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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3605210001-2026-01699

信息分类:

分宜县行政规范性文件

内容分类:

发文日期:

2023-12-25

发布机构:

分宜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生效日期:

废止时间:

号:

分府办发〔2023〕41号

词:

称:

【有效】分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分宜县弱电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效】分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分宜县弱电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12-25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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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宜县弱电管线管理办法

为有效规范弱电管线建设,持续深入推进文明城市创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美丽乡镇建设等民生工程,加快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新余市城市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分宜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管理范围

第一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弱电管线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及迁改,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弱电管线及设施,是指通信线、有线电视线及承载其管廊、管道、杆路等相关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通信运营商,是指依法成立的电信基础运营商,包括: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分宜县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宜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分宜县分公司、中国广电江西网络有限公司分宜县分公司。

本办法所称弱电管线问题,是指现有的废弃线杆、线缆,乱拉乱接飞线,配套箱柜破损、占用人行道、井盖破损等问题。

第二章规划设计管理

第二条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建设单位须编制移动通信设施设计专项方案,并纳入城乡建设整体规划,避免弱电管线无序建设、重复建设,减少对城市道路和公路的重复开挖破坏。〔责任单位:县工信局、通信运营商〕

第三条城市弱电管廊、管道建设要纳入城市道路项目设计文件,同时满足多家通信运营商使用,并与已有管廊、管道互联互通。〔责任单位:县城管局、通信运营商〕

第四条   县住建局要为城市的桥梁、隧道、高等级公路等建筑,同步建设弱电管线或预留弱电管线的位置。〔责任单位:县住建局、通信运营商〕

第五条   建筑物内的弱电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弱电管廊,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与道路主管道做好互通。〔责任单位:县住建局、通信运营商〕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六条根据弱电管线建设涉及区域,建设单位在施工前须向管理单位报备并办理审批手续。主城区内已设立物业的居民住宅区,须经该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并报乡(镇、街道)批准和县住建局备案;主城区内的主次干道、绿地、游园、广场及其他公共区域范围内,须报县城管局批准;国省县乡公路用地范围内,根据公路权属报县交通运输局批准,并报当地乡镇(街道)备案;上述以外区域(含主城区内的里弄小巷、无物业小区等),按属地管理原则,须经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并报乡(镇、街道)批准。〔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各乡(镇、街道)、通信运营商〕

第七条   按照省住建厅、省通信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通知》(赣建设〔2013〕1号)要求,对新建住宅区按照“四网合一”光纤到户标准模式进行验收,新建住宅区光纤到户与小区建设同步规划验收。新增设的附属设施应当符合相关规范,明确标明产权单位及联系电话。〔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工信局、通信运营商〕

第八条   通信运营商应当优先采用共享的方式使用弱电管线设施。不具备共享条件的,应当采取技术改造、扩建等方式进行共享。没有可共享资源段落,应采用共建方式建设。〔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住建局、通信运营商〕

第九条   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当预留弱电管线,不得在建筑物外墙附挂弱电线路。楼外预设弱电管线应与建筑物的建设同步进行,且能满足通信运营商平等接入、用户自由选择的要求,并与公用弱电管线相连接。新建住宅全面实施光纤到户。〔责任单位:县住建局、通信运营商〕

第十条   通信设备产权单位应当对室外设施进行必要的美化,符合城市管理有关规定。建筑物上设置小型天线、通信基站等通信设施,要符合城市管理有关规定,与城市和周围的景观相协调,并要保证周边群众的电磁辐射安全。〔责任单位:县工信局、通信运营商〕

第十一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需迁改挪移的线路,弱电管线产权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进行挪移。弱电管线产权单位原有管道因市政建设、工程施工等原因被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建设同等规格管道提供给产权单位,并按实际迁改费用给予补偿。〔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通信运营商〕

第十二条   住宅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为弱电管线建设和改造提供便利条件,不得人为设置障碍,确保通信市场公平竞争。〔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各乡(镇、街道)〕

第四章飞线整治

第十三条 弱电管线问题整治应当遵循“消除存量、防止增量”的原则,将城区主次干道、城市小区、城中村、乡镇集镇作为重点整治对象,2023年为攻坚年,通过入地、捆扎等方式,基本消除全县“线乱拉”现象,并将该项工作贯穿弱电管线管理全过程。〔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各乡(镇、街道)、通信运营商〕

第十四条城区主次干道飞线整治由县工信局负责,后续监管由县城管局负责;城市小区(城中村)、乡镇集镇飞线整治由县工信局负责,后续监管由属地负责。相关责任单位要协同通信运营商加强管理和维护,避免问题反弹。〔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城管局、各乡(镇、街道)、通信运营商〕

第十五条地下管沟资源产权单位要开放路由资源,合理确定地下管沟使用模式,保障架空线缆入地需求,建设集中的光缆交接箱和弱电管网。对弱电管线整治工程建设涉及的占用城市道路费和挖掘城市道路费按照相关文件给予支持,在流程审批上给予优待,逐步推进城区线缆入地。〔责任单位:县城管局、通信运营商〕

第十六条将弱电管线问题整治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对未按时保质完成,原则上取消责任单位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验收不达标的工程,适时提请相关部门开展项目审计。〔责任单位:县委考核办、通信运营商〕

第五章巡查执法

第十七条   相关区域管理单位要加强建设维护的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各乡(镇、街道)可将规范弱电管线建设管理纳入村规民约、社区公约,鼓励以村(居)为单位组织人员定期开展巡查,加强对入户线、监控线等规范治理,逐步形成行之有效的日常管理。〔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各乡(镇、街道)、通信运营商〕

第十八条对巡查发现或群众反映的飞线、裸露线缆、井盖破损等问题要及时处理;对于责任不明的问题,由各乡(镇、街道)牵头,对接产权单位具体实施。〔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各乡(镇、街道)〕

第十九条对各类未批先建、违规架设、乱搭乱拉的弱电线行为,以及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影响城乡秩序和市容市貌的建设行为,相关单位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置;各乡(镇、街道)要将弱电管线建设纳入综合执法范畴,加大查处整治力度。〔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城管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各乡(镇、街道)、通信运营商〕

第六章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附件:分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分宜县弱电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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