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分宜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案件情况通报工作,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权,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分宜县各级行政机关在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案件过程中的通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确保信息准确、完整、规范。
第二章 通报内容及范围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对本单位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数量及办理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情况(包括主动公开、部分公开、不予公开等);
(三)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情况及结果;
(四)典型案例分析及经验总结;
(五)其他需要汇报的事项。
第五条 对于答复不及时、答复内容不规范等情况,将进行定期通报。
第三章 通报程序及方式
第六条 按季度形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案件情况通报。
第七条 分宜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汇总全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案件情况,形成全县通报,经县政府审定后,通过以下方式发布:
(一)以文件形式印发至各行政机关;
(二)根据需要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通报。
第八条 对涉及重大舆情、社会关注度高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上报,并说明处理结果及依据。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九条 分宜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全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答复或答复内容不规范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案件通报情况纳入本单位政务公开年度考核内容,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