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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3605210001-2024-07306

信息分类:

批准结果信息

内容分类:

发文日期:

2024-09-10

发布机构:

县水利局

生成日期:

生效日期:

废止时间:

号:

分水利字〔2024〕53号

词:

称:

分宜县水利局关于江西东润硒泉矿泉水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取水许可批复意见的函

分宜县水利局关于江西东润硒泉矿泉水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取水许可批复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 2024-09-10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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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东润硒泉矿泉水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年产50万吨矿泉水(一期)生产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按照国务院460号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利部34号令《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及《江西省水资源条例》等法规规定,江西东润硒泉矿泉水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年50万吨矿泉水(一期)项目开展了水资源论证,并提出取水申请。根据《江西东润硒泉矿泉水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年50万吨矿泉水(一期)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及评审意见,现将该工程取水许可审批意见函复如下:

一、该工程取水口位于:位于新余市分宜县中国林科院亚热带林业实验中心树木园区(东经114°43'43.77"、北纬 27°47'3.79"),取水用途生产用水,设计取水保证率为90%。

二、该项目日平均取水量295m³/d,年最大取水量9.5m³。本项目现阶段生产矿泉水产品为 8.0 万吨/年,则单位产品用水指标:9.5/8.0=1.18m3/t,小于《江西省工业企业主要产品用水定额》(DB36/T420-2019)—瓶(罐)装饮用水制造(C1522)—饮用天然矿泉水用水定额先进值(1.26m3/t),项目用水合理。

三、2023 年分宜县总用水量 1.96 亿 m3,地下水用水量为 0.05 亿m3,小于《新余市水利局 新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新余市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的通知(余水字﹝2023﹞13 号)》下达至分宜县 2023 年用水总量 2.439 亿m3、地下水控制总量 0.205 亿m3,没有突破红线量。根据《分宜县水资源公报》,2022年分宜县用水总量(折算后)为1.94亿m3,较2030年用水总量控制目标余量为0.52亿m3,该工程取水符合用水总量控制要求。本项目年最大取水量 9.5万m3 /a,其用水量占剩余地下水总用水量的 0.61%,取水量非常小,水资源配置较合理。

四、贵公司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每年对取水在线计量设施进行鉴定或校准,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数据能实时传输至江西省水资源动态预警系统如果该工程取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我局将按照该工程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

五、该工程的取水工程或设施建成试运行满30日后、90日前,应向我局提出取水设施验收申请,经我局验收通过并颁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运行。

六、该工程开始取水后,你公司需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该工程当年的用水总结和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建议,并严格按照我局下达年度用水计划取水,不得超计划取水;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用水计划时,需提前报我局批准。

七、我局负责对该工程取水许可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征收水资源费,委托分宜县水利技术综合服务中心承担该工程取水许可实施情况和水资源费缴纳情况的技术指导和日常监督检查。请你公司积极配合,并按月向其报送取用水统计台账、水资源费缴纳收据复印件等取用水情况的材料。

八、本批复文件有效期为3年。3年内,该工程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本批复文件自行失效。该工程取水事项出现《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列明的较大变更的,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办理取水许可。

九、该工程取水涉及其它审批的事项,需要及时向该审批事项的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十、本文件自批复之日起生效。

附件:专家评审意见


附件:专家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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