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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3605210001-2024-02857

信息分类:

价格与收费

内容分类:

发文日期:

2024-04-03

发布机构:

县发改委

生成日期:

生效日期: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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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分宜县教育体育局 分宜县财政局关于调整分宜县公办全日制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以及管理意见的通知

分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分宜县教育体育局 分宜县财政局关于调整分宜县公办全日制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以及管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4-03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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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乡镇中心幼儿园:

为进一步规范公办幼儿园的收费行为,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幼教事业的发展现状,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调整《分宜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以及管理的意见》,并报经分宜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分宜县公办全日制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

以及管理的意见

一、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及标准

1.省级示范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520元/月/生。

2.市级示范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430元/月/生。

3.城区普通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360元/月/生。

4.农村普通幼儿园(乡镇中心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230元/月/生。

5.农村普通幼儿园(乡镇以下普通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210元/月/生。

二、其他收费、退费及减免

(一)服务性收费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二)退费

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保教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一定预收费用。具体退费办法如下:

1、当月一周内要求退(转)园的,按本园所收取本月学费标准的75%退还;

2、当月二周内要求退(转)园的,按本园所收取本月学费标准的50%退还;

3、当月超过二周要求退(转)园的,所收本月学费不予退还。

(三)减免

对贫困家庭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按照50%的比例给予减免收取保教费。对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扶养人,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以及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的保教费给予全免。

三、执行范围

县公办幼儿园乡镇中心幼儿

四、执行时间

2024年春季开学起执行

五、监督与管理

(一)各公办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幼儿园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二)发改、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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