||||||||||||
| 441 | 第×次全国农业普查公报 | ||||||||||||||||||||||||||||||||
| 442 | 统计年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四)款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新修订)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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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3 | ××××年全县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失信名单 |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35号)第十条 统计机构应当自作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统计严重失信信息,包括:(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二)统计违法行为;(三)依法处理情况;(四)其他相关信息。第十二条 统计机构应当在本机构门户网站建立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公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并将公示信息推送到上一级统计机构公示专栏。 | |||||||||||||||||||||||||||||||
| 444 | 审计信息 | 县审计局××××年审计项目计划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定的审计职责和审计管辖范围,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服务大局,围绕政府工作中心,突出审计工作重点,合理安排审计资源,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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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5 | 分宜县人民政府关于××××年度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条: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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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6 | 分宜县人民政府关于××××年度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将整改情况报告审计机关,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报告,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应当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和制定政策、完善制度的重要参考;拒不整改或者整改时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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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7 | 制造业重点产业现代化建设“5315”行动计划 | ××××年×季度全县工业运行情况 | 工信部印发《工业和信息化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建立统计资料公布制度,依法公布相关工业和信息化统计资料,未经审定的统计资料不得对外公布。 《江西省先进制造业促进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先进制造业的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定期发布有关信息,准确反映先进制造业发展情况,为经济发展决策提供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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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8 | 分宜县“××××年江西省第×批创新型中小企业”拟推荐名单的公示 | 《江西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六条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原则上每半年集中评价一次,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实施。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miit.gov.cn/以下简称培育平台)参与自评。各设区市、赣江新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评价标准,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实地抽查和公示,并将符合评价标准且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名单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对各地推荐企业名单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告为创新型中小企业。 第七条 江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原则上在每年第三季度集中开展一次,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实施。创新型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台提出申请。各设区市、赣江新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抽查,并将符合认定标准的企业名单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对各地推荐企业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公告,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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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9 | 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 | 工业企业数字化转型方面重要政策文件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五)推进执行公开。主动公开重点改革任务、重要政策、重大工程项目的执行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根据工作进展公布取得成效、后续举措,听取公众意见建议,加强和改进工作,确保执行到位。 | ||||||||||||||||||||||||||||||
| 450 | ××××年工业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动态 | ||||||||||||||||||||||||||||||||
| 451 | 公开数字经济、“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相关工作进展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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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2 | 大力提振消费 | “投资分宜”投资指南(××××年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一条。 | ||||||||||||||||||||||||||||||
| 453 | ××××年县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册 | ||||||||||||||||||||||||||||||||
| 454 | 全县境内外招商引资推介活动、招商引资项目签约仪式 | ||||||||||||||||||||||||||||||||
| 455 | ××××年×月县重点工业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的通报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五)推进执行公开。主动公开重点改革任务、重要政策、重大工程项目的执行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根据工作进展公布取得成效、后续举措,听取公众意见建议,加强和改进工作,确保执行到位。 | |||||||||||||||||||||||||||||||
| 456 | ××××年×季度全县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 ||||||||||||||||||||||||||||||||
| 457 | 消费品市场运行分析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 |||||||||||||||||||||||||||||||
| 458 | 各类提振消费政策申领指南 | 《江西省提振消费行动方案》 | |||||||||||||||||||||||||||||||
| 459 | 提振消费活动预告 | 《江西省提振消费行动方案》 | |||||||||||||||||||||||||||||||
| 460 | 提振消费活动成效 | 《江西省提振消费行动方案》 | |||||||||||||||||||||||||||||||
| 461 | 扩大制度型开放 | ××××年重点展会计划及活动动态 | 《江西省“十四五”开放型经济发展规划》 | ||||||||||||||||||||||||||||||
| 462 | 七、人事信息 | 人事任免 | 县政府人事任免文件文号及全文 |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七章第四十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 |||||||||||||||||||||||||||||
| 463 | 八、应急管理 | 应急预案 | 分宜县应急预案清单 | 《江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赣府厅发〔2024〕26号)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编制本行政区域应急预案制修订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 |||||||||||||||||||||||||||||
| 464 | 分宜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全文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第二十八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当在正式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应当在正式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以及可能受影响的其他单位和地区公开。 第二十九条 应急预案发布后,其编制单位应做好组织实施和解读工作,并跟踪应急预案落实情况,了解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将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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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5 |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或应急预案简本(包括生产安全类、事故灾难类、自然灾害类、公共卫生事件类、社会安全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 ||||||||||||||||||||||||||||||||
| 466 | 预警信息 | 气象灾害×色预警信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第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和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定、命令、措施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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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7 | 森林火险×色预警信号 | ||||||||||||||||||||||||||||||||
| 468 |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色预警信号 | ||||||||||||||||||||||||||||||||
| 469 | 公共卫生预警信息 | ||||||||||||||||||||||||||||||||
| 470 | 水文情报预报预警信息 | ||||||||||||||||||||||||||||||||
| 471 | 环境污染预警信息 | ||||||||||||||||||||||||||||||||
| 472 | 应对情况 | 启动应急响应的公告(包括:防汛抗旱、森林草原火险、重污染天气、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救助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第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和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定、命令、措施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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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3 | 关于结束应急响应的公告 | ||||||||||||||||||||||||||||||||
| 474 | 全县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 | ||||||||||||||||||||||||||||||||
| 475 | 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结果(包括防汛抗旱、森林火灾、重污染天气、事故救援、自然灾害救助等) | ||||||||||||||||||||||||||||||||
| 476 | ××××调查报告 | ||||||||||||||||||||||||||||||||
| 477 | 九、建议提案办理 | 办理结果 | 县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文全文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从2017年开始,各地区、各部门在总结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全文公开。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原则上都应全文公开。 | |||||||||||||||||||||||||||||
| 478 | 县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复文全文 | ||||||||||||||||||||||||||||||||
| 479 | 办理总体情况 | ××××县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总体情况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二、分阶段推进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逐步扩大公开范围 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推进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摘要公开。从2015年开始,各地区、各部门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应当采用摘要公开的形式,公开办理复文的主要内容,可不公开复文文号、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范围等。对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可合并公开摘要。同时,还应当适当公开本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总体情况、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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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0 | ××××县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总体情况 | ||||||||||||||||||||||||||||||||
| 481 | 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互联网联系方式、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 |||||||||||||||||||||||||||||
| 482 |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 分宜县人民政府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 《2025年江西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对照法律法规、权责清单和“三定”规定,遵循统一规范,全面梳理本单位主动公开事项,逐项明确公开内容、公开依据、公开范围等要素,编制主动公开事项目录,并通过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对外发布。 《新余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实施细则》(余府办发〔2025〕24 号)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编制主动公开事项目录后,应当将相关内容于10个工作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并在同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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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3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分宜县××××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第五十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 ||||||||||||||||||||||||||||||
| 484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省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法规、规章,以及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解释性文件 |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内容主要由四部分组成。二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以及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解释性文件,原则上不包括其他制度文件。 | ||||||||||||||||||||||||||||||
| 485 | 监督保障 | 分宜县制定的政务公开相关制度,以及政务公开宣传培训、工作开展、督查调度、工作交流、简报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四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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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6 | 十一、其他法定公开信息 | 政府工作报告 | 《政府工作报告》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八)推进结果公开。各级行政机关都要主动公开重大决策、重要政策落实情况,加大对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结果的公开力度。推进发展规划、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公开,重点公开发展目标、改革任务、民生举措等方面事项。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注重运用第三方评估、专业机构鉴定、社情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科学评价政策落实效果,增强结果公开的可信度,以工作实绩取信于民。 | |||||||||||||||||||||||||||||
| 487 |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 分宜县××××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通知》; 《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第二十四条 每年4月1日之前,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应当通过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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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8 | 政府全体会议 | 县政府全体会议新闻通稿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 |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务院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发〔2018〕2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赣府发〔2023〕6号);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余府发﹝2024﹞1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一)信息发布。 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完善政府网站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准确发布政府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大决策信息。国务院文件在中国政府网公开发布后,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在本地区、本部门网站转载,加大宣传力度,抓好国务院文件的贯彻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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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9 | 政府常务会议 | 县政府常务会议新闻通稿(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 | |||||||||||||||||||||||||||||||
| 490 | 政府专题会议 | 县政府专题会议内容新闻通稿(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 | |||||||||||||||||||||||||||||||
| 491 | 会议开放 | 邀请利益相关方、专家学者、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的相关信息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 (四)推进决策公开。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通过听证座谈、调查研究、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探索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决策作出后,按照规定及时公开议定事项和相关文件。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推进决策公开。加快行政程序立法进程,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严格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必经程序,推进各环节公开。(牵头单位:省政府法制办)2017年底前,建立健全会议公开和利益相关方、专家学者、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对需要提交省、市、县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大工程项目等,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通过听证座谈、调查研究、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等方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对涉及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重大民生议题,制定会议方案时,应提出是否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并附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说明,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省、市、县级政府常务会议和部门办公会议议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相关事项和文件。(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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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2 | 政府网站年度工作报表 | 分宜县人民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第八条第(二)款第5项 年报制度。要编制政府网站年度工作报表,内容主要包括年度信息发布总数和各栏目发布数、用户总访问量、服务事项数和受理量、网民留言办理情况,以及平台建设、开设专题、新媒体传播、创新发展和机制保障等情况,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 | ||||||||||||||||||||||||||||||
| 493 | 分宜县人民政府网站监管年度报表(××××年) | ||||||||||||||||||||||||||||||||
| 494 | 县政府年度重点工作 | ××××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季度进展情况表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五)推进执行公开。主动公开重点改革任务、重要政策、重大工程项目的执行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根据工作进展公布取得成效、后续举措,听取公众意见建议,加强和改进工作,确保执行到位。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都要做好督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的公开,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责情况也要向社会公开,增强抓落实的执行力。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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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5 | 民生实事 | ××××年民生实事第×季度进展情况 |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江西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赣府厅字〔2024〕15号): 二、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深化信息公开。深入推进高校毕业生、脱贫劳动力、城镇困难人员、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就业政策的信息公开。做好义务教育招生政策、公办学校划片范围、民办学校招生计划等信息公开。开展征地信息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加强棚户区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方面的信息公开。定期公开重大民生实事项目执行情况。加快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做好医疗保障领域涉民生事项的公开。及时公开医疗卫生相关监督检查信息。做好养老服务机构信息和监督检查信息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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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6 | 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执行效果评估 | 行政规范性文件施行后的跟踪反馈或评估情况,包括政策执行标准的落实情况、政策适用范围的精准度、执行过程中取得的实际成效、执行环节存在的具体问题。 |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令第713号)第四章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机关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国办发〔2019〕14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五)推进执行公开。主动公开重点改革任务、重要政策、重大工程项目的执行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根据工作进展公布取得成效、后续举措,听取公众意见建议,加强和改进工作,确保执行到位。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都要做好督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的公开,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责情况也要向社会公开,增强抓落实的执行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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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7 | 新闻发布会 | 新闻发布会实录信息 |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3〕26号):2、完善新闻发布制度。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新闻办公室要围绕省政府重要会议、省政府重点工作、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省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例行新闻发布制度,利用新闻发布会、组织记者采访、答记者问、网上访谈等多种形式发布信息。与宏观经济和民生关系密切以及社会关注事项较多的省政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原则上每年应出席一次省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或相关负责人每季度至少出席一次;本部门原则上每季度至少举办一次新闻发布会。各设区市政府要建立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依托新闻发布平台和新媒体发布重要信息的制度,并指导本级政府各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加强新闻发布工作。 | ||||||||||||||||||||||||||||||
| 498 | 新闻发布会媒体报道 | ||||||||||||||||||||||||||||||||
| 499 | 十二、回应关切 | “人民网”留言办理情况 | 留言办理结果,包括回复内容、回复时间、回复部门。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 | |||||||||||||||||||||||||||||
| 500 | “我为政府网站找错”平台留言办理情况 | 留言办理结果,包括回复内容、回复时间、回复部门。 |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 (十八)加强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强化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整合政府网站信息资源,加强各级政府网站之间协调联动,强化与中央和地方主要新闻媒体、主要新闻网站、重点商业网站的联动,充分运用新媒体手段拓宽信息传播渠道,完善功能,健全制度,加强内容和技术保障,将政府网站打造成更加全面的信息公开平台、更加权威的政策发布解读和舆论引导平台、更加及时的回应关切和便民服务平台。 《“我为政府网站找错”网民留言办理规范》。 《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印发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监管工作年度考核指标的通知》:“我为政府网站找错”1.未在首页底部功能区规范添加“我为政府网站找错”入口的,扣1分。 2.未在其他页面底部功能区规范添加“我为政府网站找错”入口的,每发现一处,扣0.2分。1.监测时间点前6个月内,存在网民留言超过3个工作日未答复的,每发现一条,扣1分。 2.监测时间点前6个月内,存在答复内容质量不高,有推诿、敷衍等现象的,每发现一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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