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保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局依法受理了熊炳华的工伤认定申请一案,申请人述称“2025年10月7日上午12:00时许在你司负责公司工作时发生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需向你司送达认定工伤限期举证通知书。我局向你司注册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高新开发区马洪大道3133号”邮寄本通知书两次均被退回。现本局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司不认为是工伤的,请自视为送达之日起10日内,对该工伤认定申请提出书面答复,并将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提交我局工伤认定股,否则我局将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结论。
联系地址:江西省新分宜县县政府大楼211室
联系电话:0790-5883682。
特此公告。
分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7月1日
分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向新余市保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认定工伤限期举证通知书(分人社工伤举字〔2026〕第 0029 号)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