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救助办理指南
1.办理事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2.办理条件:持有本市户籍居民;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本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
“无劳动能力”如何判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四)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无生活来源”如何判定?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认定为本规程所称无生活来源。
注: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
“无法定履行义务能力”如何判定?
(一)特困人员;
(二)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社会救助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3.救助标准:城市特困及农村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每人每月1275元;农村全自理特困人员每人每月995元。
4.申请材料:(一)《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以提供户口簿、护照等公安部门发放、认可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三)前款所述对象因在外地无法在《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上签字、按捺指纹的,应当提供《个人委托授权及法律责任声明书》。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哪些?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的范围有哪些?
(一)配偶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二)父母与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之间有抚养和赡养的义务;
(三)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四)有负担能力的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对子女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五)其他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法定义务。
流浪人员和孤儿向何处申请?
流浪乞讨人员和集中养育的孤儿成年后,由提出安置的机构代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请。
5.办理流程:(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信息,材料、信息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告知书。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审查。
(二)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在窗口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当场审查材料。申请家庭人户分离的,申请人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受理申请当天将申请材料和受理结果转交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通过网络自助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于受理申请的次日起,在申请人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务、居务公开栏或者当地网络平台公示申请情况,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6.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7.办理地点: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社区(村)党群服务中心
8.联系方式:0790-5881968
1.江西省城乡特困供养对象审核审批表
3.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附件1)和个人委托及法律责任声明书(附件2)
江西省城乡特困供养对象审核审批表(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