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园区),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分宜县深入开展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回头看”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分宜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2日
分宜县深入开展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回头看”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的通知》(建安办函〔2020〕4号)、《江西省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方案》(赣建安委〔2020〕43号)和《新余市深入开展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回头看”工作方案》(余府发〔2024〕13号)要求,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回头看”工作,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坚决扛起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政治责任,全面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决策部署,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层层压紧压实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突出房屋建筑安全问题导向,聚焦经营性场所、人员密集性场所等重点建筑,认真开展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回头看”,对建成区及乡镇集镇范围内既有和在建房屋建筑(不含自建房)安全风险隐患进行排查,加快构建房屋建筑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保障经济社会平稳发展创造良好安全环境。
二、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回头看”主要任务(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园区〕,行业管理单位)
1.排查重点。(1)查看房屋建筑是否存在下沉、倾斜、开裂等情况;(2)是否存在违规加建、改建、扩建房屋行为等危害房屋主体结构安全行为的情况;(3)装饰装修是否有拆改房屋主要承重结构,加层、增大荷载情况;(4)是否改变房屋用途;(5)是否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消防通道、灭火器、喷淋等消防设施是否符合要求等)。
2.技术指导。实行挂点帮扶,从全县范围内房屋市政企业抽调专业技术人员,为每个社区配备1名建筑技术专业人才作为技术指导员,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对于技术指导员指导不了的问题,可由县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属地建筑技术专家进行安全鉴定;对于以上途径仍然无法解决的少数疑难问题,可聘请第三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3.录入平台。排查整治情况由社区录入员录入平台,属地街道办(乡镇、园区)核查,县住建局及行业主管部门终审(或复核),报市住建局汇总。通过逐级审核把关,确保数据准确。
4.行业主管部门配合核查。行业主管部门配合核查。住建、财政、教育、卫健、民政、商务、应急管理、工信、公安、文广新旅、市场监管、农粮、林业、金融、供电、供水、供气、网信等行业主管部门(单位)积极配合属地街道及社区,对照上述5个方面进行排查,建立清查整治工作台账。
(二)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回头看”主要任务(责任单位:属地行业审批部门)
对照社区排查出来的问题房屋,按照审批权限,属地行业审批部门主要负责:
1.违法建设排查。对于2000年1月1日以后竣工投入使用的限额以上房屋建筑,重点排查以下方面:①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就擅自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②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布局,违法改扩建的房屋建筑(含加层、增设夹层、开挖地下空间、分隔群租等情形);③涉及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未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或消防验收手续就擅自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含二次装修房屋建筑);④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可能发生坍塌的房屋建筑。对于2000年1月1日以前竣工投入使用、报建资料欠缺的房屋建筑,重点排查其房屋建筑是否改变使用功能,是否存在结构、消防重大安全隐患,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搭建等问题。
2.违法违规审批排查。对于2000年1月1日以后竣工投入使用的限额以上房屋建筑,重点排查问题房屋建筑工程用地和规划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重点环节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审批行为。对于2000年1月1日以前竣工投入使用、报建资料欠缺的房屋建筑,重点排查其房屋建筑是否因违法违规审批而导致改变使用功能、存在结构与消防重大安全隐患、存在违法违规搭建等问题。
3.录入平台。对问题房屋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排查整治情况由属地行业审批部门录入员录入平台,逐级审核把关,确保数据准确。在建房屋竣工验收后,属地行业审批部门也要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市房屋排查整治系统平台。
(三)开展房屋安全隐患和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的整改销号工作
各乡(镇、街道、园区)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统筹协调联动,牵头负责所辖范围房屋安全隐患和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整治工作。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消防救援支队、县国动办、县市场监管局、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卫健委等相关执法、审批部门根据职责对所负责领域的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问题进行分类汇总形成管理台账,依法依规处理并监督整改。
1.存在安全隐患类房屋建筑整治。对于存在下沉倾斜开裂等情况、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可能发生坍塌的房屋建筑,首先可邀请技术指导员提出处理意见;对于技术指导员指导解决不了的问题,可由县区组织属地建筑技术专家进行安全鉴定、提出整改措施、确认整改结果;对于以上途径仍然无法解决的少数疑难问题,可聘请有资质的房屋安全(含消防)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提出整改措施、确认整改结果。
2.影响主体结构安全类房屋建筑整治。对于存在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布局、违规加建(改建、扩建)以及装饰装修时有拆改房屋主要承重结构,加层增大荷载等危害房屋主体结构安全的情况,可移交属地城管部门依法处理。
3.擅自改变用途功能房屋建筑整治。对于擅自改变规划用途、使用功能的房屋建筑,应移交属地城管部门或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需认定的移交自然资源部门认定。
4.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2000年1月1日后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整治。对于2000年1月1日后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就擅自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可聘请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符合建筑质量安全标准后方可继续投入使用。
5.未办理消防审验手续、1998年9月1日后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整治。
①关于前置手续不齐全房屋建筑的整治。对于因缺少用地、规划、施工许可等前置手续而未能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等建设工程,由各排查分工主管部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第三方技术机构参照《单位消防安全评估》(XF/T3005-2020),进行消防安全评估并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的,由工作专班综合协调组提请工作专班集中研究会商,采取会议议定,县住建、县自然资源、县消防救援、县城管和相关主管部门签字等方式予以确认;对经评估不合格但能够整改达到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的建设工程,原则上不处罚,由各排查分工主管部门督促其在消防安全评估后3个月内整改到位;逾期未整改到位或拒绝整改的,依法进行处罚;对评估不合格且火灾隐患无法整改或拒绝整改的建设工程,报请工作专班决定是否停用。
②关于前置手续齐全类房屋建筑的整治。对于用地、规划、施工许可等前置手续齐全,但因未按消防设计图纸施工、工程验收报告或工程竣工图纸缺失等原因未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的,原则上不处罚,自本文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自行整改,经整改符合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要求的,由各分工排查主管部门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对逾期未整改到位或拒绝整改的,依法进行处罚;经整改确实无法达到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要求的,按第一类因缺少前置手续而未能办理消防设计、消防验收(备案)的情形解决。
6.未办理消防审验手续、1998年9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整治。参照上述规定,由建筑现使用单位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和整改。
7.其他。产权归属中央、省、市属单位房屋建筑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由产权单位或管理、使用、收益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参照上述办法负责整改销号。此项整改销号情况由属地整改销号部门录入员录入平台,逐级审核把关,确保数据准确。
三、工作流程
查问题房屋→社区录入员录入平台→社区负责人审核→乡镇、街道办(或园区)复核→县区组织专家审核疑难问题→县区终核(或按审批权限复核后上报市行业主管部门终核)→报市住建局汇总→整改销号。
部门排查、录入、逐级审核、整改销号流程参照执行。
四、工作步骤
从2024年6月至2024年9月,分四个阶段进行(可根据各自进度情况,自行转入下一阶段开展工作)。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4年6月中下旬)。各乡(镇、街道、园区)以及各工作牵头部门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计划,对开展清查工作具体安排,进行动员部署,并分别公布举报电话。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4年6月下旬至2024年7月下旬)。各乡(镇、街道、园区)要围绕工作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逐栋排查各类隐患问题,全面摸清问题房屋建筑基本情况,建立专项清查工作台账,同时坚持边排查边整治,推动专项清查整治工作有序实施。
(三)集中攻坚阶段(2024年7月下旬至2024年8月下旬)。各乡(镇、街道、园区)及县有关部门要围绕清查中发现的重点难点问题,会商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全面推进整改工作落实。
(四)巩固提升阶段(2024年9月中旬)。各乡(镇、街道、园区)及县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专项清查工作取得的成效、典型经验和做法,深入分析专项清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共性问题,健全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并于2024年9月15日前将专项清查“回头看”工作总结报送至县工作专班。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住建、城管、自然资源、国动办、消防、公安、商务、工信、教体、应急管理、财政、教育、卫健、民政、文广新旅等相关部门以及各乡(镇、街道、园区)为成员的工作专班(设在县住建局),指导推动专项清查“回头看”工作,协调解决专项清查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工作专班办公室下设 3个工作组,分别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组、“两违”排查整治组、综合督查组。
1.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组。县住建局分管安全工作的同志任组长,工作人员从住建、消防部门抽调。
2.“两违”排查整治组。县住建局分管建管同志任组长,工作人员从城管、住建、消防、自然资源部门抽调。
3.综合督查组。县住建局分管安全工作的同志任组长,工作人员从住建、消防等部门抽调。
(二)建立运行机制。各乡(镇、街道、园区)和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联系人制度,固定专项工作联系人,及时录入和报送信息数据、工作进展情况、典型经验和做法;每月22日前报送《全县“两违”问题房屋排查整治情况表》至县工作专班,统计表统计数据截至当月20日。
对排查中发现的房屋安全隐患和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逐项建立隐患问题台账,依法依规督促实施整改。城区街道、乡镇(集镇)要完成排查工作并建立清查数据台账,完成问题整改。
(三)加强协同配合。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采取联合执法、联合检查等方式开展清查工作,强化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对清查工作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反馈沟通,根据职责范围,共同做好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消防设计审查、消防工程竣工验收由住建和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消防救援部门负责2019年6月1日前的项目清查,住建部门负责2019年6月1日后的项目清查。
(四)加强督促指导。县工作专班牵头组织对乡(镇、街道、园区)、县直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乡(镇、街道、园区)、各有关单位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曝光等措施,确保清查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本方案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1.分宜县“两违”问题房屋排查整治“回头看”情况表
2.“两违”排查“回头看”各阶段主体责任;
3.房屋所属行业对照表。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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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宜县“两违”问题房屋排查整治“回头看”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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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单位(加盖公章): |
填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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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街道 ( 乡 镇 ) 社区 |
建筑物名 称 |
详细地址 |
房屋产权 人(或使 用人)及 电话 |
房屋使用性质 用途(见填 写说 明 ) |
房屋 所属 行业 |
建造时间 |
安全隐患排查情况(乡镇街道办、行业部门) |
违法建设、违规审批排查整治情况 (县区审批执法部门) |
整治情况(县区行业部门及执法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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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 在下沉 ,倾斜、 开裂 等情况 |
有无违规扩建、改建、加建等危害房屋主体结构安全行为的情况 |
装饰装修是否有拆改房屋主要承重结构,加层、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情况 |
是否 改变 房屋 用途 |
是否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消防通道 ,灭火器、喷淋等消防设施是否符合要 求 ) |
其他情况 |
联络及联系电话 |
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房屋建筑 |
违规加建、改建、扩建,擅自改变 房屋结构和布局的房屋建筑 |
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就擅自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 |
未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或验收手续就擅自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 |
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可能 发生坍塌的房屋建筑 |
违法违规 审批情况 |
计划整改 期限、整 改措施 |
是否已 完成整 改 |
联络员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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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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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1.详细地址填写:xxx小区xxx栋(或xxx路xxx号) 2.房屋使用性质、用途及所属行业填写:住宅;工业厂房等生产场所;商场、宾馆、饭店、超市等经营场所;图书馆、文化馆、关术馆、博物馆、网吧等娱乐场所; 经营性医院、卫生院等医疗卫生杨所:体育场馆、体育培训机构;学校、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养老机构、金融机构、农业等各行业冷库等等。 3.安全隐患问题排查整治由县区、街道及社区负责;违法建设、违规审批问题排查整治由属地行业审批部门负责。 4.安全除患问题、违法建设及审批问题在对应的表格中打“√”。 5.整治措施包括:通过老旧小区改造解决、退城进园解决、棚户区改造解决、加固维修、已下发危房搬离通知书并悬挂警示标识等,若未采取相关措施则填写“未解决”。 6.涉及重大安全隐患问题的,由第三方房度质量安全(含消防)专业鉴定机构先鉴定、后整改,再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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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附件3
房屋所属行业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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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房屋使用性质用途 |
对应行业主管部门(单位) |
配合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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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住宅 |
住建部门 |
自然资源、城管部门 |
所有公共场所消防部门依职责为配合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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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经营场所 |
宾馆 |
公安部门 |
市场监管、卫健、文化稽查、消防救援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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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商场 |
商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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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超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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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餐饮、饭店 |
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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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其他 |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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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生产场所 |
工业厂房 |
工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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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娱乐场所 |
图书馆 |
文广新旅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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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文化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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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美术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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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博物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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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网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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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其他 |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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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场所 |
医院 |
卫健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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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卫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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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诊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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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其他 |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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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体育教育场所 |
体育场馆 |
教体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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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体育培训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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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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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幼儿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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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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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教育培训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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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其他 |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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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养老机构 |
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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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金融机构 |
金融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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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各行业冷库 |
农粮、商务、市场监管、卫健、应急、教育等行业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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