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宜县“钤茶银保贷”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县黄茶产业发展,提高农户抵御自然灾害风险的应对能力,对茶叶种植基地、加工企业进行信贷扶持,推出金融服务产品“钤茶银保贷”,为助力黄茶产业发展提供金融保障。为加强管理、规范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钤茶银保贷”是指由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金服中心)牵头,联合银行和保险机构推出“政府+银行+保险+农户(企业或合作社)”的风险分担的贷款保险业务。
第三条 “钤茶银保贷”主要针对在分宜县内从事黄茶产业链中的主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含农村专业合作社)、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经营管理情况较好,资质征信良好。积极引导试点地区企业/农户自愿参保,提升抵御灾害风险能力。
第四条 为支持我县特色农业保险健康发展,根据江西省《关于开展新增省级地方特色农业保险(2023——2024年)相关工作的通知》(赣财金【2022】36号)要求,保费补贴比例省级财政30%,市级财政15%,县级财政30%,茶农贷款贴息补助按贷款额度的1%贴息补助。
第五条 成立“钤茶银保贷”金融基金专户(资金来源从分宜县产业发展奖补资金中列支200万元),主要用于政府贴息、保费和信用保证金等,并按要求加强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第六条 设立分宜县“钤茶银保贷”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县金服中心、县农粮局、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乡镇(街道)、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等单位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金服中心),其主要职责包括“钤茶银保贷”的政策宣传和解释,指导各乡镇(街道)开展“三方”核查、机构选定、合作贷款、保费支付、贷款贴息及钤茶银保贷相关事宜等。
第七条 合作银行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在县域范围内注册登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誉良好、风险控制严密、配备专业人员,有与保险机构开展类似信用贷款合作经验者优先。
第八条 合作保险公司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在县域范围内注册登记,信誉良好、风险控制严密、配备专业人员,有开展农业保险者优先。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额度
第九条 “钤茶银保贷”主要针对在分宜县内从事黄茶产业链中的主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含农村专业合作社)、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经营管理情况较好,资质征信良好。
第十条 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具体申请用途、资产负债等情况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农户(个人)不高于300万,合作社及企业不高于500万元,按投资额逐年发放贷款(暂定10000元/亩,发放比例5:3:2,额度最终以银行审核为准)。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不少于5年,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35个基点。
第三章 保险金额及费率
第十二条 黄茶种植保险3年以内,每亩保险金额参照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数量(亩)
约定每亩保险金额为2500元, 费率为4%。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十三条 黄茶收入保险种植4年及以上,茶叶可以采摘,特制定收入保险方案,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每亩保险金额(元/亩)=约定收入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数量(亩)
约定每亩保险金额为8000元/年(鲜叶),费率为5%。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十四条 保险期限为5年,周期内保险机构不得降低保额标准。
第四章 责任及赔偿处理
第十五条 在种植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重大病虫害等非人为因素导致茶叶损失,且损失率在15%(含)以上的,保险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旱灾等自然灾害;
2.火灾、爆炸、地面突然下陷、建筑物倒塌、交通事故、空中运行物体等意外事故;
3.茶园病虫鼠害、野生动物毁损等。
第十六条 在收入保险期间内,在种植的保险责任基础上发生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茶叶的损失,承保单位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黄茶(鲜叶)实际价格下跌。
销售收入是指约定上市期的保险黄茶鲜叶平均收购价格与实际产量的乘积。
第十七条 约定收入参照保险黄茶鲜叶近三年亩均收入的一定比例,由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县农粮局承保单位和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注明。平均收购价格以分宜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调研数据为准,投保人实际产量根据现场查勘结果确定。
第十八条 种植险损失赔偿方式: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元/亩) X 受损面积(亩) X 损失率 x 不同生长期赔偿比例(1年生长期以上按100%赔偿)
|
茶叶不同采摘期赔偿比例 |
||
|
生长期 |
月份 |
赔偿比例 |
|
休眠期 |
11月-次年2月10日 |
50% |
|
萌芽、春梢期 |
2月11日-5月 |
100% |
|
夏梢期 |
6月-7月 |
60% |
|
秋梢期 |
8月-10月 |
70% |
投保茶叶损失率达80%(含)以上时,视为全部损失,即按损失率为100%计算赔偿。如遇多次灾害,则每亩累计赔偿金额以每亩保险金额为限。
收入险损失赔偿方式:
保险黄茶(鲜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承保单位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每亩销售收入)×保险面积。
茶叶单位面积平均损失产量以被保险人生产记录、交货、保险人现场查勘记录及第三方鉴定等材料为依据,由被保险人、保险人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钤茶银保贷”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