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公共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为满足各类主体在社会公共生活中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而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设施、服务产品、服务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服务。主要包括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法律顾问等方面。公共法律服务既包括无偿或公益性法律服务,也包括面向社会公众有偿性的法律服务。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是集成司法行政各类法律服务项目、提供多种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的重要载体,是司法行政机关直接面向人民群众提供服务的窗口,主要包括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平台、网络平台三大平台。
分宜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在分宜县司法局,各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设立在乡镇(街道)司法所。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功能基本涵盖了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律师、公证等公共法律服务。乡级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的功能主要是提供法律咨询以及其他法律服务的指引服务。
即“江西法律服务网”http://jx.12348.gov.cn/和“江西掌上12348”微信公众号。设有法律咨询、法治地图、法律服务、普法学法等板块。其中,法治地图板块列明了全省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律师事务所、公证处、鉴定机构、法律援助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的基本信息,供群众一键查找;法律咨询板块为群众提供法律问题和司法行政业务等咨询服务,包括即时咨询、智能咨询、留言咨询、智能问答等应用;法律服务板块除为群众提供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在线申请服务外,还上线公证、律师委托、司法鉴定委托、民商事仲裁申请等非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全省市、县、乡三级司法行政机关还配套建设了远程公共法律服务“乡乡通”平台,可联通市、县、乡为基层群众提供远程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申请条件
1.尚未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也没有被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2.在本省范围内,公民获得法律援助一般需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事项范围。对于通知辩护(代理)案件,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经济困难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工作需要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目前,我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为:低收入标准或最低工资标准。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应当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
哪些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1.重度残疾的或者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
2.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主要包括:
(1)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
(2)领取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其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困难家庭的;
(3)由政府或者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
(4)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
(5)获得司法救助的;
(6)因意外事件、重大疾病、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
3.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1.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2.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3.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4.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援助的范围
(一)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3.请求发给抚恤金;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5.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6.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7.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8.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9.农民工在劳务方面或返乡创业、就业因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导致利益受到损害的;
10.农民因购买种子、化肥、农药、饲料等质量低劣产品导致经济损失的;
11.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在人身财产权益等方面受到损害的;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下列人员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1.未成年人;
2.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
3.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4.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5.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
6.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三)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四)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五)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或者决定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申请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民政部门发放的有关证明、能够证明经济困难的有关材料或申请人签署的经济困难承诺书;
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4.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机构
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直接到相应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一般在各地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目前,全省还开展了法律援助异地申请“全省通办”服务。申请人可以就近在全省行政区域内任一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法律援助申请,由接受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初审,如果该机构不具有管辖权,则该机构可以通过“全省通办”机制转交给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审批法律援助案件。
法律援助机构在哪里
分宜县法律援助中心在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电话是0790-5889176。
公证服务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申请办理
什么人可以申请办理公证
如有公证需求,并且与该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办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监护人代理。法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其他组织申办公证,应当由其负责人代表。
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办理的公证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
公证员、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理当事人在本公证机构申办公证。
向哪个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也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办理公证需要提交的材料
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不能签名、盖章的由本人捺指印。
2.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②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③申请公证的文书,如合同、遗嘱、毕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
④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⑤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受理审查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受理:
①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②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③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
④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机构在其执业区域内可以受理公证业务的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指派承办公证员,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要求该公证员回避,经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公证机构应当改派其他公证员承办。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其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补收手续。
已经受理的公证事项,因公证机构的责任不能出具公证书或者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服务费应全部退还当事人;因公证机构和当事人双方责任不能出具公证书或者撤销公证书的,应当按照双方责任大小退还部分费用,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因当事人的责任不能出具公证书或者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服务费不予退还。
已经受理的公证事项,当事人主动要求撤回的,公证机构减半收取相关费用。
当事人属于《江西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的、申请办理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应当减收或免收公证服务费用。另当事人确有困难或有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后,由公证机构酌情减收或者免收相关的公证服务费用。
公证处地址
律师服务
律师服务是指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委托或指定,为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担任法律顾问、诉讼(仲裁)代理、刑事辩护或者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的活动。
何时聘请律师
在民事诉讼中,准备起诉或者被诉之后,就可以聘请律师担任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如果是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本人和家属也可以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或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行政诉讼中,也可以聘请律师担任代理人。还有一些非诉讼事项也可以聘请律师处理,很多涉及财产及其他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通过咨询律师达到降低风险的目的。
律师业务范围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1)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4)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5)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6)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7)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哪些行为下列行为是律师执业行为中不得出现的行为:
(1)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
(2)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除外;
(3)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4)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为委托人及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人代理、辩护;
(5)在与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在同一案件中担任有利益冲突的他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6)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中,分别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
(7)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法律顾问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或者有其他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
(8)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
(9)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
(10)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故意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或者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利益;
(11)为阻挠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威胁、恐吓委托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扣留委托人提供的材料;
(12)超越委托权限,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
(13)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接受对方当事人办理其他法律事务的委托,但办结委托事项后除外;
(14)阻挠或者拒绝委托人再委托其他律师参与法律服务;
(15)在明知的情况下为委托人非法的、不道德的或者具有欺诈性的要求或者行为提供服务和帮助;
(16)接受对方当事人利益或者向其要求或约定利益;
(17)非法阻止和干预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的活动;
(18)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19)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在押罪犯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在押罪犯,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或者与案情有关的信息;
(20)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在离任后两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或者担任其任职期间承办案件的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21)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或者同时在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
(22)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
(23)为争揽业务,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
(24)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不真实或者不适当的宣传;
(25)以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信誉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26)宣称自己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具有密切关系,或者利用这种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
(27)承办案件期间,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28)向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29)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30)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其他虚假行为;
(31)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32)拒绝或者懈怠承担指派的法律援助义务;
(33)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34)其他违法或者有悖律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律师收费
1.收费标准
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对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作出明确规定。
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应当每年向所在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备案,备案后一年内原则上不得变更;律师事务所不得超出该所在律师协会备案的律师服务费标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将本所在律师协会备案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在其执业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
严格限制风险代理收费金额。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约定风险代理收费的,可以按照固定的金额收费,也可以按照当事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额(以下简称“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费。律师事务所在风险代理各个环节收取的服务费合计最高金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标的额不足人民币1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5%;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2%;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9%;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6%。
2.收费的确定
确定律师收费标准的考虑因素主要有:
(1)需要的工作时间;
(2)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3)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和承办律师的执业经历和业务水平;
(4)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经济发展状况;
(5)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6)律师的社会信誉、职称级别和工作水平;
(7)案件标的;
(8)办理法律事务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3.在为委托人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另有约定的除外
(1)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鉴定机构、公证机关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合理的差旅费;
(3)为办理委托事项支付的查询费;
(4)经委托人同意支付的专家论证费、翻译费;
(5)经委托人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
4.律师费的计费方法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不同的服务方式,采取期间固定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风险代理收费和协商收费等方式。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根据规定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司法鉴定服务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基层法律服务
基层法律服务与律师的工作很相似,业务范围非常广泛,除不能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外,其他业务与律师业务类似。基层法律服务主要利用贴近基层、便利群众、服务便捷、收费低廉等优势,面向基层社会提供法律服务。
业务范围
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的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担任法律顾问;
(二)代理参加民事、行政诉讼活动;
(三)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五)解答法律咨询;
(六)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收费
1.收费标准
2007年,江西省发改委下发《关于核定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的复函》(赣发改收费字[2007]1675号),同意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代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代理申诉、接待法律咨询、制作法律文书等实行政府指导价。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和规定的收费标准,明码标价,依法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2014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对已具备竞争条件的包括基层法律服务(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代理除外)在内的7项服务价格,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履行相关程序的基础上,放开价格。具体来说:除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包括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提供的下列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1.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2.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2019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明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的代理人实行政府指导价。
基层法律服务所要根据主管部门的规定,制定本所的收费标准,并对外公示。
2.收费的确定
确定收费标准的考虑因素主要有:
(1)需要的工作时间;
(2)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3)办理法律事务所需人数和承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经历和业务水平;
(4)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经济发展状况;
(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6)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社会信用和工作水平;
(7)案件标的;
(8)办理法律事务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3.在为委托人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另有约定的除外
(1)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鉴定机构、公证机构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合理的差旅费;
(3)为办理委托事项支付的查询费;
(4)经委托人同意支付的专家论证费、翻译费;
(5)经委托人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
4.基层法律服务费的计费方法
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不同的服务方式,采取期间固定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风险代理收费和协商收费等方式。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根据规定在(聘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合同)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