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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3605210001-2025-07804

信息分类:

分宜县行政规范性文件

内容分类:

发文日期:

2025-06-04

发布机构:

分宜县政府办

生成日期:

生效日期:

废止时间:

号:

分府办字〔2025〕26号

词:

称:

【有效】分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分宜县“科贷通”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效】分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分宜县“科贷通”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6-04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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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宜县“科贷通”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实现全县“科贷通”贷款企业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江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赣科发专字〔2023〕93号)、《新余市科贷通实施管理办法》(余科字〔2024〕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宜县“科贷通”(以下简称“科贷通”)是指政府安排风险补偿资金,通过与合作银行(见附件1)、担保机构(如引入)合作,推动合作银行加大对我县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支持,对合作银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所产生的本息损失进行有限补偿的科技金融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科贷通”贷款是指合作银行发放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贷款。“科贷通”贷款企业应符合《江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赣科发专字〔2023〕93号)、《新余市科贷通实施管理办法》(余科字〔2024〕1号)相关规定且为省科技厅审批入库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科贷通”贷款一年一期,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且贷款已履行完成备案手续。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续贷。

第三条 “科贷通”管理遵循“政府引导,省、市、县联动,市场运作,风险共担,企业受惠”的原则,贷款风险由省市县政府、合作银行、担保机构(如引入)按约定比例共同承担。

第四条 “科贷通”风险补偿金来源于分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前期“科贷通”风险补偿金即原“科贷通”风险保证金500万元采取资金池方式由分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存入合作银行专账管理。“科贷通”风险补偿金额度使用完后,继续由分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按相关要求安排。以县本级“科贷通”风险补偿金额度的20倍作为向市科技合作中心、江西省高新技术产业促进中心(以下简称省高新中心)进行“科贷通”贷款备案的限额。

第五条 为引导金融机构加大科技信贷投放,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企业通过合作银行获得“科贷通”贷款所产生的利息给予部分补贴。“科贷通”贷款贴息资金来源于分宜县科技发展基金。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作银行,是指自愿接受本办法规定,且与新余市科技局、分宜县科技创新发展中心签订合作协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七条 由分宜县科技创新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县科创中心)牵头召开分宜县“科贷通”贷款企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成员名单见附件2),负责“科贷通”企业贷款及续贷审核工作。

第二章 企业入库条件和流程、贷款申请及备案流程

第八条 贷款企业实行入库申报管理。企业可贷款前或贷款后入库。其中,贷款后申请入库的企业需在获得贷款后30天内完成入库相关程序。

第九条 “科贷通”企业入库条件:

在我县境内注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规模符合国家中小企业规模类型划分标准(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等部门联合制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本年度或上一年度已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

(二)其他不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条件,但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

1.属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近三年入选的省独角兽企业(含潜在独角兽、种子独角兽企业)、省瞪羚企业(含潜在瞪羚企业);

3.主要股东(持股20%以上)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人才计划入选者的企业;

4.近三年承担过省级(含)以上科技计划项目且按计划执行的企业;

5.近三年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励的企业。

第十条 “科贷通”企业入库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自主申报,按要求向县科创中心发起备选入库申请;

(二)县科创中心应在受理后30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提交到省高新中心;

(三)省高新中心审核确定“科贷通”入库企业名单后,每月不定期地将入库企业名单反馈至合作银行及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科贷通”申请流程:

(一)申报企业须在江西省科贷通业务管理系统上申请备选入库(企业可贷款前或贷款后入库),申请材料按江西省科贷通业务管理系统要求提交;

(二)合作银行对申请企业进行初审、贷前尽职调查;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时汇总企业的申请材料,由联席会议组长或指定副组长牵头召开联席会议,确定“科贷通”贷款企业名单及贷款额度,原则上每季度一次或依照企业申报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

(四)合作银行授信、审批、签订合同、发放贷款;

(五)合作银行向县科创中心进行贷款备案,备案后进入贷后管理。

第十二条 “科贷通”贷款备案流程:

(一)合作银行对“科贷通”入库企业放款后,应于60日内向县科创中心发起备案申请,逾期未申请不予备案;

(二)县科创中心在受理后20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提交到省高新中心,并提交汇总材料至市科技合作中心;

(三)省高新中心审核确定“科贷通”备案申请后,每月不定期地将备案结果反馈至合作银行及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合作银行申请贷款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科贷通”贷款备案申请表;

(二)贷款凭证及贷款合同(复印件);

(三)保证合同(复印件,如有);

(四)抵押合同及不动产抵押物评估报告(复印件,如有);

(五)其他所需材料。

第十四条 合作银行独立审贷并作出决策,续贷企业需满足本办法相关条件并重新完成入库。

第三章 风险补偿对象和条件

第十五条 分宜县“科贷通”风险补偿金的补偿对象为发放“科贷通”贷款的合作银行,资金按“谁发生损失,谁获得补偿”拨付。

第十六条 同时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科贷通”贷款发生逾期后可申报县本级“科贷通”风险补偿金补偿:

(一)“科贷通”贷款企业是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所规定条件的“科贷通”入库企业;

(二)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130个基点;

(三)贷款没有不动产抵押,或提供不动产抵押物评估价值不超过贷款额的50%;

(四)贷款银行未收取除贷款利息、罚息及按照贷款合同及相关协议约定以外的任何贷款费用;未设置贷款附加条件,变相增加企业贷款成本;未违反金融监管部门“七不准”和“四公开”,对小微企业“两禁两限”相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五)“科贷通”贷款发放前,企业无科研违规失信行为记录,无不良贷款记录;

(六)贷款经审核已完成备案。

第四章 风险补偿标准

第十七条 “科贷通”业务风险补偿实行分层分类管理,分为“普通型”补偿标准和“增强型”补偿标准。

第十八条 “普通型”补偿标准,是指单户贷款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含),省、市、县“科贷通”风险补偿金分担合作银行贷款损失50%的补偿标准(其中:省科贷补偿金分担合作银行贷款损失25%的补偿标准,市科贷通风险补偿金分担合作银行贷款损失12.5%的补偿标准,县科贷通风险补偿金分担合作银行贷款损失12.5%的补偿标准),适用于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条件的贷款业务。

第十九条 “增强型”补偿标准,是指单户贷款金额在500万元(不含)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含),省、市、县科贷补偿金分担合作银行贷款损失60%的补偿标准(其中:省科贷补偿金分担合作银行贷款损失30%的补偿标准,市科贷通风险补偿金分担合作银行贷款损失15%的补偿标准,县科贷通风险补偿金分担合作银行贷款损失15%的补偿标准),适用于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贷款:

(一)企业近三年入选为省独角兽企业(含潜在独角兽、种子独角兽企业)、省瞪羚企业(含潜在瞪羚企业);

(二)企业近三年获得国家或省科学技术奖励;

(三)企业拥有至少3项有效发明专利。

第二十条 纳入补偿范围内的贷款未偿还利息最长不超过3个月,不包括罚息和复利。

第五章 风险补偿申报与审核

第二十一条 当贷款发生欠息或逾期超过1个月仍未清偿的,合作银行应向贷款企业依法采取措施进行追索。合作银行取得法院受理通知书或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等相关材料后,可提出风险补偿申请。

第二十二条 风险补偿流程:

(一)贷款项目符合风险补偿条件的,合作银行向县科创中心提交补偿申请;

(二)县科创中心对补偿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提交市科技合作中心,市科技合作中心审核同意后报省高新中心;

(三)县科创中心依据省科技厅补偿结论,经县政府审议通过后,按程序下达县本级“科贷通”风险补偿金;

(四)对于已获得资金补偿的不良贷款,合作银行与有关科技主管部门应签署追偿协议,并按协议有关要求开展追索工作,在充分履行追索义务和完成资产清收处置后书面通知有关科技主管部门,并将所得清收处置资金(清收处置工作中取得的已扣除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定收费后的全部资金,扣除费用须提供合理费用单证)按科贷补偿金实际承担的补偿比例收回,收回后的风险补偿金返入相应的省、市、县“科贷通”风险补偿金账户。

第二十三条 合作银行申请风险补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科贷通”风险补偿金补偿申请表;

(二)贷款发生不良的情况说明材料;

(三)法院受理通知书或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

(四)催收证明材料;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合作银行按规定核销科贷补偿金项下不良贷款,应在核销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市、县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法定核销凭据,对已核销的呆账继续保留追偿权利。

第六章 贷款贴息补贴对象和标准

第二十五条 申报贷款贴息企业应为信誉良好、获得“科贷通”贷款且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企业。

第二十六条 贴息资金采用总额控制和后补助方式。单一企业以上一年度实际贷款额为基数,享受“科贷通”贷款金额1.5%贴息,单一企业每年最高贴息资助额不超过10万元。单一企业连续享受贷款贴息不超过3年。

第二十七条 符合贴息申报条件的“科贷通”贷款企业应在发布申报年度“科贷通”贷款贴息补助通知的规定时间范围内,向县科创中心报送贷款贴息资金申报材料。

第二十八条 贴息资金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二)贷款合同和贷款到账凭证;

(三)还款凭证和付息凭证(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五)其他所需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 县科创中心对贴息资金申请审核通过后报分宜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审定,通过后,按相关程序下达资金,“科贷通”贷款贴息资金源于分宜县科技发展基金。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贷款发放后,合作银行应对贷款进行后期跟踪,多渠道了解、掌握企业的信用风险变化情况,获知贷款企业出现违反贷款用途、挪用贷款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可能等违约情况时,应采取制止、挽救措施。科技主管部门应对贷款企业加强监督服务。

第三十一条 合作银行应建立“科贷通”贷款内部风险预警机制,当年度“科贷通”不良贷款率达到一定比例时,需采取自查自纠、暂停新增业务等方式控制贷款风险,并将有关整改情况报相关科技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合作银行对同一贷款企业同一笔贷款损失不得重复申请获得多项县级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对合作银行通过造假、欺骗等手段获取科贷补偿金的,经核实后不予补偿并列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已获得补偿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实际支付补偿金全额收回补偿资金;涉及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于依法认定的“科贷通”贷款失信企业,按有关规定列入科研严重违规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管理职责

第三十四条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监督管理,认真履行职责,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科贷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辖内“科贷通”企业贷款审核、贷后管理、代偿、资产处置等工作,原则上每季度一次或依照企业申报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对能否放贷形成决议,对现有“科贷通”贷款企业能否续贷进行评估,由县科创中心作为牵头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二)合作银行按本办法开展“科贷通”业务,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做好“科贷通”业务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和贷后跟踪管理相关工作;按要求及时报送“科贷通”业务数据、报告等相关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三)县科创中心负责“科贷通”企业备选入库资格和贷款备案、风险补偿材料和“科贷通”贷款贴息等审核,与合作银行开展“科贷通”日常业务,牵头召开联席会议等工作,通报联席会议审核通过的贷款企业名单、贷款企业贷款余额变动及结算等情况;

(四)县财政局负责协助“科贷通”风险保证金的资金拨付;会同县科创中心对风险保证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五)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协助县科创中心组织申报和推荐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对参与“科贷通”业务的合作银行参与科贷风险补偿工作进行协调、监督;会同合作银行对“科贷通”贷款企业进行跟踪指导,协助办理风险保证金代偿、补偿、损失核销等具体事项;

(六)分宜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园区内贷款企业推荐及“科贷通”贷款贴息审定工作;及时掌握贷款企业及续贷企业用水、用电、用气、工资发放、纳税等生产经营情况,如发现贷款企业经营情况出现异常,随时向县科创中心反馈;

(七)县工信局负责园区外贷款企业推荐工作;及时掌握贷款企业及续贷企业用水、用电、用气、工资发放、纳税等生产经营情况,如发现贷款企业经营情况出现异常,随时向县科创中心反馈;

(八)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审查“科贷通”贷款企业及续贷企业法人、股东有无不良信用记录;

(九)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查“科贷通”贷款企业及续贷企业有无存在环境污染问题;

(十)县人社局负责审查“科贷通”贷款企业及续贷企业有无存在拖欠员工工资等问题;

(十一)县法院负责审查“科贷通”贷款企业及续贷企业是否存在案件纠纷等问题;

(十二)县税务局负责审查“科贷通”贷款企业及续贷企业有无存在税务风险等问题;

(十三)县住建局负责协助县科创中心对“科贷通”贷款企业相关材料的审查工作;

(十四)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协助县科创中心对“科贷通”贷款企业相关材料的审查工作,对企业不动产信息进行动态监测;

(十五)县供电公司负责监测“科贷通”贷款企业用电情况,如发现贷款企业经营用电情况出现异常,及时向县科创中心反馈。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科创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分宜县“科贷通”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印发前已完成“科贷通”备选入库的,视同已按本办法完成入库,全部纳入本办法风险补偿支持范围;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按本办法放款及备案后纳入贷款贴息支持范围。

第三十八条 原《分宜县“科贷通”融资管理办法(修订)》(分科创字〔2023〕7号)、《分宜县“科贷通”贷款企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分科创字〔2022〕10号)文件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废止。


附件:1.分宜县“科贷通”业务合作银行名单

     2.分宜县“科贷通”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附件1

分宜县“科贷通”业务合作银行名单

1.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

2.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

4.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

6.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

7.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

8.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

9.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

10.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

11.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

1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1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合作银行有调整的,由各合作银行报县科创中心备案,不另行发文。


附件2

分宜县“科贷通”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组长:李建军县政府副县长、园区党工委书记

副组长:辛鹏县政府办副主任

袁凤县科创中心主任

简小东工业园区社会事业部部长

成员:熊波县工信局四级主任科员

杨先标县财政局副局长

习恩华县税务局副局长

邹裕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

笪春华县市场监管局三级主任科员

刘智文县人社局三级主任科员

彭春县住建局二级主任科员

万秋红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

严建晖分宜生态环境局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蒋文娟县法院副院长

吴小云县供电公司副经理

赵水平县科创中心副主任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科创中心,承担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袁凤同志兼任。联席会议成员有调整的,由各成员单位报县科创中心备案,不另行发文。

附件:分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分宜县“科贷通”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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