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宜县临时救助办事指南
【设定依据】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赣民发〔2022〕1号)第二条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由政府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有三类:一类对象是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二类对象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三类对象是低保边缘家庭对象、支出型困难家庭对象。
【救助方式】
1.资金救助。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支付到临时救助对象个人社会保障卡“一卡通”账户。
对特殊需紧急实施临时救助的情况,也可以直接发放现金,但应由受领人及2名经办人员签字确认。
2.实物救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紧急救治等。除紧急情况外,采取实物发放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执行。
3.转介服务。在实施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对需要社会帮扶的,及时向相关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转介。
【救助标准】
急难型临时救助:城市低保标准的2倍至城市低保标准的4倍
支出型临时救助:城市低保标准的5倍至城市低保标准的12倍
特别救助:城市低保标准的12倍至城市低保标准的48倍。
2024年城市低保标准:935元/月
【救助类别认定】
1、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急难型临时救助:
(一)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交通事故、重大意外伤害以及突发重大疾病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性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二)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性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三)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或慈善救助的过程中,基本生活
存在重大困难,难以为继的;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支出型救助:
(一)因在境内接受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下)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经教育部门救助后仍需负担的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保育教育费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二)因在医疗机构治疗疾病、住院照料产生的必需支出超过家庭承受能力,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其他社会保障措施后,负担仍然过重,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因在就业过程中,必须支出的就业成本突然增加,超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支出型临时救助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家庭人均收入,原则上不超过上一年度当地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给予特别救助:
(一)特困供养人员、孤儿,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各种社会保障、其他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其自付部分超过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
(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各种社会保障、社会帮扶后,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自付部分超过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的;
(三)低保边缘家庭对象、支出型困难家庭对象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各种社会保障、社会帮扶后,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自付部分超过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的;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遭遇特别重大困难的“个案”,启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采取“一事一议”实施特别救助。
不予救助情形:
(一)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致使无法核实相关情况的;
(三)各类服刑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救助程序】
1、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于调查核实等程序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其中小金额先行救助应当于受理当日完成审核确认。
2、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于调查核实、公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等程序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
3、申请特别救助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于调查核实、公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等程序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4、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于审核确认之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
1.临时救助书面申请;
2.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
3.家庭成员户口簿及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低保证、特困供养证、残疾证等相关复印件);
4、导致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5.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地点】
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2:00至6:00
(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救助电话】
分宜镇民生服务办:0790-5881326
钤山镇民生服务办:0790-5761628
湖泽镇民生服务办:0790-5715019
凤阳镇民生服务办:0790-5781016
洋江镇民生服务办:0790-7100403
双林镇民生服务办:0790-7139512
洞村乡民生服务办:0790-5651069
杨桥镇民生服务办:0790-5818185
高岚乡民生服务办:0790-7206905
操场乡民生服务办:0790-5611059
钤东街道办事处民生服务办:0790-5818591
钤西街道办事处民生服务办:0790-5881089
【监督举报电话】
分宜县民政局:0790-5881968
分宜县临时救助审批表
3.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附件1)和个人委托及法律责任声明书(附件2)
分宜县临时救助审批表(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