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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3605210001-2025-06095

信息分类:

监督保障

内容分类:

发文日期:

2025-01-01

发布机构:

分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生效日期: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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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宜县政务服务事项公开制度

分宜县政务服务事项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 2025-01-01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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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分宜县政务服务事项公开工作,提高政务服务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分宜县各级行政机关政务服务事项的公开工作。

第三条政务服务事项公开应当遵循依法、全面、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以下政务服务事项:

(一)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材料、办理结果等;

(二)行政处罚事项的名称、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材料、办理结果等;

(三)公共服务事项的办理指南、流程、时限、收费标准等;

(四)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地点、时间、咨询投诉渠道等;

(五)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务服务信息。

第五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三章 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通过以下方式公开政务服务事项:

(一)分宜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部门网站;

(二)政务服务大厅、便民服务中心等场所的公示栏、电子显示屏;

(三)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四)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七条政务服务事项公开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政务服务事项产生或变更后,责任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公开申请;

(二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通过审核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平台公开。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八条由县行政审批局牵头负责对全县政务服务事项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定期通报工作情况。

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政务服务事项公开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问责。

第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分宜县人民政府投诉举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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