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看政务>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重点领域>社会公益事业>减税降费

号:

3605210001-2024-04117

信息分类:

减税降费

内容分类:

发文日期:

2024-05-06

发布机构:

县财政局

生成日期:

生效日期:

废止时间:

号:

词:

称:

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4-05-06 09:33
打印 字号:

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3号

  为进一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现就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变更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规定在农业农村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被赋予以字母“N”开头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4年4月16日

下载页面,目前不支持IE,或360兼容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