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宜县共享单车管理实施办法
为促进共享电单车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共享电单车运营服务管理,打造安全、便捷、高效的城市慢行交通系统,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 109号)《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科学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资源,合理布局慢行交通,持续优化交通出行结构,积极构建绿色低碳的出行体系,为群众创造良好的出行环境。
二、工作目标
以建立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为导向,以全面深化改革为主线,按照“除保护、破垄断、强执法、立规范”的思路,进一步构建诚信守法、服务高效、互利共赢的营商环境,促进市场竞争主体更具活力。加强对经营企业车辆投放量、停车秩序、服务质量管控,有效改善共享电单车投放无序、停放无序、管理无序的混乱状态。
三、投放总量
根据我县城市发展规划、道路交通条件和交通安全状况,目前决定将县城区共享电单车投放数量限定为2000辆,并限定两家共享电单车企业在分宜运营,每家共享电单车企业投入市场车辆运营配额1000辆。
四、服务范围
共享电单车投放区域限定为县城区范围内(含城东、城西、工业园区)。
五、营运条件
经营企业在分宜县从事共享电单车经营服务的,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车辆投放地设立运营服务机构。
(二)车辆管理。自有或租用满足车辆周转和运维需要的停车场地,充电场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总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投放的共享电单车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并安装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具备互联网运行服务管理功能;投放的共享电单车要在公安部门登记上牌,并随车配备安全头盔。
(三)运营管理。按照不低于车辆投放数量 1:75的比例配备专职管理和运维人员,加强车辆调度、停放和维护管理,保持车辆卫生,确保车辆完好率在95%以上。配备必要的车辆转运设备,满足应急转运需要。
(四)用户管理。实行实名制注册、使用,实现对用户的实时可查、事后倒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用户骑行、停放等方面的要求。
(五)安全监管。经营企业应健全保险机制,为承租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每车保额不低于200000元,承租人发生保险理赔时,经营企业应积极协助办理。
(六)用户限制。禁止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共享电单车骑行服务。
(七)行业监管。经营企业应配合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执法部门的执法工作,积极响应配合重大活动。
(八)公示公开。公示计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实行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机制,24小时开通投诉电话,及时处理各类投诉。
六、营运管理
(一)规范停放管理。一是提高处罚标准。各运营企业按相关规定对违停者根据进行罚款,从思想上、力度上进一步规范骑行者的意识,有效抑制用户违规停放;二是优化网格管理。各运营公司根据投放数量,加强内部管理,合理安排网格区域,配备网格工作人员;三是调整巡查时间。各运营公司要合理安排巡查人员及工作时间,提高巡查频次,防止出现空档,造成停放秩序不规范。
(二)重点区域管控。针对监管平台反映的“热门车站”,运营企业每天安排专人实施物理挪车,确保高峰期不会出现大量堆积,维护好市容秩序。
(三)加强快速响应。县城管局建立微信管理工作群,各运营企业安排专人负责,对各执法中队提出的整改要求,做到3分钟内响应、15分钟内到达现场、20分钟内解决问题。
(四)车辆日常保洁。保证每天对所有站点车辆进行消毒,保持车辆卫生干净,站点美观大方。
(五)全面配备头盔。鉴于目前大部分共享电单车安全头盔缺失或者只留下“一根绳”的现象,骑行安全存在重大隐患,运营企业要加大资金投入,管理技术进一步升级,将共享电单车头盔升级为智能头盔(即安全绳牵引的头盔改装成无绳智能头盔,用户骑行需要扫码取头盔,方可正常还车停车),禁止无头盔的共享电单车上路行驶。
(六)车辆全面上牌。要求共享电单车百分之百挂牌行驶,对无牌的共享电单车实行禁止上路行驶。
(七)加强监管维护。为提高市民的规范停放意识,优化企业管理能力,加大监管力度,实施全方位管理。一是加强宣传。运营企业要充分利用科技优势,在开锁关锁提示音中,开启文明创建知识宣传,使规范停放意识刻记在骑行者脑海中;二是合规劝导。用户第一次违规封号7天,第二次违规封号30天,第三次实行黑名单处理;三是加大处罚力度。县城管局在巡查时,发现辖区内仍存在共享电单车停放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及大面积堆放的现象,实行暂扣至指定地点并处罚。发现没有配备安全头盔的共享电单车,进行扣缴不允许其上路;交管部门对未佩戴头盔或随意骑行者,按法律法规作出相应的处罚。
(八)企业良性竞争。为有效防治企业“减成本,重效益,轻管理,恶竞争”,我县共享电单车市场引入良性竞争机制,打破企业独家经营,从市场中选出信誉良好、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的共享电单车运营企业落户,形成共享电单车市场良性竞争,同时运营企业在投放我县市场中严禁出现相互恶意破坏现象,如有出现移交公安部门依法依规处理,严格实行管理评分机制,倒逼运营企业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提升我县共享电单车管理水平。
七、管理评分
制定共享电单车服务质量管理办法,县城市管理、县交管部门分别对县城区共享电单车运营服务质量进行评分,根据评分取平均值。
(一)成立共享电单车运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分小组),管理小组成员依据各自职责开展评分工作。
(二)评分周期为每月进行一次,一个评分周期内分数低于80分的企业,电单车运营企业投放电单车分配额度减少200辆/次,分配额度减少部分交由同周期评分高的另一方。周期评分低于65分为不合格,连续三次周期评分不合格者,取消运营资格。
(三)受分配额度减少方第二月评分高于80分,分配额度恢复200辆/次。
八、工作保障机制
(一)健全管理制度。由县城市管理局牵头组织,县级各相关部门参加,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共享电单车管理专题联席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定期研究解决共享电单车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协调推进共享电单车管理工作。
(二)加强部门联动。县城市管理、县交管部门等部门要加强联动,针对经营企业的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投放车辆安全状况以及新闻媒体曝光、网络舆情反映和群众举报投诉的突出问题进行巡查,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三)强化监督管理。加大联合执法和监督管理力度,针对日常管理及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纳入服务质量考核,逐步形成“县级统筹、部门监管、行业自律、企业主责、用户守法”管理工作局面。对营运企业未履行主体责任、违法违规等行为,进行动态考评,实施分配额度机制。
(四)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发挥媒体的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为共享电单车的健康有序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引导公众依法文明骑行和规范停放,共同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和交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