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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3605210001-2025-01494

信息分类:

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内容分类:

发文日期:

2024-12-16

发布机构:

分宜县政府办

生成日期:

生效日期:

废止时间:

号:

分府办发〔2024〕59号

词:

称:

【有效】分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分宜县物业服务管理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有效】分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分宜县物业服务管理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12-16 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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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分宜县物业服务管理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园区),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分宜县物业服务管理评价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分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6日

(主动公开)


分宜县物业服务管理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我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自律,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日常服务管理评价,是指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乡镇)、居(村)民委员会及业主等物业管理活动相关主体,依照本办法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服务项目的日常服务管理进行综合评价。主要包括业主对物业服务质量满意度评价,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物业管理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对物业服务项目的日常服务管理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分宜县行政区域内所有实施住宅物业服务项目(含商住项目),必须实行日常服务管理评价。

第四条物业服务项目日常服务管理评价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政府主导、业主参与、标准统一、结果公开的形式组织开展。

第五条分宜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物业服务项目日常服务管理评价工作,负责全物业服务项目日常服务管理评价计分信息的收集、汇总、录入、发布等工作;负责组织政府部门、街道(乡镇)、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对住宅物业服务项目情况进行评价计分。  

第六条物业服务项目日常服务管理评价每年一次,于当年第四季度(12 月底前完成)开展一次日常服务管理评价和量化评分。

物业服务项目日常评价根据项目当年(自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实际情况作为评价依据。物业服务企业进驻不足1年的项目,不作评价。

物业服务企业及分支机构的项目评价得分,均计入物业服务企业,平均得分即为年度物业服务企业住宅项目评价得分。

第七条  物业服务项目日常服务管理评价由业主评价、政府部门评价、街道社区组成。评价实行总分100分制。

(一)业主评价(50分)

包括业主对物业项目综合服务、物业项目公共秩序服务、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管理与维护、公共区域保洁服务、物业项目绿化养护管理等评价。

业主评价方式可采取线上线下两种方式进行评分。参加评分业主必须为常住、正常履行业主义务的业主(或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采取线上评分线下评分相结合方式,线上评分通过新余市智慧物业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物邻通”)进行线上实名制物业服务评分。线上线下参评数不少于项目住宅小区内正常履行业主义务的业主(或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总户数的15%以上,未履行业主义务的业主评分结果不予采纳,填写《分宜县物业服务业主满意度调查表》(附件2)、分宜县物业服务业主满意度调查汇总表》(附件3)

线上计分结果将自动汇总至辖区街道社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线下评分结果由街道汇总上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二)部门评价(35分)

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对信访、消防、装饰装修管理、人防设施设备维护管理、监控设施设备管理、排水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供水设备维护管理、电梯等特种设备管理、应急预案建立、档案资料管理、项目“三公开”公示、垃圾分类等方面的评价,填写《分宜县物业服务政府部门评价表》(附件4)、分宜县物业服务政府部门评价汇总表》(附件5)

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组织政府相关部门对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情况进行评价计分。

(三)街道社区评价(15分)

包括党建、疫情防控等应急处置、物业管理矛盾纠纷调处、开展城市精细化管理及其他工作的评价,填写分宜县物业服务街道社区评价表》(附件6)、《分宜县物业服务街道社区评价汇总表(附件7)

由街道(乡镇)及居(村)民委员会对住宅物业服务项目情况进行评价计分,计分结果汇总至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第八条物业服务项目日常服务管理评价得分结果及排名县政府网站及分宜发布公众号、物邻通平台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物业服务项目日常服务管理评价工作中,政府部门、街道(乡镇)、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审慎客观,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违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物业服务项目日常服务管理评价结果与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直接挂钩。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发布。

第十本办法由分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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