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宜县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我县安全生产科技人才的优势,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我县建立了安全生产专家库,为便于入库专家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分宜县安全生产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的资格认定、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县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专家库管理办公室设在分宜县应急局综合协调股。
第四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心安全生产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熟悉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三)具有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评价师资质),且具有5年以上从事本专业安全生产技术与管理工作经历,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技术业务水平;
(四)能深入现场开展相关业务工作,有较强现场发现、分析和解决事故隐患的能力,有较强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安全生产检查、审查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现工作岗位能有一定时间参与专家工作;
(六)在安全生产方面实际工作经验丰富,得到上级部门充分肯定并表彰奖励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五条 入选专家的产生程序:
(一)专家库人员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政执法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中产生,由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管理机构、生产经营单位或技术协会等有关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填写《分宜县安全生产专家库专家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专家库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拟入库人员进行资格审核;
(三)通过资格审核的专家库人员,由县安委办颁发分宜县安全生产专家库专家聘书。
第六条 专家库专家采用聘任制,每届聘期三年。任期届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必要时,专家库管理办公室可以根据需要增补专家入库。
第七条 专家库管理办公室为入库专家建立业绩档案,详细记载专家参加活动的具体情况。
第八条 专家库管理办公室建立专家业绩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入库专家进行考核。
第九条 专家库专家应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专家执行有关公务时,必须受专家库管理办公室指派,不得擅自对外执行公务;
(二)专家执行公务时,应公正、客观和独立地开展工作,直接对其指派单位负责;
(三)专家执行公务时,有权进入有关现场进行工作,调阅与任务有关的文件及技术资料;
(四)专家执行公务时应遵守国家法律和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任务完成后应向任务指派单位写出书面报告;
(五)专家要如实传达上级意见,如实反映基层情况,敢于坚持原则,做到廉洁奉公;
(六)专家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七)及时反映本县及行业的安全生产情况;
(八)接受专家库管理办公室组织的业务和法规培训;
(九)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参加相关活动。
第十条 专家库专家执行任务,由专家库管理办公室直接通知专家本人或所在单位。专家接到通知后,应向本单位说明情况,并得到单位允许,在处理好日常工作的情况下,如期到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不能如期参加活动,应及时告知专家库管理办公室。
第十一条 专家库管理办公室应经常与专家库专家保持联系,及时传达上级的有关精神,收集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对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应及时研究解决或专题报县应急管理局和县政府。
第十二条 专家库专家的劳动报酬(劳务费、会务费、差旅费、奖励费、通讯费)由专家库管理办公室或专家库使用单位按国家规定标准给予发放(报销)。
第十三条 为分宜县政府、县安委会及其办公室以及应急局提供技术支持的专家库专家工作经费,由专家库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县应急局批准,从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中列支并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专家组是在专家库管理办公室组织下,根据使用单位需要,临时调集完成某项社会公益性工作的非赢利性组织。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需要专家库专家为其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支持的,应首先向专家库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专家库管理办公室同意后,从专家库中抽选所需专业和数量的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组长由县应急局指定。
第十六条 对工作优秀和业绩突出的专家,给予表彰奖励。对因业务能力及其他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停止聘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分宜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