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为规范我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中止、恢复、终止等工作流程,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和《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止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办理流程
(一)因故中止工程施工的项目(指因特殊情况、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项目中止施工超过一个月),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申请办理中止施工安全质量监督手续(附件1),并提交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安全防护和维护管理措施等,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二)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后,经查验书面资料和施工现场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下发中止施工安全质量监督告知书(附件2),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中止施工期间不实施施工安全质量监督。
(三)监督机构发现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申请办理中止施工安全质量监督手续的,应当向建设单位下发中止施工办理提醒告知书(附件3),并函告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处理。
(四)中止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等相关安全保障责任单位全面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落实专人值班值守制度,并定期组织开展巡检巡查,确保各项安全保障措施有效发挥作用。
二、恢复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办理流程
(一)中止施工的项目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恢复施工安全质量监督手续(附件1),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核验施工许可证。
(二)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后,经监督机构查验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下发恢复施工安全质量监督告知书(附件2),并对工程项目恢复实施施工安全质量监督;对查验不符合要求的,监督机构应督促建设单位整改。建设单位完成整改经监督机构确认后,重新提交申请。
(三)未取得恢复施工安全质量监督告知书的项目,不得擅自恢复施工。
三、终止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办理流程
(一)工程项目完工办理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附件4),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的工程施工结束证明,施工单位应当提交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核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二)工程施工结束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已介入监督的工程,一个或多个施工许可范围内的工程已按合同内容完工,施工设备撤离,工完场清,且原则上已完工工程(单体工程)与未完工工程(单体工程)之间须做好安全防护,确保物理隔离。
2.已介入监督的工程,由于解除合同,需终止施工安全监督的。
(三)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下发终止工程安全监督告知书(附件5),终止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对查验不符合要求的,安全监督机构应督促建设单位整改。建设单位完成整改后,重新提交申请。
(四)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监督机构向建设单位下发终止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附件6),终止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中止/恢复施工安全质量监督申请表
2.中止/恢复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告知书
3.中止施工办理提醒告知书
4.终止工程安全监督申请表
5.终止工程安全监督告知书
6.终止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
分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