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宜县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介机构管理,规范中介市场行为,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高效便捷的中介服务市场,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江西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赣府厅发〔2022〕22号)《分宜县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提升中介服务的若干措施》(分府办发〔2023〕17号)《关于进一步提升安评能评环评等涉企审批及要素保障优化园区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分府办发〔2024〕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提供技术审查、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代理、安全生产服务咨询等服务的各类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是指中介机构接受委托,运用专门知识、技能或者掌握的信息,向委托人提供环评、安评、能评等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中介服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依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需取得许可才能从事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从业资格资质,严格按照资格资质许可的范围、等级、类型、内容开展服务。依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需备案的,应当依法进行备案。
第五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开展中介服务活动,严格遵守相关技术标准、业务规范和行业准则,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恪守职业道德、规范服务行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凡在本县开展中介服务活动的中介机构,应当亮证、亮照经营,在其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或网上平台公布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服务项目、服务流程、收费标准等内容,并及时将本单位开展的服务项目信息向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从业告知。
第七条 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当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服务合同,合同应明确委托事项、服务内容、服务收费、合同履行期限及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等内容。中介机构应当依合同约定如期完成委托事项,对办理委托服务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八条 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审核管理制度,主动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相关要求,确保服务的规范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依法对其出具的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 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属于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管理的,应当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应当按照明示或者双方约定的价格收费。必要时,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采取约谈、建议、警示等方式进行行政指导,引导、促进市场中介机构合理收费。
第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制定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考核评价细则,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的常态化监督管理,实施对中介机构管理的量化考核。
第十一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中介机构考核评价机制。中介机构考核评价工作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采取行业主管部门考核和业主单位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做到“一事一评价”。考评按百分制计算,行业主管部门考核占60分,业主单位评价占40分。评价分为A、B、C和D四个档次,90 分以上为 A 级;70-89 分为 B 级;60-69分为 C 级,60 分以下为 D 级。
1.业主单位评价(40分)。用于测评业主单位对中介机构对本次中介服务体验的总体满意度,其中包括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服务效率、服务态度等方面内容。
2.行业主管部门评价(60分)。用于测评中介机构出具的成果质量及该机构技术服务水平与行业规范执行情况。主要从服务时效、服务收费、服务质量、服务规范等方面进行考评,按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本行业中介机构评分细则实施。
中介机构存在不良行为,情节轻微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发布预警公告并扣减相应评分。被行政处罚和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直接评为D级。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列为一般扣分行为,扣减相应评分(1-5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
(二)擅自提高服务收费或变相要求委托人增加服务费用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要求的服务时间完成服务的;
(四)未按从业规范提供服务,服务质量不达标,因服务成果不符合从业规范要求而被行业主管部门退回的;
(五)经查实未履行有关守信承诺的;
(六)其他应当记为一般扣分行为的。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列为严重扣分行为,并扣减相应评分(6-15分):
(一)与委托人或其他中介机构相互串通,扰乱公平竞争秩序的;
(二)在提供中介服务时,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贿赂委托人、交易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违法违规或违反合同约定将项目进行转包或分包的;
(五)利用监理、评审、审核等服务优势干预其他中介机构日常经营或要求其他中介机构进行利益输送的;
(六)被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列入有关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
(七)1年内出现一般扣分行为累计达到2次的;
(八)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行业主管部门询问核查、 处理结论的;
(九)其他应当记为严重扣分行为的。
第十四条 县行政审批局牵头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中介服务机构库名录,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对行业所属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管和考核评价,将评价为C级以上的中介机构信息推送至县行政审批局汇总,包含中介机构资质等级、服务承诺时限、参考价格、服务评价等;名录通过分宜县人民政府网、江西省政务服务网等方式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中介服务机构库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半年更新一次(中介机构半年内从事多个中介服务项目的,考核评价结果为所有项目考核得分的平均值),连续两次评为C级的中介机构调出中介服务机构库,一年内不得再入中介服务机构库;D级中介机构两年内不得纳入中介服务机构库。
第十六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县行政区域内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中介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管理体系不健全、服务活动不规范、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管和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完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披露、使用,强化对中介机构的信用监管,开展信用激励和惩戒等活动。
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财政性资金分配、公共资源交易等方面采取激励措施。
对失信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核对象;
(二)在行政管理中,取消已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
(三)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加强现场检查;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十八条 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存在失信行为的,失信信息同时记入机构、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并依法纳入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行业主管部门与县相关部门可以联合依法对该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第十九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受理投诉、举报和异议申请的方式和联系方法;投诉、举报和异议申请受理后应当依法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和异议申请人,异议申请成立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修正,并及时将结果反馈至县行政审批局。
第二十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违反相关规定,造成委托人或者他人利益损失的,由中介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中介机构可以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执业人员追偿。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