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宜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吸取新余佳乐苑临街店铺“1.24”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全县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和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县域内所有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包括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其中,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普通地下室是指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或者单独修建的,且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2的非人防工程地下室。与地面以上户型和配套设施一致的地下成套住宅和功能用房,以及不对公众开放使用的地下室除外。
第四条 管理原则
全县地下空间使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分级管理、用管结合”的原则。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责任由被许可使用人承担。普通地下室的非公共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由普通地下室所有权人承担。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管理的,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责任;普通地下室的公共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责任,由公共地下空间的使用人负责。
第五条 职责分工
县住建局负责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对存在结构安全问题的地下空间,督促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房屋结构安全鉴定,严格按照鉴定意见进行处理。负责核查有物业管理地下空间非经营性场所消防安全隐患,依法依规督促、指导、配合有关单位做好有物业管理的非经营性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整改;指导和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物业管理范围内地下建筑空间的日常巡查。
县发改委(国动办)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擅自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结构和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及其他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防空效能的地下建筑空间,责令责任人限期整改。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地下建筑空间相关资料,组织规划使用性质的认定。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地下空间经营性场所消防安全隐患,依法依规督促、指导、配合有关单位做好经营性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整改。
县城管局负责组织对违法违规建设的地下空间拆除、整改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不涉及行政许可审批的地下空间经营主体的查处;涉及行政许可审批的地下空间,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乡(镇、街道、园区)负责辖区内地下空间日常巡查监管。负责核查无物业管理地下空间非经营性场所消防安全隐患,做好无物业管理的非经营性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整改。
第二章 管理要求
第六条 安全管理
地下空间使用人应承担地下空间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器材,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条 消防管理
地下空间的消防设施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并保持完好有效。地下空间使用人应加强对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八条 环境保护
地下空间使用人应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地下空间内的环境污染。地下空间内的排水、通风、空调等设施应符合环保要求,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和影响。
第九条 物业管理
地下空间纳入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地下空间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包括环境卫生、秩序维护、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
第十条 人民防空管理
(一)人防工程使用与维护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但不得影响人防工程的战时使用效能。人防工程使用人应按照规定对人防工程进行维护管理,确保人防工程的防护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二)人防工程改造与拆除
确需改造人民防空工程的,应经人民防空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改造,不得降低人防工程的防护能力。因城市建设等原因确需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应经人民防空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补建或补偿。
第三章 使用要求
第十一条 地下建筑空间使用用途
我县地下建筑空间主要用途分为三大类:一是人民防空、二是停车(含收费和不收费两类)、三是仓储。
第十二条 使用要求
地下空间的使用应符合规划用途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和结构。地下空间使用人应按照设计要求合理使用地下空间,不得损坏地下空间的设施设备,确保地下空间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 安全使用责任人的义务
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责任人利用地下空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防火、防汛、卫生、治安等责任制度。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与使用人签订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书,明确使用人对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义务,并对使用人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使用人违反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安全使用义务的,及时制止、纠正,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二)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县发改委(国动办)批准的要求进行使用。
(三)不得擅自改变地下空间工程的主体结构或者拆除地下空间工程的设备设施。
(四)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符合安全规范。安全出口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或者侧拉门,门向疏散方向开启。
(五)在地下空间的入口处设置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室使用标志牌。
(六)建立安全设施检查、维修管理制度,保障安全设施正常使用。
(七)依法及时报告火灾、传染病疫情等突发性事件。
(八)不得将地下空间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禁止行为
(一)人防工程禁止行为:
1.在人防工程内建设冷库。
2.违规在人防工程内设置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不按规范要求停放车辆。
3.在人民防空工程设备间内居住和存放物品。
4.未按审批或者备案用途使用,违规搭设隔间等超范围使用、经营。
5.擅自转租人民防空工程或者转让使用权。
6.在人民防空工程内设置旅店、病房、员工宿舍。
7.向人防工程内及其孔口周围二十米范围内排放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
8.在人防工程内生产或者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9.在防空地下室安全使用保护范围内(围护外墙向外延伸三米内),进行采石、取土、钻探、爆破等作业。
10.堵塞、毁坏、擅自占用人防工程及其出入口。
11.破坏或者盗窃人民防空设备、设施。
12.覆盖、损坏人防工程的测量标志。
13.使用不符合消防、卫生、环保等规定标准的材料进行装修装饰,装饰、装修等施工作业期间,违规投入使用。
14.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设置和管理不符合安全规范,在使用期间封闭安全出口,安全出口使用卷帘门、转门、吊门或者侧拉门,遮挡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15.人民防空工程内渗漏水,浸泡治理不及时,消防和人防设施锈蚀、损坏,检修维护不到位。
16.平时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影响战时防护效能、平战转换要求和消防安全管理的其他行为。
(二)普通地下室禁止行为:
1.擅自改变地下空间使用性质。
2.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使用或者装饰装修中不得擅自改变地下工程的结构设计。
3.未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不能正常使用;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4.无明确治安、消防等安全管理制度措施,管理松懈,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没有安全检查记录。
5.超负荷用电,乱拉、乱接电器线路,使用电炉、电褥、热得快等火源性器具。
6.使用煤、汽油、液化石油气等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等于0.75(闪点小于60°C)的可燃气体作燃料,使用无强排式燃气热水器等可产生有害气体的设备,使用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
7.在地下空间汽车库内设置修理车间、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火灾危险性甲、乙类物品贮存室。
8.使用不符合消防、卫生、环保等规定标准的材料进行装修装饰。
9.开设托儿所、幼儿园、培训机构和医院。
10.利用地下二层以下空间开设体育运动、文化娱乐和餐饮场所。
11.同一处地下空间用于仓储、住宿、经营等多种用途。12.其他不符合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安全检查分工
县直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拒绝、阻挠检查。
县直相关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应由其他管理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处理。
乡(镇、街道、园区)应当定期清查本辖区内地下空间的使用情况,发现违法使用地下空间或者地下空间存在事故隐患的,及时通知有关管理部门。有关管理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安全检查职权
发改(国动办)、住建、消防、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有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地下空间检查时,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地下空间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有关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责令暂时停止使用;
第十七条 信息管理
县自然资源局对全县地下空间使用情况建立台账,并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与应急处置
县住建局应当会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全县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地下空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县人民政府以及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预案规定实施应急处置。
第十九条 举报和奖励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违法行为或者地下空间安全隐患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对查证属实的,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奖励200元/次,如果多人举报仅奖励第一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地下空间建设,或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违法使用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地下空间使用功能、结构或损坏地下空间设施设备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地下空间建设、使用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消防、环境保护、人民防空等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下空间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5年5月2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