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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3605210001-2023-03685

信息分类:

国土空间生态修复

内容分类:

发文日期:

2023-04-03

发布机构:

县自然资源局

生成日期:

生效日期:

废止时间:

号:

词:

修复义务,履行生态,义务通知书,矿山生态,矿山地质,

称:

关于《责令履行生态修复义务通知书》的公告

关于《责令履行生态修复义务通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3-04-03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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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责令履行生态修复义务通知书》的公告

分宜县早木山采石场、分宜县分宜镇收村石灰岭采石场、分宜县杨桥镇土坎下村南门前采石场、新余市福亮矿业有限公司、分宜县高岚星溪石场:

你公司在我县开采的矿山,自停产关闭至今尚未实施矿山生态修复,自然修复效果不佳。根据《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请你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前编制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送我局审查、公示;2023年4月25日前严格按通过审查及公示的方案启动生态修复工程;按方案中明确的工程建设时间完成生态修复工程,我局将会同属地乡(镇)及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验收。

你公司若在限期内未按要求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到位,我局将根据《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条例》等规定,报经县政府同意后,按程序使用你公司缴纳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代为开展矿山生态修复。如资金不足,将依法向你公司进行追缴。本通知自公告之日起20日,即视为送达。

你公司如对上述告知事项有异议,可自收到本《责令履行生态修复义务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分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分宜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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