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改善群众居住环境,完善城市功能品质。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14号)、《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意见》(余府发[2011]33号)等规定,决定对新村黄家村小组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红线内(具体见红线图)的房屋实施征收。
一、征收目的
加快城市建设,改变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品位,改善群众居住环境。
二、征收项目名称
新村黄家村小组棚户区改造项目
三、征收范围
分宜镇新村村黄家村小组范围内房屋及附属物。具体范围见规划红线图。
四、征收主体
分宜县人民政府
五、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分宜镇人民政府
六、征收补偿资金落实情况
征收补偿资金由分宜镇人民政府安排落实,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七、征收补偿方案
见附件。
八、签约期限
期限为90天,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九、适用范围
本方案仅适用于新村黄家村小组棚户区改造项目,不作为其他项目房屋征收补偿的依据。
十、征收办公地点
分宜镇人民政府办公楼内。
本征收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新村黄家村小组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分宜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4日
附件
新村黄家村小组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
与补偿安置方案
为改善群众居住条件,改变城中村落后面貌,维护广大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14号)、《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意见》(余府发〔2011〕33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部门与实施单位
分宜镇人民政府
二、征收范围
分宜镇新村村黄家村小组范围内房屋及附属物。具体范围见规划红线图。
三、征收补偿对象
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单位或个人。
四、征收程序
1.房屋征收部门对棚户区改造规划红线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发布征收预告。
2.入户调查摸底,进行宣传、解释。
3.拟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广泛征求被征收人意见。
4.聘请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社会风险评估。
5.分宜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6.征收人根据被征收人的具体情况计算补偿费用。
7.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定征收补偿协议。
8.被征收人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搬迁腾空。
9.委托有资质的拆迁企业对房屋进行拆除并清理建筑垃圾。
五、安置补偿办法
1.改造方式:实物安置,就地改造。在拆除房屋后的棚户区原址及临近地段集中建设安置房。
2.安置办法:拆一建一,产权主体不变,土地性质不变。户型面积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
3.安置房分配方式:被征收人参加分宜镇政府组织的公开抽签,按抽签结果确定安置房房号。
4.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1)房屋拆除不予补偿。
(2)搬迁补助3000元/户。
(3)供水补偿500元/户,供电补偿500元/户。
六、资金来源
除上级补助资金外,其余棚改资金由群众自筹。
七、补偿款支付期限、方式
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腾空后,2个月内一次性支付到位。
八、房屋拆除及垃圾清运
被征收房屋由分宜镇人民政府委托有资质的拆迁企业统一实施拆除。任何被征收人不得擅自拆除房屋。被征收人在搬迁腾空时应保持房屋结构原样,腾空房屋的门、窗、墙及水、电、气等设施不能损坏或自行拆除,如因被征收人擅自拆除造成安全事故由其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并对被损坏设施作价赔偿。房屋拆除、建设和分配过程中的纠纷由黄家村小组理事会自行负责。
九、其他事项
1.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房屋征收部门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2.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分宜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分宜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本方案仅适用于新村黄家棚户区改造项目,由新村黄家村小组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