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宜县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县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管理(以下简称农业救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加农业防灾抗灾能力,减少农业灾害损失,促进我县经济稳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中央财政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农业救灾资金补助对象:承担灾害预防和控制任务的,或遭受农业灾害并造成损失的农业生产者。包括农户、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专业合作组织及相关企业、事业单位。
二、农业救灾资金使用范围:
(一)自然灾害预防措施所需的物资材料补助,包括购买化肥、农膜、燃油及技术指导费、培训费、农机检修费、作业费等;
(二)生物灾害防控措施所需的物资材料补助,包括购买药剂、药械、燃油及生物防治、综合防治、生态控制技术应用费、技术指导费、作业费等;
(三)恢复农业生产措施所需的物资材料补助,包括购买种子、种苗、鱼苗、种畜禽,农业渔业生产设施修复、功能恢复等。
三、农业救灾资金在进行生产自救后可用于今后灾害预防及救助项目。
四、遭受自然灾害期间,各乡镇要按照要求及时上报灾情及损失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自然灾害灾情、抗灾措施、地方自筹资金使用情况、急需解决的问题及申请补助的金额等。
五、农业救灾资金的分配方案:由分宜县农业农村粮食局根据资金量,按照农作物种植面积、畜禽水产养殖数量、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生物灾害发生情况、灾害发生紧急情况等因素,按照受灾主体申报的情况,经与县财政局核实后,初步确定具体补助范围、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补助方式和补助金额,确定初步名单,召开局班子会研究通过后发放。
六、分宜县农业农村粮食局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救灾资金的管理、检查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