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宜县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行业部门
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力度的意见》赣发(2018)7号和余发(2018)15号、分发(2018)14号精神,推进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见效,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做好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部署,加大资源整合力度,使各类资源帮扶优势得到整体发挥发动全县各方面力量参与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切实做到精准帮扶、精准施策,确保城镇贫困群众与全县人民同步全面进入小康社会。
二、目标任务
通过精准施策,精准帮扶,到2020年城镇贫困群众稳定实现“两不愁三保障”,全面实现城镇脱贫解困目标城镇贫困群众与全县人民同步进入小康社会。
三、工作措施
(一)筑牢基本生活保障网。(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残联)
1.落实贫困群众“应保尽保”。严格按照“应保尽保”的要求,积极开展城镇贫困群众排查摸底工作,主动发现并及时把符合城镇低保条件的贫困群众纳入城镇低保兜底保障。
2.落实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稳步提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年按照10%左右的增幅提高,2019年达到640元/月;人均补差标准每年按照9%左右的增幅提高。对符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贫困群众要及时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切实落实应保尽保,保持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合理比例,提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户均保障人数整户保障比例和常补对象保障比例。对于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然贫困的,要通过增发低保金、开展临时救助、走访慰问、结对帮扶等方式,提高保障水平。积极探索把因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因灾、因重病、因重残、因突发事件致贫返贫的贫困群众,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标准的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低保。积极将进城居住、持有居住证1年以上的农业人口中符合城镇低保条件的人群纳入居住证所在地城镇低保保障范围。千方百计帮助低保对象通过就业走出生活困境,对他们就业稳定后实施1至2年(其中残疾对象实施2至3年)的低保待遇延退,让其逐渐过渡恢复发展。
3.落实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稳步提高城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城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每年按照不低于当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提高,2019年达到835元/月。以后按照我县经济发展水平逐年递增,落实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经费,分别按照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和20%安排照料护理经费,2019年分别达到1200元/月和300元/月。全县至少建设1所床位不少于100张的护理型养老院,确保到2020年实现特困人员失能护理服务全覆盖。
4.落实困难残疾人“两项补贴”。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进一步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将城镇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6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70元,并建立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5.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进一步提高城镇孤儿保障标准,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按略高于城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子以保障,2019年散居孤儿供养标准达到950元/月,机构供养孤儿标准达到1350元/月。
6.落实临时救助制度。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优化救助程序、增强救助时效,着力完善临时救助对贫困群众的救急救难功能,使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贫困群众得到重点救助。城镇低保常补对象、特困供养对象等重度贫困群众临时救助标准可以上浮50%。
7.落实特别救助制度作用。在全县实施特别救助制度,对因遭受特别重大困难,造成重大刚性支出远远超过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城镇低保对象、未纳入低保的支出型贫困家庭实施特别救助,缓解因各种原因造成的贫困问题。
(二)加大教育资助力度。(责任单位:县教体局)
8.精准认定对象。根据我县2018年至2020年认定的城镇特困人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确定城镇贫困学生,建立城镇贫困学生信息台账。
9.切实加大教育救助实施力度。建立健全城镇贫困群众家庭上学子女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救助。比照农村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家庭标准, 将城镇贫困群众家庭上学子女纳入国家“奖、助、贷、勤、减、免”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范畴,享受相应助学政策。
10.学前教育幼儿资助。资助对象为在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等;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00元;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年发放,一般在11月发放。
11.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补助。资助对象为小学、初中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小学1000元、初中1250元,特教学校在原有基础上增加200元;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春季学期一般在5月发放,秋季学期一般在11月发放。
12.普通高中学生资助。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且已纳入 “省高中贫困生库”的学生(不包括复读生、借读生、补习生等临时性生源和已享受中职国家助学金的综合高中学生),资助标准为平均每人每年2500元;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春季学期一般在5月发放,秋季学期一般在11月发放。
普通高中建档立卡户学生免学杂费资助对象为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资助标准为分宜中学学每人每学年免除800元,分宜二中、分宜三中、分宜六中学生每人每学年免除360元;新生入学时提出申请,由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审核认定,按学期免除。
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资助对象为当年考取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已纳入“高中贫困生库”的考生,包括社会考生且已在高校注册就读)资助标准为每人一次性资助5000元。高考当年申请与发放,一次性评审发放。
13.中职职业教育资助。中职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中职学校一、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
中职国家免学费资助对象为中职学校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850元。
14.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对象为被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的户籍必须是新余籍;申请标准为本、专科学生每年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年贷款额度不超过l2000元;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发放,7—8月集中办理;学生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前往高校就读缓交学费直接报到,11月中下旬放款至高校。凡考入高校的学生都可申请贷款,本着“应贷尽贷”原则,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贴息。
15.切实发挥各类资源帮扶优势。要加大资源整合力度,使各类资源帮扶优势得到整体发挥。鼓励、引导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爱心人士为城镇贫困群众子女开展助学慈善救助。积极搭建社会组织救助项目与城镇贫困学生救助需求相对接的信息平台,健全完善促进社会力量参与教育帮扶的政策措施。
(三)落实健康保障政策。(牵头单位:县卫健委;责任单位:县医保局、县总工会、县妇联)
16.加强各项保障制度衔接。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对城镇贫困人口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和“一站式”即时结算,要求各医疗机构积极落实医保部门关于城镇贫困群众的医疗保障政策。
17.对符合条件的城镇贫困人口实施重大疾病免费救治、应急救助。在继续实施10种大病免费救治的基础上,对贫困人口患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肺癌、耐多药肺结核、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儿童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及地中海贫血等20种重大疾病,实行定额专项救治政策。对20种重大疾病实行按病种付费总额控制。贫困患者在二级定点医院救治,个人负担2%;在三级定点医院救治,个人负担3%。对于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城镇贫困人口,符合条件的实施疾病应急救助。
18.开放扶贫病房(床)。各医疗机构按农村健康扶贫政策设立的扶贫病房(床),要对城镇贫困群众开放,进行合理调配。
19.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天使健康行”活动进社区,为城镇贫困群众,针对重点人群、重点疾病、主要健康问题和健康危险因素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健康素养基本知识,倡导自身是健康第一责任人理念,引导形成健康生活方式和行为。
20.落实城镇贫困人口医疗救助政策。将城镇特困人员纳入医疗救助筹资人群范围,将城镇支出型低收入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对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1.5万元以上的部分,按50%比例救助,年累计2万元封底。
因病致贫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5万元以上的部分,按50%比例救助,年累计2万元封底。
21.落实城镇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对重大疾病患者,纳入全国总工会建档的给予医疗救助3000元;纳入省级建档的给予医疗救助1200元救助;对于因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子女就学等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纳入全国总工会建档的给予2000元生活救助,纳入省级建档的给予1200元救助。
22.落实城镇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城镇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参保,确保城镇贫困人口的参保率达到100%。
提高城镇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参照农村贫困人口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的优惠政策,城镇贫困人口在统筹区内一级、二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个人免交住院起付线以下费用。城镇贫困人口在各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按规定降低到50%。
23.完善城镇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兜底制度。将农村贫困人口医疗兜底保障政策扩大到城镇贫困人口,鼓励在“四道保障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重大疾病医疗补充保险、医疗救助)之后,加大救助力度。
24.实施城镇贫困妇女两癌(宫颈癌、乳腺癌)免费检查。每三年为一检查周期,每年至少检查目标人群的三分之一。提升城镇妇女“两癌”(宫颈癌、乳腺癌)早诊早治率和“两癌”防治知识知晓率。对确诊患者实施医疗救助。
(四)落实住房保障措施。(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积极采取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的方式,切实解决好城镇特困人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实现“应保尽保”。
25.实施房租减免。按(分府办抄字[2012]210号)抄告单精神,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实行免收保障内面积租金,超保障面积部分按保障外租金标准的50%收取,保障人员最高限定为3人。
26.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加大力度解决城镇贫困群众且符合我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加强保障房动态管理,及时清理腾退不符合条件承租家庭,按上级计划适时启动公租房建设等方式增加房源,满足困难群众的住房需求;积极争取上级资金,及时按省建设厅年度计划发放廉租住房补贴。
(五)打造就业创业服务平台。(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27.加大创业扶持力度。符合条件的城镇贫困劳动力个人创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个人创业,可申请20万元以内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90万元。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有效吸纳城镇贫困劳动力就业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贷款贴息扶持。
28.落实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公益性岗位(保洁保绿、治安巡逻等社会服务类岗位),招用城镇贫困劳动力上岗就业的,符合要求的单位(企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
29.全面开展就业创业培训。根据城镇脱贫解困对象意愿和当地企业用工需求,组织城镇脱贫解困对象中贫困劳动力免费参加各类就业技能、创业培训,按规定享受培训期间的生活费补贴和一次性求职补贴。
30.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对城镇贫困劳动力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社保机构公布的当年度个人缴费最低档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3。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31.落实一次性交通补贴。对城镇贫困劳动力跨地区求职就业,本人提供有效交通费凭证或户籍所在地(或常驻地)的村委(或居委会)证明及公示材料、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三个月以上工资收入证明,到省外务工的给予每人500元交通补贴,到省内跨县(市、区)务工的给予每人300元交通补贴。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交通补贴。
32.做好就业推介工作。努力扩大城镇贫困劳动力就业渠道,开展好免费就业创业指导、职业介绍、项目推介、政策咨询等服务,提高城镇贫困人员就业率。
33.推进城镇贫困群众做到应保尽保,全面保障养老保险待遇。
①对于确实无力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贫困群众,由政府代为缴纳最低标准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每人每年100元(现行有关政策标准),如有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②对于符合助保贷款政策的贫困群众,加强和财政部门及贷款银行工作沟通,加快助保贷款审批流程,确保符合条件人员尽早办理好放款手续。
③对于有欠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贫困群众,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和养老保险欠费清理工作,督促欠缴企业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保障贫困群众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权益。
34.提高养老待遇水平,为贫困群众增加脱贫信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已经连续十四年提高养老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已达每月105元,并且对65周岁(含65周岁)至79周岁的参保居民每人每月加发3元的基础养老金,对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参保居民每人每月加发6元的基础养老金。
35.确保养老保险待遇及时发放。对年满60周岁的贫困城镇居民按时足额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责任落实到位。各责任单位要切实加强城镇脱贫解困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以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和帮扶工作队员为具体负责人的责任机制,统筹谋划,明确任务,细化举措,责任到人,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2.加强工作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责任单位要加强工作的协调,沟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同步推进,防止推诿扯皮。
3.加强督促检查,进行跟踪问效。各责任单位要深入到乡(镇、街道),社区检查指导工作落实情况;督察室、脱贫解困办公室,要加强工作的督察和调度,采取定期或不定期,专项督察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政策落实情况,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