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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宜县水利系统统一行政权力清单

文章来源:防汛办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05-13 09:19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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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系统行政权责清单
序号 主项编码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及编码 权力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备注
4 360119007000 取水许可(含取水权转让、取水计划与调整审批)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四十九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下列取水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滦河、珠江、松花江、辽河、金沙江、汉江的干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湖泊的指定河段限额以上的取水;(二)国际跨界河流的指定河段和国际边界河流限额以上的取水;(三)省际边界河流、湖泊限额以上的取水;(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取水;(五)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六)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内的取水。前款所称的指定河段和限额以及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其他取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第二十七条: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
3.《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三十五条:取水审批机关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当年取水计划。取水审批机关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的取水总量不得超过取水许可证批准的取水量,并应当明确可能依法采取的限制措施。第三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开始取水前30日内,向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其该年度的取水计划建议。取水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及时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年度取水计划。
4.《江西省水资源条例》第三十五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并按照实际取水量缴纳水资源费。依法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的除外。
5.《江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第六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一)下列取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发放取水许可证:1、跨省河流、省际边界河流日取水量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批限额以下、3万立方米以上的;2、工业和城镇生活日取用地表水10万立方米以上、跨设区的市大型灌区取用地表水、水库设计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的;3、取用地下水,日取水量5000立方米或者年设计取水量100万立方米以上(不含地温空调项目取水),其中取用矿泉水、地热水日取水量在20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年设计取水量40万立方米以上的;4、水电站总装机6万千瓦以上、火力(含生物质能)发电总装机30万千瓦以上的;5、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取水或者设区的市之间有争议的取水。(二)流域管理机构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之外的建设项目取水权限,由设区的市及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并报送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地温空调项目取水由设区的市及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资源状况和取用水情况,对取水许可审批分级管理权限进行调整,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省、市、县 1.南昌市(洪府发〔2013〕22号)下放至县;
2.其他设区市由市本级实施。
5 360119008000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前款规定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的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因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补充或者修改,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3.《关于公布江西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2018年本)的通知》(赣发改投资〔2018〕1241号)附件第32项:一、省水利厅负责:水利部下放项目;省人民政府立项项目;省级立项跨设区市或省直管试点县(市) 项目;省级立项征占地面积在100公顷以上且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00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二、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下放项目;设区市审批或核准项目。三、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市、区)审批或备案项目。
省、市、县 省级审批权限为水利部下放项目、省人民政府立项项目和省级立项跨设区市项目,其他项目下放至设区市。
7 360119010000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行政许可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第671号修正):附件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2.《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第七条第三款: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第四款:设计单位必须严格保证设计质量,承担初步设计的合同责任。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并作为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件基础。如有重要修改、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复审同意。                                                                                                  
3.《关于公布江西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2018年本)的通知》(赣发改投资〔2018〕1241号):附件第35项:省水利厅负责审批新建大、中型水库(闸),新建跨设区市的小型水库(闸),改扩建、除险加固大型水库(闸)、坝高50m及以上中型水库(闸)初步设计文件;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新建小(1)型水库(闸),新建跨县域的小(2)型水库(闸),改扩建、除险加固坝高50m以下的中型水库(闸)、小(1)型水库(闸)初步设计文件;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新建、改扩建、除险加固小(2)型水库(闸)初步设计文件;其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按原有权限分级审批。
省、市、县
9 360119016000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三条:国家对水工程实施保护。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水工程,由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工程保护范围和保护职责。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2.《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第二十六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其他建设项目,其建设方案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方案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的书面决定。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工程竣工后,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验收。
3.《关于公布江西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2018年本)的通知》(赣发改投资〔2018〕1241号)附件第34项:一、省水利厅负责:省级管辖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二、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管辖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三、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级管理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省、市、县
11 360119019000 水利工程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第十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条: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除前款规定以外,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一)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中央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二)水利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地方项目,以中央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以地方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三)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会同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共同主持。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报告的批准文件中明确。
3.验收分级权限按照谁审批谁验收原则,按照《关于公布江西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2018年本)的通知》(赣发改投资〔2018〕1241号)附件第35项相关规定:省水利厅负责审批新建大、中型水库(闸),新建跨设区市的小型水库(闸),改扩建、除险加固大型水库(闸)、坝高50m及以上中型水库(闸)初步设计文件;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新建小(1)型水库(闸),新建跨县域的小(2)型水库(闸),改扩建、除险加固坝高50m以下的中型水库(闸)、小(1)型水库(闸)初步设计文件;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新建、改扩建、除险加固小(2)型水库(闸)初步设计文件;其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按原有权限分级审批。
4.《关于印发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验收指导意见的通知》(水电〔2012〕329号)第十一条 :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完工验收由审查批复该项目初步设计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主持,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消防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参加,成立完工验收委员会组织开展,开展增效扩容竣工验收。
省、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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