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改善群众居住环境,完善城市功能品质。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14号)、《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意见》(余府发[2011]33号)等规定,决定对二二四队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红线内(具体见红线图)的房屋实施征收。
一、征收目的
加快城市建设,改变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品位,改善群众居住环境。
二、征收项目名称
二二四队棚户区改造项目
三、征收范围
江西省地质局能源地质大队分宜基地(以下简称基地)范围内土地、房屋(含附属物,以下简称房屋)。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四、征收主体
分宜县人民政府
五、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钤东街道办事处
六、征收补偿资金落实情况
由分宜县城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落实资金,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七、征收补偿方案
见附件
八、签约期限
期限为90天。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九、适用范围
本方案仅适用于二二四队棚户区改造项目,不作为其他项目房屋征收补偿的依据。
十、征收办公地点
二二四队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分宜大酒店内)。
本征收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二二四队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2.《二二四队棚改项目征收红线示意图》
分宜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7日
(主动公开)
附件1
二二四队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为改善群众居住环境,加快推进二二四队棚户区改造工作,维护广大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意见》(余府发[2011]33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部门与实施单位
钤东街道办事处
二、改造原则
政府主导,让利于民,因房而改,统一规划。
三、建设单位
分宜县城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四、征收范围
江西省地质局能源地质大队分宜基地(以下简称基地)范围内土地、房屋(含附属物,以下简称房屋)。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五、征收补偿对象
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单位或个人。
六、征收程序
1.房屋征收部门对二二四队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发布房屋征收预告。
2.入户调查摸底,进行宣传、解释。
3.拟订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广泛征求被征收人意见。
4.聘请中介机构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5.分宜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6.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
7.征收人根据被征收人的具体情况,结合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计算补偿费用。
8.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9.被征收人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搬迁腾空。
10.委托有资质的拆迁企业对房屋进行拆除并清理建筑垃圾。
七、房屋面积、权属认定
1.被征收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其它合法批准文件、法律文书载明的房屋面积为准。
2.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有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视为完全产权。
3.划拨土地性质房屋等部分产权房屋补足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后视为完全产权。
4.房屋所有权证载明为商业用房性质的,才能认定为商铺。
5.被征收房屋没有有效证件或证件遗失、或证件有涂改痕迹不能明确认定的,经过有关部门认定为完全产权的,其面积根据具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报告确定。
6.其他情况另行认定。
八、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货币化安置与实物安置相结合。
(一)货币化安置
被征收房屋按照市场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土地性质、房屋用途、建筑结构、成新度等因素进行评估,评估价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地段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
(二)实物安置
就地建设,集中安置。安置地点为基地办公楼及周边拆迁地块。房屋置换后产权主体不变,土地性质不变,不动产权证由征收人负责办理,县自然资源局配合落实。被征收房屋在补足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后,安置房可直接办理出让土地性质的不动产权证,安置房维修资金、应纳契税由被征收人承担。
1.私有产权房屋
(1)住宅房屋按照套内建筑面积“征一还一”进行产权置换。
(2)安置房为高层或小高层建筑,建设70㎡、90㎡、110㎡、130㎡四种户型,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3)住宅房屋成套进行置换,置换套数采取四舍五入的办法。即置换后被征收房屋剩余面积等于或大于35㎡的可选择再置换一套70㎡的安置住房,以此类推。
(4)住宅房屋按照套内建筑面积“1:1”的比例成套置换后,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含10㎡)以内的部分,被征收人按照4000元/平方米进行购买;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以上的部分,被征收人按照所选安置房对应楼层的市场销售价进行购买;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由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补偿给被征收人,评估价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同类地段商品房销售均价。
(5)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根据房产证载明的套内面积进行认定。房产证未载明套内面积的,根据实际测量结果进行认定。
2.基地公有产权房屋。
(1)办公、住宅房屋按照建筑面积“征一还一”进行产权置换。办公还建地点位于省能源地质大队分宜基地机修厂拆迁地块(地号1-1-5-430-3),该宗地由县政府先无偿进行收储,再无偿划拨给省能源地质大队用于还建办公楼。住宅还建地点位于基地办公楼及周边拆迁地块(不动产单元号:360521001006GB00668F00040001),还建住宅土地性质为出让土地。
(2)非办公、非住宅类房屋一律按照市场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
(3)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被征收人按照安置房对应楼层的市场销售价进行购买;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由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补偿给被征收人。
(4)办公临时过渡安置费:按照基地办公楼建筑面积8元/㎡/月计算,一年一付,过渡期限至安置房交付为止。
3.基地公房承租户
(1)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优先解决入住公租房。
(2)建设90㎡、110㎡两种户型限价商品房供公房租赁户自愿选择购买,每户限购一套,购房优惠价格5100元/㎡,房屋维修资金、应缴税费由购房户自行承担。
(三)其它补偿
1.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2.经有关单位批准的自行搭建建筑按以下标准补偿:框架结构580元/㎡,砖混结构480/㎡,砖木结构260元/㎡,土木结构180元/㎡,简易棚100/㎡,围墙50元/㎡。
3.地下室(储藏室)不进行产权置换,一律按照住宅房屋征收评估价的70%实行货币补偿。
4.室内装饰装修按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
5.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36㎡以下的,按36㎡建筑面积进行结算。
6.临时过渡安置费:500元/户/月。选择货币补偿的,过渡期限为6个月。选择实物安置的,过渡期限为30个月。如安置房到期未交付,自逾期之日起按750元/户/月支付临时安置费;逾期超过12个月的,从超过之日起按1000元/户/月支付临时安置费。
7.搬迁补助费:400元/次。货币补偿补助1次,实物安置补助2次。
8.空调迁移补偿费:150元/台。
9.太阳能热水器迁移补偿费:300元/户。
10.商铺停产停业补偿费:货币补偿640元/间×6个月×2人。
九、补偿款支付期限、方式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证件交给征收人,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将被征收房屋搬迁腾空并将钥匙交至征收人后,凭房屋腾空证明,1个月内一次性支付补偿款给被征收人。
十、评估机构确定方式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居民理事会选定或随机选定。
十一、选房办法
(一)置换安置房对象
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以搬迁腾空证明上确定的时间为顺序领取选房顺序号(同一天搬迁腾空的按抽签结果确定选房顺序号)。选房工作由钤东办统一组织实施,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凭选房顺序号在安置房房源内选房,无故不参加的,视为自动放弃选房资格,直接安排下一序号进行选房。
(二)购买限价商品房对象
选房分配工作由省能源地质大队与钤东街道办事处共同负责落实。购房对象须在规定期限内缴清房款,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购房资格。
十二、房屋拆除及垃圾清运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的房屋统一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拆迁企业进行拆除,所清理的建筑垃圾应由有资质的渣土运输公司统一倾倒处理,任何被征收人不得擅自拆除房屋。被征收人在搬迁腾空时应保持房屋结构原样,由征收指挥部统一组织实施拆除。腾空房屋的门、窗、墙及水、电、气等设施不能损坏或自行拆除,如因被征收人擅自拆除造成安全事故由其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并对被损坏设施作价赔偿,征收指挥部有权在支付给被征收人的房屋征收补偿款中抵扣其应承担的赔偿款。
十三、其他
1.房屋征收预告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转租房屋、室内装修的,一律不予补偿。
2.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房屋征收部门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3.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分宜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分宜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本方案仅适用于二二四队棚户区改造项目,由二二四队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附件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