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扎实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网络销售监管,严厉打击网络销售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现将部分药械化网络销售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新余某大药房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销售回流药案
案情介绍:2025年7月,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对新余某大药房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部分药品经查询药品追溯码显示流向异常,当事人无法现场提供相关涉案药品的供货企业资质证明材料、购进清单及发票,无法说明合法来源。经查,当事人在京东平台注册网店开展药品销售,所销售的药品部分通过微信群从个人处收购,再通过其京东店铺进行全网销售。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销售回流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因案件涉及回流药且货值金额大,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新余市公安局已立案侦查。
案例二:新余某贸易有限公司涉嫌经营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
案情介绍:2025年3月,新余市渝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国家化妆品网络销售监测平台转办线索对新余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执法人员登录该公司在京东商城平台开设的网络销售店铺查看发现,该网络店铺内挂网销售的某款产品,该产品标注的备案号已于2020年11月注销备案,产品不得继续上市销售。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通过网络销售取消备案的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综合考量,新余市渝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新余某商贸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许可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案情介绍:2025年6月,接消费者投诉举报,新余市渝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余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该企业在京东商场平台开设有网络销售店铺,执法人员登录网络店铺后台查看发现,该企业在网络店铺挂网销售的某款产品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该企业未提供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凭证,且未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资质。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未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销售资质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合考量,新余市渝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处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新余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案
案情介绍:2025年3月分宜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投诉举报信息,对京东入驻商户新余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核查,发现该商家在未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其在京东平台上开设的网络店铺上架销售了第三类医疗器械。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未经许可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合考量,分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某电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案
案情介绍:2025年7月,新余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收到的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就某电子商贸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线索情况开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登录该企业在京东平台开设的网络店铺,通过搜索店铺后台订单发现经营有涉案商品。该商品在平台展示的所有页面均无中文标签标示,且当事人无法现场提供商品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经查,涉案化妆品由当事人从天猫平台购进,并完成1笔销售;且当事人采购时未索取供应商资质证明,也无法提供涉案化妆品中文标签信息。当事人行为属于经营无中文标签化妆品。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综合考量,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以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