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分宜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园区),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分宜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分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5日
(主动公开)
分宜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实施方案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按照省政府批准公布的我县征地片区综合地价的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偿原则
此次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原则是:以耕地保护为主,适当调整,但不低于省政府公布的新标准,原补偿标准高于新公布补偿标准的,仍执行原补偿标准。
二、补偿范围
分宜县辖区范围内。
三、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根据各乡镇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差异,将全县分为三个区域,执行不同的征地补偿标准。
Ⅰ级:分宜镇(大台村、站前村、介桥村、水北村、新村村、水东村、下坊村、东兴村、收村村、介桥垦殖场)、钤西街道办事处、钤东街道办事处补偿标准:
(1)耕地、园地、人工高产油茶园、养殖坑塘、其他农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每亩补偿44100元。
(2)林地每亩补偿30870元。
(3)未利用地每亩补偿26460元。
Ⅱ级:分宜镇(除大台村、站前村、介桥村、水北村、新村村、水东村、下坊村、东兴村、收村村、介桥垦殖场)、湖泽镇、双林镇补偿标准:
(1)耕地、园地、人工高产油茶园、养殖坑塘、其他农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每亩补偿42600元。
(2)林地每亩补偿29820元。
(3)未利用地每亩补偿25560元。
Ⅲ级:杨桥镇、凤阳镇、钤山镇、洞村乡、高岚乡、操场乡、洋江镇补偿标准:
(1)耕地、园地、人工高产油茶园、养殖坑塘、其他农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每亩补偿41200元。
(2)林地每亩补偿28840元。
(3)未利用地每亩补偿24720元。
(二)青苗补偿标准
(1)耕地青苗费:1400元/亩。
(2)蜜桔、梨、枣、杨梅、人工高产油茶投产成园的为5000元/亩,未投产的为2300元/亩;葡萄园投产的为6100元/亩,未投产的为2300元/亩;板栗、茶叶园等其他类投产的为4500元/亩,未投产的为2300元/亩。
(3)房前屋后(含宅基地)的零星果树补偿:2米以上(含2米)每株补偿100元,最高补偿不超过5000元/亩;2米以下(不含2米)每株补偿20元,最高补偿不超过2300元/亩。
(4)香樟树、桂花树、罗汉松等景观树投产的为3000元/亩,未投产的为1800元/亩。(根据景观树的品种,树相达到可以投入市场时定义为投产)
(5)房前屋后(含宅基地)等零星景观树补偿:2米以上(含2米)每株补偿100元,最高补偿不超过3000元/亩;2米以下(不含2米)每株补偿20元,最高补偿不超过1800元/亩。
(6)杉树、松树人工林补偿标准为:胸径<5厘米补偿1200元/亩;5厘米≤胸径<10厘米补偿2300元/亩;10厘米≤胸径≤15厘米补偿3000元/亩;自然林、10年以上人工林及划定征地红线后抢种树苗均无补偿。
(7)农田范围内种植的树(苗)木,不予补偿;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树(苗)木、抢搭抢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由自然资源、农粮、林业、住建、城管、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会同乡镇政府(街道办)等进行现场勘察判断,情况属实不予补偿。
(三)其他补偿标准
(1)精养鱼塘各项设施补偿按4000元/亩,其他养殖水面按300元/亩,莲塘补偿按1400元/亩。
(2)简易蔬菜棚(木制、铁制)补偿按50元/平方米。
(3)坟墓按1200元/穴(补偿费含迁坟、安置地等相关费用)。
(4)景观树等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补偿费为移栽补偿费,未包含在内的品种可参照标准中相近情况进行补偿,对特殊情况不能参照的或补偿标准争议较大的,具体补偿实施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四)征地协调费
征地协调费为800元/亩。
(五)根据赣府字〔2023〕23号文件精神,使用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参照此次公布的标准执行。
四、地类的定义
1.园地:在耕地、林地、山地、未利用地或其他农用地上按科学密植标准栽种果树、茶树、桑树、药材等的园地。
2.精养鱼塘:设计规范、面积达5亩以上,有效水深1.5米—2米,水、电、路便利,鱼塘四周使用硬质材料护坡,有增氧设施,亩产500公斤以上。
3.高产油茶:造林密度约为2*3.5米,行间距为2.5—3.0米,株间距为2.0—3.0米,种植密度70—120株/亩左右,挖大穴,除草清杂程度良好,控形修剪程度良好。
五、其他事项
(一)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参照有关政策执行。
(二)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省政府新颁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于2023年4月21日起实施,在2023年4月21日至本方案公布实施期间,已签订了土地征收协议但征地补偿费用未按本方案标准支付到位的,按本方案新标准执行。
六、本实施方案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七、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5月25日分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印发分宜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分府办发〔2020〕7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