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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3605210001-2022-05354  信息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内容分类:  发文日期: 2022-08-10
发布机构: 县应急管理局  生成日期:
 生效日期: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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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 分宜县发展改革委安全生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分宜县发展改革委安全生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 2022-08-10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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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宜县发展改革委安全生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

权力

类型

事项

编码

权力名称

权力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承办

机构

追责对象

范围

1

行政检查

360604007000

对电力企业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情况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1.处置责任: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依法应该予以行政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要求处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县发展改革委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2

行政强制

360304001000

强制拆除违法修建的危害油气(长输)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2.《江西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

1.调查责任: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强制拆除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2.《江西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县发展改革委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3

行政检查

360604006000

对有关单位履行油气(长输)管道保护义务和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2.《江西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条、第六条

2.《江西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一条

县发展改革委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4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361004004001

油气(长输)管道竣工测量图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2.《江西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逐级上报。

4.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二十条

2.《江西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县发展改革委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5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361004004002

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逐级上报。

4.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县发展改革委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6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361004004003

油气(长输)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逐级上报。

4.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四十二条

县发展改革委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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