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县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公路安全畅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江西省公路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全县公路的实际情况,划定本行政区域各类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特通告如下:
一、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边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
公路用地已依法办理征地手续的,其地界以审批的区域为准;未办理征地手续的或者土地权属未确定的,其地界按照从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向外不少于1米的规定执行。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的需要外,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对公路运行安全无严重影响的,可暂时维持原状,但不得扩建、改建、重建;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
(一)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
(二)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
(三)村道不少于10米。
三、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工作。发改、自然资源部门在审批公路两侧的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涉及公路建筑控制区时,应当征求交通运输部门的意见,并在批准文件中注明建筑物与公路的控制距离。
四、对已经立项即将开工或者正在建设的公路,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实施路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抢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