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分宜县各级行政机关在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过程中各类问题的反馈工作。
第三条 问题反馈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
(二)及时高效原则;
(三)便民利民原则。
第二章 问题反馈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问题主要包括:
(一)信息公开答复内容不完整、不准确的;
(二)信息公开程序不到位的;
(三)其他不利于按时规范进行答复工作的行为。
第三章 反馈渠道与方式
第五条 可通过以下渠道反映问题:联系分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问题反馈登记制度,指定专人负责问题反馈的受理、登记和转办工作。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七条 问题受理后,应当按照以下时限处理:
(一)简单问题: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反馈;
(二)一般问题: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反馈;
(三)复杂问题: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反馈,确需延长的,经批准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
第八条 问题处理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受理登记;
(二)调查核实;
(三)研究处理;
(四)结果反馈;
(五)材料归档。
第九条 对查证属实的问题,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分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十条 定期对问题反馈处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在全县范围内通报。
第十一条 将问题反馈处理情况纳入政务公开工作年度考核,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对问题处理不及时、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