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含产品抽检、日常巡查等)、入企参观、视察、调研以及邀企参会等行为,大力营造宽松、安静的生产环境,不断提升市场主体获得感、满意度,根据省、市关于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工作要求和全县优化营商环境专题会议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企业,是指分宜县工业园区内企业。非园区内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是对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统一要求,即指对分宜县委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各乡镇(街道)、驻县行政、企事业单位的统一要求。
第四条 “企业安静日”为每月的1日至25日。
第五条 “企业安静日”坚持“无事不扰,有事必备,有备必统,有违必究”的原则。
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
第六条 除涉及突发性安全事故、生态环境事件、卫生健康流行疾病等情形外,确需在“企业安静日”内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含产品抽检、日常巡查等)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提前1个工作日通过公文平台邮件报县营商办备案(备案表样式见附件);因特殊情况无法提前办理备案手续的可先按程序检查,但应于检查后3个工作日内将入企检查情况报县营商办备案。
第七条 “企业安静日”之外的执法检查,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过程和查处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各行政执法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按下列要求制定年度检查计划:
(一)同一执法部门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企业不同事项的检查,实行合并检查;
(二)不同涉企执法检查部门对同一企业的多项检查内容,实行统一检查、联合执法;
(三)对已安装在线监测设施且监测全面、正常的企业,行政执法部门能充分应用监测结果的,不再重复到企业检查。
第九条 将“企业安静日”与“扫码入企”两项制度相结合,确保入企检查事项、检查行为、检查结果公开透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每月通报各执法部门“扫码入企”检查情况。
第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依法从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入企非执法活动规范
第十一条 进入企业进行参观、考察、调研、考核等非执法活动,由牵头部门或活动主办单位负责提前1个工作日通过公文平台邮件报县营商办备案(备案表样式见附件);因特殊情况无法提前办理备案手续的可先入企开展活动,但应于事后3个工作日内将入企开展活动情况报县营商办备案。
第十二条 入企非执法活动不得要求企业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陪同,由县工业园区统一安排具体业务人员,负责对接参观、考察、调研等接待、陪同工作。
第十三条 原则上,入企非执法活动不集中安排在A类企业,县工业园需按A、B、C类企业均衡安排。
邀企参会规范
十四条 严格控制邀请企业参加会议的频次。县委县政府召开的会议,需邀企参会的,由县委、县政府办负责审核把关,会议承办单位在会后3日内通过公文平台邮件报县营商办备案(备案表样式见附件)。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应当提前1个工作日通过公文平台邮件报县营商办备案。
第十五条 原则上不邀请企业主要负责人参会,以业务为主的会议由企业业务负责人参会。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县营商办每月根据备案情况,定期、随机入园入企对本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七条 县营商办负责每月通报本制度的落实情况,对一年内违反本制度3次及以上的单位、人员,移交县纪委监委追责。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企业、公民可向县营商办投诉举报(投诉电话:0790-5890567)。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县营商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