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2.办事指南编码
1136050001462660203000116101003
3.对应政务服务实施清单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海洋工程、核与辐射类除外)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对土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及应当采取的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和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9).《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并分别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
(1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建设项目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共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1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1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技术机构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全文
(15).《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号):全文
(1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编制单位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1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6.监管依据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技术机构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
(3).《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一、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一)建立事前属地参与机制。生态环境部将进一步完善环评审批程序,在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评估和审查过程中,根据环境影响和环境风险大小,邀请项目所在地省级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参加现场踏勘、技术评估会和部内审查会,共同研究提出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明确后续属地监管内容和各方责任。请各省(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参照我部环评审批程序,在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评估和审查过程中,建立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事前参与机制,合理确定参会范围,也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避免增加行政成本。在环评批复文件中,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将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作为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的主要责任部门,在审批完成后及时将环评文件及批复文件转送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涉及污染物区域削减、煤炭替代、产能置换、居民搬迁、栖息地保护等要求的应同时转送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并明确有关责任和完成时限。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三条):负责审核、审批、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备案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编制单位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生态环境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9).《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和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7.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8.实施机关: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9.实施主体:新余市生态环境局
10.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11.实施主体编码:
12.审批层级:市级/隶属
13.行使层级:市级/隶属
14.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5.受理层级:市级/隶属
16.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7.初审层级:
18.责任处(科)室: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
19.权限划分
一、跨县(区)行政区域的项目(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审批项目除外);二、水库、畜禽养殖场、采选、化工、医药、造纸、工业废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三、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审批项目之外仙女湖区、孔目江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以内的项目;四、市区内不属于渝水区、高新区、仙女湖区管辖范围,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该审批管理的建设项目。。
20.行使内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第九条)
21.行政相对人权利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2.行政相对人义务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2.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可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3.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4.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真实,内容不存在重大缺陷、遗漏,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明确、合理;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3.受理条件
(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2)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3)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可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4)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真实,内容不存在重大缺陷、遗漏,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明确、合理;
4.不予行政许可的情形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
2.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环保绿化
3.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环保绿化
4.面向自然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5.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6.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7.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8.许可证件名称:
9.改革方式:1
10.具体改革举措
一是精简审批事项。环评涉及的5项行政许可中,已通过修法取消部门预审、试生产审批、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许可和环评机构资质等4项,仅保留建设项目环评1项行政审批。在环评审批中,取消水土保持、行业主管部门预审等前置条件,实行并联审批。将登记表项目由审批改为告知性备案,全部实施网上登记。二是减少审批数量。多次修订环评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明确名录之外不用开展环评,进一步减少环评审批和备案数量。下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国家仅保留新建炼油等可能造成重大生态环境影响的项目环评审批权。三是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格式及编制技术指南,简化表格内容和填写要求,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四是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实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并通过新的名录予以制度化规范化。
11.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是严格环评违法行为查处。依法查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不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等违法行为。二是加强环评文件编制质量监管。采取人工复核和智能校核相结合方式,加强环评文件质量复核抽查,对存在问题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失信记分、移交行政处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严格环评审批责任追究。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2).公众参与说明:
(3).请求审批环评材料的申请: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意见: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关于印发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68号):附件2《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申请材料清单(2018年版)》
(2).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环评报批事项的通知(赣环环评【2020】47号):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提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服务效能,进一步简化和规范向省生态环境厅报批环评事项。
3.材料信息
1、
(1)申请材料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2)材料类型:纸质
(3)材料形式:原件
(4)材料必要性:必要
(5)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6)来源渠道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
(7)纸质材料份数:0
(8)纸质材料规格:
(9)原件份数:0
(10)复印件份数:0
(11)填报须知:
(12)受理标准:
2、
(1)申请材料名称:公众参与说明
(2)材料类型:纸质
(3)材料形式:原件
(4)材料必要性:必要
(5)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6)来源渠道说明:申请人自备,仅报告书项目需要提供
(7)纸质材料份数:1
(8)纸质材料规格:
(9)原件份数:1
(10)复印件份数:0
(11)填报须知:
(12)受理标准:
3、
(1)申请材料名称:请求审批环评材料的申请
(2)材料类型:纸质、电子
(3)材料形式:原件
(4)材料必要性:必要
(5)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6)来源渠道说明:
(7)纸质材料份数:0
(8)纸质材料规格:
(9)原件份数:0
(10)复印件份数:0
(11)填报须知:
(12)受理标准:
4、
(1)申请材料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意见
(2)材料类型:纸质
(3)材料形式:原件
(4)材料必要性:必要
(5)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6)来源渠道说明:
(7)纸质材料份数:0
(8)纸质材料规格:
(9)原件份数:0
(10)复印件份数:0
(11)填报须知:
(12)受理标准:
4.材料审查要点
1、逐项提交各项书面资料。2、书面申报材料均须提供原件
5.申请提交方式:窗口提交,网络提交,信函提交
6.接收申请的机构:新余市生态环境局
7.接收地址:新余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窗口
8.提交方式:http://www.jxzwfww.gov.cn/jxzw/czbm/index.do?webId=1&orgCode=3600000021&flag=gj
9.传真号码:0790-6425096
10.是否需要实人认证:否
11.关于实人认证的说明:无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是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的能力建设指南和监管办法。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任何行政机关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单位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6.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要求: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7.中介服务内容: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审批决定公开(不计入承诺时限)
2.拟批准公示(不计入承诺时限)
3.拟受理公示(不计入承诺时限)
4.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计入承诺时限)
5.作出审批决定
6.印发决定文件
7.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并分别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十一):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受理信息。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后,应当向社会公开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环评机构、受理日期等受理情况,并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等内容外)。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十三):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信息。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审批决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开文件名称、文号、时间等审批情况并公开审批决定全文,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十二):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查信息。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审查时,应当向社会公开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环评机构、项目概况、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相关部门意见等,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
(5).《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生态环境部令22号)(第六条):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外,建设本条所列项目的单位,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未依法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或者虽然依法征求了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但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或者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前,可以举行听证会,征求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一)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二)可能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或者其他污染,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
(6).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其他依据:(待补充)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1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部分情况下开展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是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60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并分别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4.承诺审批时限:20工作日
5.办件类型:承诺件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3.是否允许减免:否
4.允许减免的依据:
5.减免收费的情形: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行政许可证件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文件
3.行政许可证件的有效期限:无
4.规定行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的依据: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其他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无: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否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否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否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生态环境部;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十五、业务办理信息
1.是否通办:无
2.通办业务模式:无
3.跨省通办事项名称:
4.是否是35号文中的跨省通办事项:无
5.应用场景:
6.联办机构:
7.办理形式:
8.是否网办:是
9.网上办理深度: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其他
10.网办地址:http://www.jxzwfww.gov.cn/jxzw/czbm/index.do?webId=1&orgCode=3600000021&flag=gj
11.是否可在移动端办理:否
12.微信小程序办理地址:
13.支付宝小程序办理地址:
14.百度小程序办理地址:
15.APP办理地址:
16.其他办理地址:
17.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无
18.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19.到办事现场次数:0
20.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21.服务渠道:
22.是否进驻政务大厅:是
23.办理地点:生态环境窗口
24.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夏令时(5月1日至9月30日),上午8时30分至12时,午间错时服务12时至14时,下午2时至5时;冬令时(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上午9时至12时,午间错时服务12时至13时30分,下午1时30分至5时。
25.咨询方式:通讯地址:江西省新余市赣西大道195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电话号码:0790-6422717
26.咨询网址:
27.政务微博网址:
28.监督投诉方式:通讯地址:新余市仰天西大道1518号监督投诉电话:0790-6443022
29.投诉网址:
30.是否支持预约办理:无
31.是否支持网上支付:否
32.是否支持物流快递:是
33.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否
34.所属业务分类:就业创业
35.业务办理系统: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大数据系统
36.网上支付方式:
37.预约电话号码:0790-6422717
38.网络预约地址:
39.是否免申即享:无
40.是否涉及惠企政策:无
41.问题、解答
问题:在申请材料填写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解答:单位名称应与公章全称一致,项目名称应与立项或备案批复的项目名称一致;不能完全按照示范文本填写,要符合实际情况。
十六、办理流程说明
1、
(1)环节名称:预约
(2)环节办理时限(工作日):1
(3)办理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4)办理岗位:受理岗
(5)联系电话:0790-6422717
(6)办理内容:预约事项办理时间、办理地点。
(7)办理进程查询:电话询问
(8)送达方式:
(9)办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