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宜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强化管理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新余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县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政府投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资金,是指县级财政性资金、国有企业融资和新增债券资金、上级部门下达的财政资金、各单位自有(自筹)资金。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投资与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严格遵循科学民主、注重绩效、公开透明、量入为出、综合平衡;
(二)严格执行项目建设标准、节约投资;
(三)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四)注重规范操作,突出监督管理,严把事前评估、事中监督、事后验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五)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质量;
(六)坚持民主和科学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和依法决策。
第四条 符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招标。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采购按照项目审批部门依法核准的招标事项办理。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必须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并接受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审批(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查,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审核)、招标投标、建设实施、竣工(综合)验收以及审计监督等方面实施全过程管理。
本办法所称行业主管部门,是指项目所属行业的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以及项目建设涉及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政府行政管理部门。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组织实施建设政府投资项目的法人单位。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责分工: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牵头发改等部门,协调解决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牵头组织项目综合验收。
县发改委负责年度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调整的审批,对全县重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并牵头组织项目变更签证。
县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监督职责。
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的评审监督,并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和资金拨付进行监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交易场所、技术监控、维护交易现场秩序。
县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县监委依法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粮、林业、水利、城管、人防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项目单位负责项目前期策划,办理和落实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落实资金来源等相关事宜,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负责项目实施和建设管理,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和申请综合验收。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
第七条 县发改委应会同县有关部门,依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政策取向、工作重点,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各专项规划,在落实资金的前提下编制本行业或本单位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并于每年10月15日前报送县发改委。
县发改委应会同县财政局,根据项目建设的轻重缓急和资金落实情况,对各部门申报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进行筛选,编制完成下一年度县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并征求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林业、城投等部门意见后,于每年12月底前报县政府研究批准。
第九条 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需明确以下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建设规模(含用地规模)和建设内容、投资估算、起始年份、建设周期(进度安排)、资金来源等。
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保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相关文本和所附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其前期工作深度原则上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
第十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确定下达,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批准程序进行调整。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第十一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投资项目外,项目单位通过江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由在线平台生成项目代码。项目代码是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一项一码。
项目审批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使用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项目审批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中介咨询机构评估、专家评议、公众参与、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涉及国家秘密等依法不予公开的项目可以不履行公众参与程序。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审批制,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建设规模,按照规定的权限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绩效目标、初步设计审批,以及施工图设计审查,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审核。项目单位对提供的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四条 为体现精减、高效原则,县政府投资项目采取以下方式予以立项审批:
(一)总投资50万元(不含)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不进行立项审批,项目建设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总投资50万元-100万元(不含)的政府投资项目,只报批项目建议书,不再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三)总投资100万元(含)—500万元(不含)的政府投资项目,只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
(四)总投资500万元(含)—3000万元(不含)的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
(五)总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的,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按照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程序进行审批。
前款第二、三项所列项目,项目审批部门无需在中介咨询机构评估或专家评议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第四、五项所列项目,项目审批部门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国家、省、市下达投资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审批。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项目单位向县发改委报送项目建议书审批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项目建议书的申请文件;
(二)项目建议书文本;
(三)项目资金落实的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可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可自行编制。
第十六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估算投资以及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实施方案,对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予以明确,并提交有关书面材料。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项目单位应当落实资金来源,并能够提供落实资金来源的有效文件。
项目单位向县发改委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招投标事项核准的申请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已经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所有权,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不调整的改建、扩建项目除外);
(四)节能审查意见(国家规定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除外);
(五)项目经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县政府专题会议等研究确定实施的证明文件,包括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或项目列入年度县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以及政府工作报告确定实施的民生实事等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招投标事项核准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一并下达。
第十七条 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
项目单位向县发改委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初步设计审批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初步设计的申请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三)经项目单位自审的项目初步设计文本和概算文本;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中注明批复文件的有效期。项目建议书批复有效期为一年,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批复有效期为二年。
项目批复文件需要延期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的三十个工作日前,向项目审批部门申请延期。一件批复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初步设计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以经批复的初步设计为依据,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应按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项目施工图设计经审查通过后,项目单位应当编制工程预算,编制时必须对未列入信息发布价的主要材料价格进行市场询价并留存原始资料,预算编制要做到全面、完整、准确。其中:单项材料价格5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询价;单项材料价格5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单位牵头组织县发改委、县财政局进行市场询价或依规聘请第三方进行询价并对其询价结果进行确认。询价结果作为工程预算评审、结算评审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向相关部门报送工程预算评审时,应按相关部门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未经评审的工程预算不得作为招标控制价并进行招投标。报送的工程预算不得超过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工程建安费用,否则项目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进行限额优化设计。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工程结(决)算审核,并按相关部门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报送的工程结(决)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或调整后的投资概算。
第二十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抢险救灾工程及县委、县政府决策急需实施的项目可立即实施,事后按要求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并提供影像等佐证材料。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审批决策程序,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国务院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设计方案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规定阶段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或调整审批。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技术、水文、地质、市场价格变动及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确需工程变更签证的,由项目单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程变更签证,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图纸不完善或错误,地勘与实际地质情况不相符必须进行工程设计变更的;
(二)合同外需要实施的零星工程;
(三)工程实施不到位需要核减的;
(四)价格变动超出合同有关规定的;
(五)漏算、错算工程量超出规范要求及合同约定风险范围、幅度等情况的;
(六)其他有关情形。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签证实行联审制度。成立由县发改委、县财政局,以及住建、交通、水利、教育、卫生等行业主管部门组成的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签证联审组,对工程变更签证进行审核,必要时可邀请工程技术专家参与。
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签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一)单笔变更签证金额5万元(不含)以下的,由项目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进行现场签证;(二)单笔变更签证金额5万元以上2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县签证联审组会同项目单位、监理、施工、设计等单位进行现场签证;(三)单笔变更签证金额20万元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项目单位向县政府提出申请,经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县签证联审组会同有关单位进行现场签证。党群部门的政府投资项目,单笔变更签证金额20万元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的,经挂点县领导批准后,由县签证联审组会同有关单位进行现场签证;(四)单笔变更签证金额2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单位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批。
同一设计、同一建设内容不得人为拆分进行多次变更。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主要材料确需变更,导致单项材料增加造价50万元以上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县政府提出材料变更请求,经县政府同意后,列入了信息发布价的按工程变更签证程序办理,未列入信息发布价的,由县工程变更签证联审组、项目单位进行询价,询价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第三十条 严格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管理,项目审批部门履行投资概算核定和监督责任,项目单位对投资概算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其中:未经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报送工程结(决)算报告时不得超出经批准的投资造价。经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按以下规定管理。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落实资金来源后,提出投资概算调整方案,附与调整投资概算有关的材料,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非因前款规定的原因的投资概算调整,经原项目审批部门同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方可申请投资概算调整,有权部门应当对项目单位等相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责任追究。投资概算调整按照前款规定要求办理,其中,申请投资概算调整增加幅度超过原核定投资概算百分之十以上的,还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概算调整报告出具审计意见。
经原审批部门审核投资概算调整增加幅度确需超过原核定投资概算百分之十以上的,应当由原审批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联合验收的规定程序完成竣工验收工作,联合验收自受理项目建设单位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项目建设单位补正和整改时间),其他领域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向县政府办提出综合验收申请,由县政府办组织县发改委、县财政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成验收组对项目进行综合验收,并提出综合验收意见。
项目综合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报县财政局或者有关部门,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竣工财务决算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核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不得超过六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按项目进度直接拨付资金制度。项目参建单位凭批准文件和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以及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款支付申请,向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建设资金。项目建设单位经初审后根据项目建设资金来源报相关部门或单位审核,经审核后按工程进度和基建程序向项目建设单位拨付资金,综合验收之前总工程进度款不得超过项目合同(协议书)金额的80%,结算审核后应按合同(协议书)约定方式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三十四条 县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五章 建设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县发改委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
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单位是否通过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实施基本信息;
(二)需要变更建设地点或者对已批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三)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四)项目建设资金是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五)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前登录在线平台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在每月6日前在线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二个月内,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 除涉密项目外,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三十八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诚信管理制度,对参与建设的项目单位以及建设管理代理机构、咨询、评估、设计、监理、建设、供货等单位的履约或者执业情况,依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办理信息、监管(处罚)信息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信息,统一汇集至项目代码,并与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接。
项目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收集、报送项目实施参与单位的各类信用信息,并依法在“信用新余”网站公示。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在履行项目审批职责时,应当主动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询、应用项目信用信息,并依法加强分级分类监管。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者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重大失误情形的,责令改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将相应信息依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投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涉及而《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等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政府投资管理其他事项,从其规定。
国家对政府投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EPC项目、PPP项目另行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县城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融)资建设项目按本办法管理。
各乡(镇、街道、园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行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各行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分府发〔202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