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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5210001-2025-06081

信息分类:

监督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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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5-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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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宜县社会公众代表列席政府会议制度

分宜县社会公众代表列席政府会议制度

发布时间: 2025-01-01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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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扩大社会公众参与,提升政府工作透明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23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社会公众代表包括公众代表、专家、企业家、媒体、“五型”政府监督员等,以下简称“社会公众代表”。

第三条涉及下列议题的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可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会议:

(一)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的重大事项或议题。

(二)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改革发展重点、热点、难点问题。

(四)其他有必要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会议的事项。

第四条社会公众代表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综合素质。

(二)为人正直,公正无私,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广大群众的意愿。

(三)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相应的民主政治权利。

第五条社会公众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拟决策事项开展调查研究,搜集社会各方的意见建议。

(二)就拟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等相关资料向分宜县有关单位机关进行咨询。

(三)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在会前或会后以书面形式反映;会议过程中,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代表可根据会议安排发言,承办单位负责对发言内容进行记录,提供会议决策参考。

(四)就会议的议定事项和议决结果办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列席代表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列席代表应准时进入会场并在指定席位就座,不迟到早退、无故缺席,自觉遵守会场纪律。

(二)遵守会议保密规定,对于会议要求保密的事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第七条会议筹备与组织

(一)分宜县人民政府组织召开的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需要根据议题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参加。凡提交会议集体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通过召开讨论会或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议题汇报部门应编制社会公众代表列席会议方案,明确列席会议的人员名单,并随同汇报材料一同报送县政府办公室,经审核同意后,提前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社会公众代表。

(二)会议过程中,社会公众代表可根据会议安排发言,承办单位负责对发言内容进行记录,提供会议决策参考。也可以在会前或会后以书面形式反映。

(三)会议结束后,相关单位应将代表意见采纳情况和会议决定情况反馈给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同时在履行信息公开审查程序后交县政府办公室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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