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园区),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认真落实《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新余市市、县(区)两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余府办字〔2024〕31号)和《分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提升安评能评环评等涉企审批及要素保障优化园区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分府办发〔2024〕52号)文件要求,现转发《新余市市、县(区)两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4年版)》(以下简称《清单》)并公布《分宜县中介服务机构库名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实行清单管理。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开展的中介服务,一律不得要求行政审批申请人承担费用。对纳入《清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符合资质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服务结果应当互通互认,不得要求行政审批申请人重新提供。
二、多渠道对外公布。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对照《清单》及《分宜县中介服务机构库名录》,在部门门户网站、窗口醒目位置同步更新并公布本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及中介服务机构库名录,方便企业群众办事。
三、做好动态管理。县直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行政审批事项的调整及国家、省、市中介服务事项清理情况,适时调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日常对行业所属中介机构的监管评价,定期更新本行业中介机构信息。
四、规范中介服务市场。县政府有关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及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服务市场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中介服务市场按照《清单》中的行业规范和市场规范要求,要制定详细可操作的管理办法或细则,规范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不断提高中介服务质量和效率。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