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分宜县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日常巡查发现张某某在昌山北路金豪财富广场人行道搭建帐篷占用城市道路售卖鞋子,经现场询问、勘察,发现此处搭建帐篷未经相关部门审批许可,属于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占用城市道路约6㎡。
二、处理结果
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和《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分宜县城市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张某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元)罚款。
三、法律适用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未按要求改正,但未造成损失罚款1000-5000元,占用面积在10㎡以下罚款3000元以下。
四、案例启示
任何未经审批私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城市道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