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分宜县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公众
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遏制私挖盗采现象,积极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和严厉打击,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我局起草了《分宜县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现特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4月14日前反馈至分宜县自然资源局。相关意见和建议请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分宜县自然资源局,地址: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天工北大道36号205室(邮编:336600)。2、通过电话方式,联系人:方先生,联系电话:0790-5886181。3、形成书面材料发送至我单位邮箱,邮箱地址:fyxgtj@163.com。
附件:1.《分宜县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2.分宜县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起草说明
分宜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3月30日
附件1:
分宜县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和严厉打击,有效遏制矿产资源违法犯罪,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社会公众举报属于本县辖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相应物质奖励。
第三条 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局保障,每年年底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拨付给县自然资源局,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奖励范围与条件
第四条 举报下列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无证采矿的,包括: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的;
2.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已满且尚未取得新的采矿许可证继续采矿的;
3.采矿许可证依法注销、吊销后继续采矿的;
4.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采矿(共生、伴生矿除外)的;
5.持勘查许可证采矿的;
6.非法转让采矿权的受让方未进行采矿权变更登记采矿的;
7.工程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涉及矿产资源,未经依法处置擅自采矿的;
8.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采矿的行为。
(二)超层越界采矿的。
(三)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
第五条 举报奖励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发生在我县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的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县自然资源局掌握;
(四)举报情况经县自然资源局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六条 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前主动与县自然资源局沟通,提供案件线索或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符合本办法举报奖励规定的,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各乡镇或涉及部门负责对接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或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进行的举报;
(二)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公开报道和披露的;
(三)以举报名义进行的信访投诉或申诉;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三章 举报受理和举报方式
第八条 县自然资源局对举报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调查处理后,同一举报人重复举报同一事项且未提供新的违法线索的,县自然资源局不再受理。
第九条 举报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对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一)拨打县自然资源违法举报电话(县自然资源局):0790-5886181、0790-5816887进行举报。
(二)将自然资源违法情况形成电子信访函件进行反映,电子邮箱(县自然资源局):fyxgtj@163.com。
第四章 奖励原则与标准
第十条 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的原则:
(一)同一案件由两人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二)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奖励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奖励金平均分配。
(三)一个举报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由县自然资源局分别立案查处的,按案件数分别给予举报奖励金。
(四)对同一举报人的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对同一举报人提起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举报事项,相同内容部分不重复奖励。
(五)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以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作出的处罚决定不予奖励。
第十一条 奖励执行以下标准:
(一)对第四条违法行为的举报。经查处到位后,实际罚没款未达到5万元的,按照罚没款总额3%进行奖励;实际罚没款达到5万元及以上的,奖励人民币3000元。
(二)对举报超层越界开采的,另行奖励人民币1000元。
第五章 举报人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未经举报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真实信息及举报情况对外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人和其他无关人员。
第十三条 被举报人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举报人必须对举报反映问题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或虚构事实、不得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等进行诬告或虚假举报。
第六章 奖励程序
第十五条 县自然资源局针对举报立案查处完毕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确定奖励标准和奖励金额,告知举报人奖励标准、奖励金额以及领取奖励金的时间、地点等。
第十六条 举报人对奖励标准、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奖励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意见。县自然资源局接到相关情况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作出解释。
第十七条 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励金的,视为履行公民义务放弃奖励。
第十八条 奖励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奖励金应当采取非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九条 举报人无法到现场领取奖励金且无受托人的,可及时说明详细情况,由县自然资源局将奖励金汇至指定账户。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核实情况时,不得暴露举报人身份。
第二十一条 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问责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金的;
(二)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
(三)拒绝、敷衍受理举报,对举报内容未核实、处理、答复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的;
(五)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举报内容、奖励情况的;
(六)其他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分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2:
分宜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分宜县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起草说明
一、文件起草的背景与依据
制定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打击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良好氛围。设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属实的个人或单位给予相应奖励,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有效遏制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进一步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和严厉打击,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