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宜县不合格粮食临时收购处置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粮食安全和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加快推进全县不合格粮食临时收购处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保障粮食质量安全,根据《江西省不合格粮食临时收购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不合格粮食,是指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稻谷等原粮,以及因自然灾害造成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稻谷。
第二条 全县行政区域内不合格粮食临时收购处置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指定分宜县粮食收储公司为不合格粮食定点收储企业,收购启动时间以县人民政府批复启动时间为准。
第四条 不合格粮食定点收储企业按照污染物种类、超标含量等对不合格粮食进行分类储存,做到定点收购、专仓储存、专账记录、专人保管,对不合格粮食存储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第五条 不合格粮食定点收储企业要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张贴质价公告,不得压价收购,收购价以当年的国家粮食最低保护价为准;要及时结算农民交售粮食的价款,不得向农民“打白条”;不得将农发行贷款挪作他用;要规范收购环节操作程序,不得二次填写收购凭证,确保不出现先购后转、“转圈粮”等违规行为。
第六条 不合格粮食定点收储企业收购不合格粮食必须让售粮对象提供本地生产稻谷的相关证明。种粮大户种植面积、数量及联系方式证明由当地乡(镇)政府盖章确认,经纪人收购的散户粮须出示本县收购粮食农户种植面积、产量、农户姓名及联系方式名册,由村委会盖章后交乡(镇)政府确认盖章,证明材料盖章经办人须签名负责。如售粮对象以外地粮冒充本地粮进入我县交售,将其列入黑名单,以后禁止该人员进入我县粮食交易市场。
第七条 临时收购期间,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派员驻库监管,财政部门、农发行要履行监管责任。
第八条 收购结束后,不合格粮食验收的质量检测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收购入库的不合格粮食数量和质量由县粮食行政管理、财政部门和农发行共同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县人民政府,并逐级上报至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农发行江西省分行备案。
第九条 不合格粮食处置须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交易市场进行分类销售,对镉含量超标的稻谷,按照国家发改委等部委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分类处置,严格监管。不合格粮食的销售价格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县人民政府确认。
第十条 不合格粮食销售时,定点收储企业必须提供质量和食品安全情况检验报告,并在销售合同和发票中注明用途,不得改变用途,临时收购的不合格粮食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及时组织销售,自收购入库起一年期内必须销售完毕。
第十一条 购买不合格粮食的加工处置企业必须与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签署承诺书,承诺购买的粮食按规定进行运输、储存、加工和销售,自觉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全程监管,如违反规定愿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二条 加工处置企业所购买的不合格粮食只限于本企业生产自用,不得转让倒卖,不得在其他企业代储、代加工,不得随意变更用途。不合格粮食不得出售给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第十三条 不合格粮食临时收购处置的费用(含价差亏损、利息、收购费、保管费、监管费、出库费、扦样费、检验费等)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由县财政列入预算或从其他渠道统筹解决。
第十四条 定点收储企业对收购不合格粮食的数量真实、质价相符、资金安全、储粮安全负主体责任,不得将不合格粮食进行抵押、质押。凡发现虚报冒领、以陈顶新、新陈掺混、“转圈粮”、先购后转或低收高转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定点收储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不合格粮食实行专账、专表管理。定点收储企业建立粮食管理档案,详细记录收购、扦样、检验、储存、定向销售等信息;购买企业应当记录检斤、接受、入库、储存、加工、销售等信息,并及时向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档案管理资料保存期限自不合格粮食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第十六条 县粮食行政管理、财政部门、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不合格粮食定点收储企业、加工处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本细则如有未涉及的内容,以《江西省不合格粮食临时收购处置管理办法(试行)》为准。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分宜县超标稻谷临时收购处置实施细则》(分府办发〔2018〕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