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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3605210001-2023-10813

信息分类:

分宜县行政规范性文件

内容分类:

发文日期:

2023-09-27

发布机构:

分宜县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23-09-27

生效日期:

2023-09-27

废止时间:

号:

分办发〔2023〕9号

词:

国有企业,

称:

【有效】中共分宜县委办公室 分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分宜县国有企业投融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效】中共分宜县委办公室 分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分宜县国有企业投融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9-27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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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宜县国有企业投融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动企业规范投融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并参照《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4号)、《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赣国资规划字〔2021〕8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分宜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所属独资、控股(包括相对控股但拥有实际控制地位的所投资企业)、托管企业。其他县属国有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的各类短期和长期对外投资,主要包括股权投资、资产投资及其他投资,但不包括由县政府主导发起的产业投资基金:

(一)股权投资:包括企业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所企业追加投入的投资;

(二)资产投资:指企业购买土地、专利及购置、建造房屋建筑物,以及为满足市场需求扩大产能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运营服务设施投入等资产投资;

(三)其他投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企业为保障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及政府性项目所开展的筹措资金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通过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方式对外举借债务;

(二)债券类融资;

(三)通过企业上市、增资、转让等方式引进新的合作股东的股权融资;

(四)其他融资行为。

企业上市、增发股票、增资扩股、产(股)权转让等融资方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项目是指县政府及其部门研究确定或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融资项目是指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融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融资项目。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企业与本县国资系统外企业、经济实体、机构、或个人进行的合资合作,以及收购兼并等投资行为。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县国资局确认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企业是投融资活动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投融资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融资管理制度;

(二)编制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年度融资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和资金计划等;

(三)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投融资活动;

(四)负责投融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五)负责投融资决策并承担风险;

(六)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并对投资项目的效益进行评价分析;

(七)统计分析投融资项目,并按要求向县国资局报送投融资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

(八)对下属企业的投融资活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切实加强对所属企业投融资活动的监管;

(九)按照本办法规定报县政府或县国资局审批。

第十条 县国资局对企业的投融资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和监管职责,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的投资导向;

(二)参与企业重大投融资的可行性研究;

(三)审核企业的年度投融资计划,对投融资项目根据权限实施审批管理;

(四)组织开展投融资效益分析评价活动,对企业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对重大投融资项目组织实施稽查、审计、评估等动态监督管理;

(五)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融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出资人职责。

第三章 投融资原则、管理制度和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企业投融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按照“三重一大”的决策要求,规范可行性研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二条 企业投融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省、市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符合我县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符合企业章程、功能定位及发展战略规划;

(四)符合企业改革发展方向,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五)预期投资收益力争最大化,预期融资成本力争最小化;

(六)企业投融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盈利能力、经营性现金流水平、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七)坚持审慎原则,严格执行投融资管理制度,履行投融资决策程序,充分预估投融资风险,做好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和投融资后评价,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因素的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的项目不得实施。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融资管理制度和决策程序,其中企业投融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按照公司章程明确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投融资决策管理规则、权限和决策程序;

(二)明确投融资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责;

(三)投融资活动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和相应的资产负债率、各类投资收益率等内部控制管理定量指标;

(四)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的原则、措施和控制指标;

(五)投融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

(六)项目组织实施与过程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招投标管理制度、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制度、投融资成本控制制度、项目实施过程跟踪分析制度等;

(七)对外股权投资和金融投资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八)重大投融资项目审计和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

(九)投融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十)投融资风险管理和债务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专项审计等制度,风险防范措施和投融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

(十一)制订严格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和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强投融资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十二)责任追究和奖惩制度;

(十三)应制定的其他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企业投融资活动决策必须符合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一)董事会是企业投融资事项的决策机构,应按照议事规则履行决策程序。在董事会决策前,先由企业各专业部门、各专业子公司等分别论证审核,提出专业意见;在符合国家法规和国资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实行企业、各子公司分级决策程序,分别承担各级决策的投融资活动主体责任。企业董事会讨论投融资事项时,应通知企业监事会成员列席会议。

(二)进行分类管理。对企业投融资行为实行审批制,企业在董事会讨论后、正式实施(进行实际投资,或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协议等)前报县国资局或县政府审批。

(三)企业对投融资事项按照全程记录、终身负责的要求,对决策的基本程序,特别是对集体决策议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进行完整和详细记录,长期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投融资项目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报:企业向县国资局呈报投融资项目审批请示,并附相关材料;

(二)受理:县国资局对申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对申报材料不齐备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三)审批:县国资局对企业所上报材料进行审批。对于需提交县政府审批的项目,由县国资局初审后,企业根据初审意见修改后再提交县政府审批。对县国资局明确否决的投资项目,企业须停止执行。

第四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自身发展战略规划科学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加强编制的预见性、科学性和严谨性,提高计划的执行力度;对确需调整或新增的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及时报告县国资局。应报经县国资局审批的投资项目,企业在进行可行性研究及论证、拟合资或合作方情况调研、签订《合资协议》草案、拟定《公司章程》草案时,应与县国资局充分沟通,提请县国资局提前介入。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0日前,将经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县国资局初审后报县财经委员会审批。年度投资计划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的主要方向和目的;

(二)投资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平(含本行业负债率的平均水平);

(三)投资结构分析(含非主业投资占年度投资计划总额比重分析);

(四)投资资金来源;

(五)重大投资项目情况。

县国资局依据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主业清单、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从投资方向、规模、结构和能力等方面,对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全过程管理;对存在问题的年度投资计划,在收到报告(含调整计划)后的2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企业应根据县国资局意见作出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十八条 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管理,主要分为禁止类项目、审批类项目。

(一)禁止类项目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

2.新增投资列入项目所在地禁止和限制发展产业目录的项目;

3.未按规定履行政府审批程序的投资项目;

4.不符合分宜县发展规划的投资项目;

5.不符合经国资局审核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投资项目;

6.不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以及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方式和相关责任人的投资项目;

7.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

8.期货投资、外汇投资、金融衍生业务等高风险金融投资项目;

9.为私企和个人融资、担保和贷款的项目(借款人为上市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且提供足值房地产、金融资产抵质押担保的情况除外);

10.投资预期收益率低于5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投资项目,但涉及市场格局的或长期战略性投资除外。

11.与信誉不佳、资产质量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资合作,向产权关系不明晰、存在重大或有负债风险的企业的投资。

12.向本企业及子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或共同出资设立企业。

13.单项投资额大于企业上年度合并报表经审计后的可经营性净资产50%的县外投资项目。

(二)审批类项目

以下投资事项在县国资局初审提出意见后,第1项报县财经委员会审批,第2-8项报县政府审批,第9-10项报县国资局审批:

1.企业年度投资计划;

2.企业投向县外且无反投县内安排的投资项目;

3.企业非主业、非控股、非经营性的投资项目;

4.企业对外并购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5.股票、债券、信托、资管计划、非全国性商业银行及子公司理财产品等金融投资项目;

6.累计投资总额达到企业上年度末净资产80%或资产负债率达到70%后继续投资项目;

7.根据有关规定,县国资局认为需要报县政府审批的其它投资项目;

8.已审批但投资方式、投资规模、合作方或股权比例作出重大调整的投资项目;

9.单项投资额500万以下的投资项目或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关联的投资项目;

10.县国资局认为有必要进行审批管理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发展战略规划和主业清单,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做好技术、市场、财务、法律以及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必要时开展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等程序。

企业应当明确投资决策机制,对投资决策实行规范管理,科学制定对所属企业授权投资决策的内部管理制度,各级投资决策机构对投资项目作出决策,应当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均应在决策文件上签字,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

第二十条 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投资。

第五章 投资事中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国资局对企业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随机监督抽查,重点检查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示。企业要强化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并督促落实整改。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重大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国家政策调整、投资条件变化、投资方案重大调整等,导致投资额超过决策确定额度20%以上(含20%)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必要时启动重新决策程序,确定项目是否继续、调整、中止、终止或退出。

第六章 投资事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国资局聘请专业咨询机构,对企业年度投资项目整体或抽选单个项目,开展后评价工作,强化后评价结果运用,后评价结果与企业负责人薪酬挂钩。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机制,原则上重大投资项目要实现后评价全覆盖,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投资收益,总结投资经验,提升投资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开展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审计的重点包括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

第七章 融资管理

第二十六条 企业融资决策时应根据分宜县经济发展需要和企业财务状况,充分考虑融资渠道、融资规模、融资综合成本、风险控制以及偿付能力等因素,建立融资风险预警、控制机制,最大限度地控制融资风险。

第二十七条 企业融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融资所投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发展政策;

(二)融资所投项目符合分宜城市发展规划和企业经营方针及发展规划;

(三)融资所投项目经济效益有良好预期;

(四)融资渠道顺畅,融资成本可控;

(五)融资规模适度,措施切实可行;

(六)具有偿债能力;

(七)法律手续完备,资料真实、完整。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下年度融资计划相关材料报送县财经委员会审批后执行。年度融资计划相关材料包括:

(一)年度融资计划表;

(二)年度融资计划分析报告,内容包括年度总融资规模、融资途径、融资资金用途和每个融资项目的概况等;

(三)董事会决议。

根据实际情况,企业年中可对年度融资计划进行一次调整,报国资局审批后执行。政府性项目、创业投资企业项目融资计划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二十九条 县国资局对年度融资计划内融资项目实行利率审核管理,对企业融资严控融资成本。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所有融资一律上报县政府方可组织实施。

(一)当企业资产负债率超过70%(含);

(二)以股权融资、信托融资、公司债券等方式融资;

(三)年化综合融资成本(含利息费用、财务顾问费)超出相应LPR利率200BP的。

第三十条 需县政府审批的融资项目在履行完内部决策程序后,企业提供以下资料:

(一)融资项目请示;

(二)融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融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融资方式及融资对象;

2.拟融资金额、期限、资金成本;

3.资金用途;

4.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

5.融资担保情况;

6.风险防控措施,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应对方案。

(四)相关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经审计的融资主体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六)董事会决议;

(七)融资治谈对接情况及融资协议或意向性文件;

(八)融资事项涉及股权、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机器设备等财产抵押、质押的,须提供权属证明复印件;

(九)国有企业融资核准表;

(十)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主动、充分地与金融机构广泛对接,及时了解金融动态和资金市场趋势,增加银行授信储备,为融资工作打好基础。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严格控制融资成本,按约定偿还债务。原则上年化综合融资成本不超出相应LPR利率200BP。

第三十三条 融资资金到位后,除县政府调度使用资金外,企业未经县政府许可,不得对外拆借、调剂使用资金,确保融资资金专款专用。

第三十四条 国资局对企业实施中的重大融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重大融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向企业进行提示。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资局要求,于7月20日之前将上半年融资完成情况报送国资局。

第三十六条 企业在年度融资完成后,应当编制年度融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一年1月31日前报送国资局。年度融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融资完成总体情况;

(二)年度融资效果分析;

(三)重大融资项目进展情况;

(四)年度融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第八章 风险管理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当加强投融资项目全面风险管理,设立专职部门和人员履行全面风险管理的职责,建立岗位授权、逐级审批等内部防控制度,将投资风险纳入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现中,从公司治理、组织机构、内部空置、信息管理、企业文化等方面,建立健全风险识别、风险控制、风险化解风险管理体系。

第三十八条 企业提出的项目投融资计划,必须通过董事会决策等法定程序,确保项目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宏观调控要求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规定,防止因项目决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

第三十九条 规范债务偿还。按照“谁融资、谁还款”的原则,建立以自身经营性收益为主要来源的偿债保障机制,通过土地增值收益、项目投资收益、国有资产置换和投资回购收益、经营城市资源、政府项目财政资金补偿等,多渠道凑集偿债资金。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企业应当开展重大项目专项审计,审计的重点包括重大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

第四十一条 健全完善债务风险预警和评估机制。县国资局督导企业加强投融资风险管理,必要时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企业投融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企业。相关企业应按照评价结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健全完善企业投融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第四十二条 建立债务风险应急处理机制。要强化偿债计划约束,防范道德风险,企业要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内部问责机制,出现偿债困难时,要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压缩办公经费、处置存量资产等方式,多渠道凑集资金偿还债务。企业难以自行偿还债务时,要及时上报县政府,启动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和责任追究机制,切实化解债务风险。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投融资项目实施过程可行性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投融资信息的企业,县国资局或县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上报年度投融资计划、季度和年度投融资完成情况的;

(二)上报投融资信息时谎报、故意隐瞒重要情况的;

(三)未经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集体研究进行决策的;

(四)不按投融资决议实施投融资项目造成投融资损失及出现投融资风险不及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

(五)干预中介机构和专家独立发表意见及弄虚作假导致审计和评估结果严重失真的;

(六)对应审批事项未提前请示的;

(七)通过拆分、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文件;

(八)有损害国有出资人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四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和投融资决策程序规定的,县国资局将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失职渎职、以权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和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失误及违规进行投融资活动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企业年度投融资计划的上报、执行、总结及分析情况等纳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范围。

第四十七条 企业应当参照本办法,建立健全相应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分宜县国有企业投融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分办发〔2021〕9号)废止。其他以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县国资局负责解释。


附件投融资事项权限清单

附件

投融资事项权限清单

序号

事项

县国

资局

县政府

县财

经委

投资管理

1

年度投资计划

初审

审批

2

企业投向县外且无反投县内安排的投资项目

初审

审批

3

企业非主业、非控股、非经营性的投资项目

初审

审批

4

企业对外并购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初审

审批

5

股票、债券、信托、资管计划、非全国性商业银行及子公司理财产品等金融投资项目

初审

审批

6

累计投资总额达到企业上年度末净资产80%或资产负债率达到70%后继续投资项目

初审

审批

7

根据有关规定,县国资局认为需要报县政府审批的其它投资项目

初审

审批

8

已审批但投资方式、投资规模、合作方或股权比例作出重大调整的投资项目

初审

审批

9

单项投资额5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或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关联的投资项目

审批

10

除以上所列示以外其他投资项目

审批

融资管理

11

年度融资计划

初审

审批

12

当企业资产负债率超过70%(含)

初审

审批

13

以股权融资、信托融资等方式融资

初审

审批

14

年化综合融资成本(含利息费用、财务顾问费)超出相应LPR利率200BP的

初审

审批

15

其他项目融资

审批




48.中共分宜县委办公室 分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分宜县国有企业投融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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