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宜县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公众征集意见
为深入实施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县域科技创新能力,鼓励和促进全县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探索科技发展新机制,培养孵化一批科技型企业,支撑和推动全县科技水平提升和县域经济稳步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分宜县科技创新发展中心草拟了《分宜县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集意见建议。
一、公示时间
2025年4月15日至2025年4月30日,为期15日。
二、公示方式
分宜县政府网站
三、公众意见收集途径
1.电子邮件:fykczx@163.com
2.邮寄地址: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行政中心1119办公室 邮编336600
3.联系电话:0790-5896626/15083631118
分宜县科技创新发展中心
2025年4月15日
关于《分宜县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的背景和依据
2023年3月6日,我县出台了《分宜县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分办发〔2023〕3号),考虑到文件的适用性和当前实际,为更好地实施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县域科技创新能力,支持我县科技创新发展,分宜县科技创新发展中心结合我县实际,对《分宜县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分办发〔2023〕3号)修改,形成此征求意见稿。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为总则。包括本办法的出台依据、目的、用途,科技发展基金的定义、性质、应遵循的原则及其监督管理等做了详细说明。
第二部分为基金的设立。明确了基金设立的金额、实行专项管理和采取滚动使用的方式。
第三部分为基金支持的方式和范围。主要阐述了基金的支持方式和支持范围(总共包括了对科技项目配套、县级项目实施、企业链条培育、科技服务机构、科技创新事务性经费支出、创新政策资金支出等七个方面)。
第四部分为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本部分介绍了基金的安排使用程序,明确了基金使用单位的责任和科研行为规范,阐述了相关责任单位的主要职责和对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的要求。
第五部分为附则。本部分包括对该措施若与原有政策不一致的情况如何解决,以及未尽事宜解决办法、生效日期等。
分宜县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县域科技创新能力,鼓励和促进全县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探索科技发展新机制,培养和提高科技人才素质,激励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培养孵化一批科技型企业,支撑和推动全县科技水平提升和县域经济稳步发展,特设立分宜县科技发展基金。为规范管理,结合分宜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发展基金是指县人民政府为加快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促进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应用。
第三条 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应遵循突出重点、引导激励、规范程序等原则。科技发展基金由县科创中心、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和分宜工业园区共同负责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二章 基金设立
第四条 科技发展基金来源:科技发展基金总金额3000万元,来自分宜县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自筹资金。
第五条 科技发展基金设立专户,实行专项管理。
第六条 科技发展基金实行滚动使用,当年未使用完的资金结转下年使用。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范围
第七条 科技发展基金一般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等支持方式;有关各级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及科技创新奖补分配资金,均在科技发展基金中安排。
第八条 县科技发展基金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支持国家、省、市各类科技项目、创新平台、载体、科技人才等的配套补助;
(二)支持实施开展县级科技项目;
(三)支持企业链条培育的资金支出,包含但不限于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成长性企业、领军企业等的配套补助;
(四)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在我县规范开展科技服务活动并给予资金扶持;
(五)支持以县委、县政府文件或会议纪要形式确定的科技创新工作;
(六)支持开展科技创新事务性经费支出等;
(七)支持县级各类科技创新政策等的资金支出(含已出台的科技政策),包含但不限于研发投入、产学研合作、科技金融、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等方面。
第四章 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每年由县科创中心按要求提出基金使用安排意见,会同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分宜工业园区根据相关政策文件对申报奖补的范围及标准进行审核,报县政府审定后下达,确保科技计划资金精准、及时、有序支持科技创新活动。
第十条 有关企业或单位收到拨付的专项资金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财务管理,将所获得的奖补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县科创中心会同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分宜工业园区对项目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优化科技计划管理和科技计划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等违规行为,按照《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2020 年科学技术部令第 19 号)有关规定,对项目责任人和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基金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科研活动行为规范。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由县科创中心、分宜工业园区按照《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 号)等相关制度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基金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和县科创中心、分宜工业园区应当配合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开展对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原有政策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措施执行;尚处于分期兑现阶段的,按原有政策执行;本办法中涉及的事项如与上级政策要求县级配套的或本县出台的其他惠企政策如有重复,补助金额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扶持,本政策措施由分宜县科技创新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XX月XX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