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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5210001-2026-01211

信息分类:

涉农补贴

内容分类:

发文日期:

2026-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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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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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指南]分宜县农机购置补贴办理

[申请指南]分宜县农机购置补贴办理

发布时间: 2026-01-28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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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根据《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字〔2024〕58号)文件精神和《分宜县农业农村和粮食局分宜县财政局关于印发2024-2026年分宜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分农字〔2024〕157号。

二、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在同一年度内,原则上个人享受补贴资金总额(成套设施装备除外)不超过25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享受补贴资金总额(成套设施装备除外)不超过200万元。超过上述规定资金的补贴申请,应经过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审定后方可办理。

三、补贴范围

1.常规机具

常规机具必须是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

全面开展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另行通知,在此之前,总体上继续按上一轮政策实施要求执行。对上一轮政策实施期间按照落实便利化申请要求已录入系统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申请,可使用落实支持责任的省级财政资金及时兑付。

2.农机创新产品

(1)专项鉴定产品。根据农业生产和农机装备补短板需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规范(试行)》有关要求,通过征集建议、专家评议、审定公示、发布实施等程序,将通过专项鉴定的农机产品列入补贴范围。

(2)农机新产品。继续实施中央财政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对尚不能开展农机试验鉴定的新型农机产品和不适宜鉴定的成套设备装备等列入补贴范围,重点支持建设标准成熟的烘干机成套设备、温室大棚骨架、智能养殖(含渔畜牧、水产)设备、果菜茶初加工成套设备、蜜蜂养殖及蜂产品初加工设备、水肥一体化设备、全程机械化智能果园(农场、养殖场)等成套设施装备。支持实施农机装备补短板行动,对短板机具目录范围内取得研发突破、亟需熟化定型的创新产品,给予3年以下的特定补贴支持,补贴额测算比例提高至35%,成功推向市场的转为常规补贴,补贴额测算比例调至30%及以下,效果不好的退出补贴范围

3.产业发展需要特色机具

结合我县农业产业发展需要,对我县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区域适用性强但没有纳入中央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范围机具,在充分认证的前提下,列入我省省级财政补贴范围(详见附件1)补贴机具种类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和政策实施情况按年度进行调整。

参与我省补贴的产业发展需要特色机具须提供经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经计量认证授权的检验检测报告,且机具相关检测参数符合所投档次相关配置参数要求。

四、补贴标准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制定发布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最高补贴额一览表、区域非通用类农业机械最高补贴额建议一览表,优化确定本省补贴机具的参数及分档,并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不超过30%测算比例确定各档次的补贴额,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省级财政对产业发展所需的特色机具的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30%。

围绕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机收减损、丘陵山区农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农业其他领域发展急需的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选择不超过10个机具品目且不超过20个档次的产品,其补贴额测算比例提高至35%。其中,涉及的通用类品目机具高于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幅度控制在最高补贴额的20%以内,非通用类品目机具可高于上年度补贴额,幅度控制在上年度补贴额的20%以内。对移动式烘干机、履带式拖拉机、履带式收获机,补贴额测算比例提高至40%,机具纳入全国农机作业指挥调度平台统一管理逐步降低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品目(档次)的补贴额,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20%,并将部分低值的机具退出补贴范围。对轮式拖拉机,除动力换挡和无级变速等档次外,其他档次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15%。单机补贴限额按照上级要求执行。

五、资金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老旧农机报废更新和开展综合补贴试点等方面。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按《分宜县农业农村和粮食局分宜县财政局分宜县商务局印发<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的通知>》(分农字〔2024137号)文件执行。

继续开展农机购置综合补贴试点,具体操作办法另行通知,在此之前按《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农机购置综合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赣农字〔2019〕66号)文件开展试点工作。在县级层面遴选一批银行参与农机购置贷款贴息试点工作。

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须足额保障,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县财政局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将农机购置补贴监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六、申请程序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购机者购买机具时,经营企业须向购机者出具购机发票、售后服务凭证和产品合格证书等。发票上须注明购机者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所购机具名称、型号、数量、实际销售价格、整机出厂编号,有动力机具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等信息。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七、申请资料/申请条件

1.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2.购机发票;

3.牌证管理机具行驶证或登记证书;

4.“一卡通”卡号或银行账号。

八、咨询电话:0790-5881349

九、受理单位/办理地点

分宜县农业农村和粮食局农业机械化股

十、收费标准

十一、办理时限/办理时间

(一)提交申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完成签字确认的补贴申请后,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材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告知购机者,做好咨询答疑。(二)审核核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江西省置与应用补贴机具投档工作办法》等要求,对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在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将公示无异议的补贴申请结算意见报本级财政部门。(三)结算兑付。县级财政部门对补贴申请结算意见审核无误后,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补贴资金按照“先购机后申请,先申请先补贴,后申请后补贴,不申请不补贴,资金补完为止”原则兑付。县级财政部门因资金不足或违法违规处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做细政策解读,告知并稳定购机者预期,同时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大力推广应用“赣机通”,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录入补贴申请信息。

十二、审验公示信息

受理完成后,县农业农村局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补贴机具核验等工作,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对需要安装的农业机械、成套设施设备,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验收人员进行验收。

十三、兑付补贴资金

县财政局审核县农业农村局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含资金结算明细表和汇总表),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补贴资金按照“先购机后申请,先申请先补贴,后申请后补贴,不申请不补贴,资金补完为止”方式兑付。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支付给个人部分的补贴资金在县财政局审核签字确认无误后,优先通过社会保障“一卡通”方式支付。对安装类、设施类、安全风险较高类及补贴机具数量超过原则上限的补贴机具,可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兑付补贴资金。

十四、联系方式

分宜县农业农村和粮食局局,电话:0790-5881349

十五、监督渠道/举报地址

分宜县农业农村和粮食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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