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fenyi-2021-002405 | 信息分类: | “双随机一公开” |
---|---|---|---|
内容分类: | 发文日期: | 2021-01-12 | |
发布机构: | 县烟草专卖局 | 生成日期: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时间: | ||
文号: | 关键词: | ||
名称: | 分宜县烟草专卖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和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切实解决检查不作为、乱作为和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提高监管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工信部36号令)《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37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新余市烟草专卖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等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部门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运输、销售等经营行为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布检查结果和查处结果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遵循依法实施,“谁主管、谁许可、谁备案、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和公开透明的原则,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抽查或监督检查,更不得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外设立检查事项。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执法人员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结果、查处结果等应当依法公开。
第二章 检查范围
第四条 专卖管理部门负责对经营户的守法经营情况和持证经营情况进行抽查,法规部门负责对执法人员文明执法、依法行政的情况进行抽查。
第五条 对因涉嫌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草专卖品的投诉举报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指定交办、转办等原因,需要对具体的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的,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由受理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对抽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销售异常、投诉举报多、有多次或严重违法行为的重点对象,要纳入经营异常名录,适当增加抽查频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对守法经营信誉良好的零售户可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三章 名录库建立
第六条 专卖管理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部门职责,确定抽查的事项,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以及“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名录库”和“检查对象名录库”,并负责组织抽查和日常监督管理。
分宜县烟草专卖局专卖办应根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修订情况,及执法人员的变动情况,及时对“一单两库”进行调整,即时更新。
第七条 辖区内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名单的确定,应由分宜县烟草专卖局大队长或分管领导从本单位建立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确定检查人员名单时,要综合考虑属地管辖、人员配备、相关部门日常监管职责,以及回避等因素。抽取过程须保存痕迹资料,抽取记录要存档备查。
第四章 检查方式
第八条 分宜县烟草专卖局专卖办应制定随机抽查年度计划,合理确定和调整被检查对象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第九条 年度计划抽查零售户比例控制在该区域零售户总数的10%-30%,抽查执法人员的比例为100%。对零售户及执法人员的抽查频次按季度均衡开展,对计划完成比例达到100%。
第十条 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经营行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对抽查中不具备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予以转岗处理,对违反《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执法人员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实地检查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检查时必须出示执法证件和徽章。检查结束,应及时在“互联网+监管”系统填写检查记录。
第十二条 现场检查记录、检查结果等材料,应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结果公示
第十三条 分宜县烟草专卖局专卖办应将检查结果即时在“互联网+监管”系统公示。
第十四条 现场检查有违法行为的,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查处,即时在“互联网+监管”系统公示行政处罚结果。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应当将日常监管职责和业务范围内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向分管领导汇报,加强上下部门的沟通联系,确保此项工作的落实。
第十六条 检查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依照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责任制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分宜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