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宜县“财政惠农信贷通”补偿追偿工作
暂行办法
第一条 总则
根据《江西省“财政惠农信贷通”补偿追偿工作暂行办法》《中共新余市委农村工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惠农信贷通”工作的通知》《分宜县“财政惠农信贷通”融资试点实施方案》等文件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风险预警制度
贷款期间合作银行发现经营主体发生欠息、贷款逾期或资金账户异常情况,可能导致贷款无法按期偿还时,由合作银行在发生以上情况即时向县农业农村和粮食局、县财政局书面报告《风险提示书》,并在“财政惠农信贷通”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填报。县农业农村和粮食局、县财政局收到《风险提示书》后,应高度重视,及时分析经营主体情况,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处理应对措施,并及时在“财政惠农信贷通”信息系统中更新处置措施等相关信息。
第三条 分类处理方式
对出现异常情况的经营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选择柔性和刚性两种方式进行处理。
(一)柔性处理方式
对在经营期因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动植物疫情等不可抗力,重大家庭变故(包括意外身亡、疾病失能等)意外事件,造成短期资金周转困难的、资金链条断裂的经营主体,若经营主体有较强的还款意愿且有生产自救能力,在签订限期还款承诺书的情况下,可采取“加强政府协调,银行协商,部门配合,经营主体承诺归还”的模式。通过银行转贷、续贷等风险救助方式解决,使经营主体暂不纳入政府部门征信黑名单,便于经营主体在政府和银行的支持帮助下渡过难关,回到生产经营的正轨。
(二)刚性处理方式
经营主体出现失信失联、非法集资、违反法律法规、恶意拖欠贷款,及无力继续生产经营且无还款意愿情形的,经县农业农村和粮食局牵头县财政局、林业局、金融办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合作银行催收一个月仍然无法追回贷款后,先由合作银行提起诉讼,实施财产保全,待判决生效后合作银行申请强制执行,再由县“财政惠农信贷通”领导小组下达《风险补偿金补偿批复书》至县财政局和合作银行,县财政局根据《风险补偿金补偿批复书》向合作银行进行风险补偿金的补偿操作,同时将经营主体列入政府部门征信黑名单。
第四条 风险补偿金补偿程序
(一)采取柔性方式处理的经营主体,出现仍无偿还能力或企业破产等情况,由合作银行向县“财政惠农信贷通”领导小组报送《风险补偿金补偿申请书》,县“财政惠农信贷通”领导小组收到申请报告后,应及时召开领导小组会议,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将《风险补偿金补偿批复书》下达县财政局和合作银行,县财政局根据《风险补偿金补偿批复书》向合作银行进行风险补偿金的补偿操作。
(二)采取刚性处理方式的经营主体,由合作银行先提起诉讼,按规定实施财产保全。法院判决生效后,合作银行应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启动强制执行起一个月内,合作银行根据强制执行情况向县“财政惠农信贷通”领导小组报送《风险补偿金补偿申请书》,县“财政惠农信贷通”领导小组收到申请报告后,应及时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在会上审议通过后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将《风险补偿金补偿批复书》下达县财政局和合作银行,《风险补偿金补偿批复书》应包括经营主体基本情况、补偿原因、追偿措施、批复扣划贷款本息金额及扣划方式等内容。县财政局根据《风险补偿金补偿申请书》和《风险补偿金补偿批复书》向合作银行进行风险补偿金的补偿操作,同时将经营主体及其股东列入政府部门征信黑名单,今后不能获得财政支持。
(三)风险补偿金补偿款按贷款本息金额(截止到县“财政惠农信贷通”领导小组召开研究风险补偿事宜会议时间前一个星期为止,实际所发生的贷款本息金额,减去判决后执行金额)的100%进行补偿,首次拨付80%,剩余20%视合作银行后续追偿进度再行拨付。
(四)风险补偿金补偿所有流程自合作银行出具《风险补偿金补偿申请书》后两个月内处理完毕。风险补偿金账户独立运作,扣完为止,承担年度有限责任。
第五条 风险补偿金追偿程序
(一)风险补偿程序到位后,合作银行与经营主体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发生变化,经营主体所欠贷款本息的所有款项由合作银行继续追偿。后续追偿工作由县农业农村和粮食局牵头县财政局、县林业局、金融办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协调督促和监督执行。合作银行从经营主体或股东个人追回的款项全部归还风险补偿金账户后,再由县“财政惠农信贷通”领导小组按追回款项的20%补偿合作银行,直至追回全部款项。县农业农村和粮食局牵头县财政局、林业局、金融办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动加强与县法院、县公安局等部门沟通协调,县法院、县公安局要积极配合县“财政惠农信贷通”领导小组,开辟绿色通道,提升工作效率。
(二)实行补偿追偿情况季报制度。每季度初,由县农业农村和粮食局牵头县财政局、各合作银行,将上季度“财政惠农信贷通”不良贷款补偿、追偿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县“财政惠农信贷通”领导小组。
第六条 附则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